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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外安全利益视角下的北极外大陆架划界法律问题*

2014-12-04黄德明

南京社会科学 2014年7期
关键词:大陆架划界北极

黄德明 章 成

中国海外安全利益视角下的北极外大陆架划界法律问题*

黄德明 章 成

北极地区的各类法律争议和利益冲突错综复杂。北极丰富的资源权属争议是北极争议的焦点所在,其法制化载体即为北极外大陆架划界法律问题。北极外大陆架划界问题具有高度战略意义。环北极国家围绕北极的资源纷争,就外大陆架划界问题展开了紧锣密鼓的法律行动。实现北极资源的和平利用与妥善解决北极地区的外大陆架划界争议对于中国而言也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中国可选择经济合作与法律博弈并举的现实应对策略,并利用好相关国际法资源,做好在北极外大陆架划界问题上与北极国家进行法律博弈的准备,从而提升中国在北极议题上的参与能力和应对水平,维护中国以及国际社会共同体在北极地区所应有的法律权益,推动北极区域法制建构的良性发展。

海外安全利益;北极;外大陆架;划界;中国

北极地区在很长时间里一直是远离绝大多数观察者关注视线的边缘区域,但近年来随着北极气候转暖和科学技术的突破,各国战略学界的“北极热”已成为当前研究中不容轻忽的一个新动向。当前,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一个举足轻重的大国,在国际政治、全球经济与安全等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中国国力的提升以及与世界的联系和互动日益紧密和深化,在全球化大发展的时代背景之下,中国的国家利益正在全方位多领域地拓展,因此中国在相应区域的海外安全利益的内涵、空间、实现方式等也都有了纵深化的发展。国际法对中国海外利益的保护具有不可或缺的影响和作用,未来中国海外利益的保护模式应当在构筑一套适合于实践的法律机制的目标下予以整合与完善。这将有助于我国应对飞速变化的国际政治、经济、及安全形势,解决传统国际交往领域可能出现的实际问题,在实践上能为我国政府部门、外交机构和其他国家机关在与维护与捍卫国家安全利益相关问题的决策过程中提供明确系统的参考。本文从中国在北极的海外安全利益为视角切入,以此研讨北极海域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以期起到抛砖引玉、填补国内相关领域研究空白之效果。

一、中国海外安全利益的概念与中国在北极的海外安全利益评估

安全利益是主权国家对生存的需求,它与国家发展利益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两者共同构成国家利益的总和。①中国海外安全利益是中国国家利益外溢的必然产物,反映了中国国力强大后,在国家基本利益需求得到一定程度满足的基础上,对外部安全环境主动性需求的不断加强和延伸状态。②中国海外安全利益所在的地理区位是在中国国界之外,但会对中国的生存与发展、以及人民基本福利和生活状态的保持发挥关键性作用。以利益产生的时间界点是在冷战结束前还是冷战结束后为判定标准,中国的海外安全利益可分为传统海外安全利益和非传统海外安全利益。传统的中国海外安全利益主要包括:(1)周边地区的和平与稳定;(2)与我国密切相关的海上战略通道安全;(3)海外侨民和海外资产的安全;(4)中国对主要国际机制和相关地区组织的参与权和影响力等;非传统的中国海外安全利益主要包括:(1)环境安全;(2)信息与太空安全;(3)能源安全;(4)中国的国际形象;(5)国际制度体系的基本稳定等。不过随着中国与国际体系的互动日益密切,延伸到海外的中国国家利益急剧扩大,传统海外安全利益与非传统海外安全利益的边界日趋模糊。在传统安全威胁以及非传统安全威胁双重威胁交织并存的形势下,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具有多维性、系统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安全战略,是实现中国海外安全利益保护的有效的政策和法律因应之道。

近年来,随着北极地区的快速升温所导致的极冰大量融化,有关北极权属地位的错综复杂的争议逐渐浮出水面,中国在该地区的海外安全利益也日渐上升。中国在北极的现实安全利益主要可以分为:海上战略通道安全、能源安全、中国对北极区域国际机制的参与权利、北极气候变化带来环境安全、北极空域的信息与太空安全等。这其中,北极地区的资源与能源利益是各国最为关注的聚焦所在,也是本文所选主题“北极外大陆架划界法律问题”背后的实质问题。能源安全问题及其附带的能源运输通道安全问题是当前中国所面临的最严峻挑战之一,随着北极资源大规模开发的前景愈益明朗化,由北极极冰融化引发的世界运输航路的改变不仅将改变世界资源产地与贸易格局的版图,还将对我国的海上能源运输安全带来前所未有的剧变。2008年8月中下旬,美国宇航局拍摄的卫星照片显示,至少在12.5万年以来,西北航道和东北航道第一次在同年相继冰融通航,美国国家冰雪数据中心的海冰专家将这些图像形容为“具有历史意义的重大事件”,这代表人类史上首次可绕过北极开展商业航行,由此引发了新一轮北极航道开发热潮。③2009年7月,两艘德国货船完成对“东北航道”的全程穿越,航程比以往的苏伊士-印度洋航线缩短7400公里。④北极航道的商业开发潜力巨大,被认为是具有高附加值的北极海洋经济高地之一。不过,因为气候变暖而开通的北极新航道以及北极商业潜力的大规模开发显然是以北极传统生态发生根本性改变为前提的,相关国家在急切地寻找有利于己的北极权利依据时,也不能不考虑北极环境剧变所带来的不可承受之重。对于中国而言,北极问题牵涉到广泛意义的环境安全。如果北极的气候和生态系统发生剧变,因为格陵兰冰盖的融化所引发的世界海平面上升将对中国沿海经济发达地区造成直观的现实威胁。事实上,北极大气系统的微小异动,都会对中国的粮食生产安全带来相当大的影响。北极空域的信息与太空安全是国家国防安全的有机组成部分。从军事利用的角度来看,北极地区常常暴风雪肆虐、乌云翻滚、冰层密集,可以屏蔽潜艇信号,阻挡包括海洋监视卫星在内的所有传感器对冰层的动态追踪与监视,以便潜艇携带核武器进行活动。因此遍布浮冰、目前难以完全通航的北极海域,反倒是潜艇消声隐蔽航行的最佳场所,也是最安全、最理想的导弹发射阵地和飞机待机要地,是北半球军事强国以导弹互相攻击对方可选择的最短路径。⑤对此中国不可能不对北极空域的信息与太空安全保持高度关注。对北极区域国际机制的参与属于广义上的中国海外安全利益,其主要抓手是维护北极地区的和平与稳定,通过中国的参与,实现北极地区的国际合作型区域法制建构目标,为北极地区的和平利用和共同开发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本文将选取北极地区的资源权属利益为视角,对该类型利益的法制化载体——北极外大陆架划界法律问题进行重点分析,从而为维护中国的相关海外安全利益提供可供参考的现实策略与法理思路。

二、北极海域的大陆架及其资源权属利益概述

由于北极海冰的千里冰封,北极海域独特的战略地位和价值,以及蕴藏于极冰之下的潜能巨大的矿藏资源曾长久不为人所知。但随着全球气候变暖所导致的极冰融化(尤其是全球变暖效应在北极地区表现得更为显著),北极航路的开通和北极资源的开发皆已成为可能,一个战略位置重要、资源储藏丰饶的“新面孔”北极开始展现在世人眼前。不少国家业已“先下手为强”,纷纷花巨资投入北极资源勘探与科考大潮,并提出了各自的北极政策以及北极权利归属主张。从法律角度而言,北极地区的陆地已被瓜分完毕(除了加拿大和丹麦之间有争议的汉斯岛),但北极海域的管辖权,有关国家依然存在巨大的分歧。而分歧的实质在于以矿藏资源利益为主导的战略利益争夺,这也是环北极国家之所以不惜投入巨资进行科考和军事活动的主要动因。

对于一国而言,战略利益(Strategic Interests)的价值在于全局、长期、根本和决定性意义。北极海域的重要战略利益可大致分为北极海域的航道利益、北极海域的大陆架及其资源权属利益、北极的军事利用利益和北极的生态环境利益等。在当今的世界,对人类社会的发展而言,广阔的海洋是潜力巨大的资源宝库,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人们对海洋的关注不再仅限于浅海,浅海之下的大陆架与大洋深海及其洋底海床的丰饶资源逐渐进入人类的视线。北极的主体部分是海洋,海水深度较浅,大陆架面积广阔,并且蕴藏着极为丰富的资源。故此,对北极储量巨大的各类资源尤其是其大陆架上矿藏资源的争夺,也就自然成了所有北极争议问题的核心。

北冰洋是四大洋中面积最小的,不到太平洋面积的十分之一,但北冰洋的大陆架面积却占其总面积的将近80%,如果只计算狭义概念的大陆架(不含大陆架广义概念里的大陆坡和大陆基),则北冰洋的大陆架面积甚至大于海域总面积五倍于它的印度洋。这和北极海域的海水深度以及海底地质地貌有很大的关系。北冰洋的8个外围属海均为陆间海,平均深度较浅,俄罗斯西伯利亚北部海岸线外是世界上面积最为宽广的大陆架,大陆架可以一直延伸到距领海基线1100海里以外的地方。因此在俄罗斯北方海岸所邻接的北极海域中,喀拉海、东西伯利亚海的海床底土全部为大陆架,巴伦支海(含白海,白海全部位于大陆架上)的大陆架面积超过其总面积的96%,拉普捷夫海的大陆架面积占其总面积的四分之三,楚科奇海有三分之二的海床面积为大陆架。只有北美和北欧所邻接的北极海域大陆架面积较小,波弗特海、格陵兰海和挪威海的大陆架面积与其海域总面积的比例分别为四分之一、五分之一和六分之一。北冰洋的大部分中心区域海水深度也仅在2000米以内,洋底的沉积物多来自于周边大陆,在地质属性上,北冰洋洋底的陆壳面积大于洋壳面积,并且有数量可观的海底高地地貌分布,属于《公约》规定的不能划定大陆架的大洋中脊的面积很小,因此北极海域的各种地理情况非常有利于环北极国家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第5款的“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的标准扩张其外大陆架外部界限,从而最大幅度地实现北冰洋沿岸国家大陆架主权性权利的扩张与对北极国际公域的圈占。

三、北极海域的外大陆架划界法律问题分析

与前文对北极海域重要战略利益的分类相对应,北极地区的海洋法律问题也可以相应分为北极航线的通航权法律问题、北极海域的大陆架划界法律问题、北极海域的专属经济区及剩余权利利用问题、北极冰封区域的生态保护法律问题,等等。北极海域的外大陆划界问题堪称北极问题中争议面最大、最难解决的问题,其实质是北极的总体法律地位与北极外大陆架资源开发的利益分享问题。北极外大陆架划界所涉及的国际海洋法制度主要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中的大陆架制度以及其中有关外大陆架部分的特殊划界规则,与此关联的还有与外大陆架划界规则适用效果截然相反的国际海底区域法律制度。

在北极海域,已经高度开发的渔业资源主要归《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专属经济区制度调整,而对于潜在开发价值更大的北极海底区域内的各类资源矿藏,根据《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对200海里以内大陆架上的资源具有专属权,对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之上的资源具有优先权,而不属于大陆架范围的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则归全人类共同所有,因此,北极海域的大陆架面积大小,与北极国际海底区域的面积大小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北极海域的大陆架划界问题将直接决定这些丰厚资源的权属。所以说,在北极地区,北极区域的法制建构将直接取决于该地区的大陆架划界走向,后者对前者的建构与形塑具有深远影响。目前,北极国家倾向于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为其北极外大陆架划界的声索法理依据,并依托北极理事会的组织框架来构建一个以北极国家利益为优位的区域性法制体系。

目前,关于北极区域法权问题的相关公法性国际文件只有1920年签署的《斯匹茨卑尔根群岛条约》和20世纪80年代签署的《联合国海洋公约》。因此,关于北极的国际共识,已经严重落后于北极的开发和使用现状。从理论上来说,环北极国家有条件依据《联合国海洋公约》第76条第4-6款的规定,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出超过200海里的北极海域外大陆架划界申请。俄罗斯率先于2002年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了涵盖120万平方公里面积的北极海域外大陆架划界申请,这也是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受理的第一起外大陆架划界申请案;挪威于2006年12月向联合国大陆架划界委员会提交了大陆架外侧界线划定的相关文件,并于2009年成功获批;冰岛于2009年4月29日提交了“部分”大陆架外侧界线划定请求,其中划界主张中有一小块区域位于北极圈内。不过,由于冰岛是一个位于大西洋中脊上的国家,因此在申请划定外大陆架界限时,会受到《公约》第76条下有关“深洋洋脊”规则的限制;2003年、2004年分别批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加拿大和丹麦也正在积极收集有关的科学证据。美国虽然不是《公约》的成员国,但是种种迹象表明美国并没有打算“抛弃”《公约》,而是积极行动,一方面,美国政府于2009年制定了专门针对北极的北极地区政策——《北极地区国家与国土安全总统指令》(National Security and Homeland Security Directives),并多次派遣科考团队深入北冰洋进行调查和取样,另一方面,美国按照《公约》的规则对其他北极国家的外大陆架划界申请展开法律上的“狙击”。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俄罗斯、加拿大、丹麦、美国等国家在北极地区采取的一些行动,主要都是为自己国家大陆架的延伸采集证据。一个沿海国要证明其超出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到底延伸到什么地方,首先须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供资料,由委员会提出建议来划定其大陆架界限。但现在的障碍在于,除了2009年成功取得面积约23.5万平方公里外大陆架面积的挪威,其他国家还很难克服申请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技术性困难,尤其是对于极力想把北极点纳入到自身外大陆架自然延伸范围的俄、加、丹三国来说更是如此。越靠近北极点的北极海域,对于北冰洋沿岸国依据国际海洋法的自然延伸原则来确定其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事实关系举证就越困难,因为在北极地区,纬度越高,北冰洋表面覆盖的海冰就越密集,相关科学资料的搜集和事实关系的举证就越发不易。而且,北极国家的外大陆架划界主张还存在大面积的相互重叠,这也严重制约了北极海域外大陆架划界问题的最终解决,当然,这也同样迟滞了北极国家对北极海域外大陆架的法理占有目标的实现。

四、中国因应北极外大陆架划界问题的现实策略与法理思路

中国因应北极外大陆架划界问题可以采用的现实策略是经济合作与法律博弈并举。一方面,在生态环境极为脆弱的北极大陆架上勘探和开发资源需要足够的资金和技术支持,也需要充分的科考信息数据,这就为中国在北极资源开发问题上寻求与北极国家的多边合作提供了现实可行性。而且在“北极八国”之中,俄、美、加三国一直处于强势地位,挪威、瑞典、冰岛、丹麦和芬兰这五个邻接北极的北欧小国也有意借助中国的力量来平衡三个咄咄逼人的北极大国。另一方面,在推动有关北极问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同时,中国有必要从法理上和现实中做好与北极国家展开法律博弈的“后手准备”,以应对外大陆架划界规则适用于北极海域可能对中国海外安全利益带来的消极影响。

虽然中国已成为北极理事会的正式观察员国,而且按照《北极理事会观察员国手册》规定,北极理事会观察员国须承认并遵守北极国家制定的北极区域行为准则,包括承认北极国家对北极区域的“主权及管辖权”,但在经济合作与机制参与的同时,中国仍然拥有在法理上与北极国家外大陆架划界诉求进行法律博弈的空间。承认北极国家在北极地区的“主权及管辖权”不等于认同北极国家在该区域的过度圈地,更不能被视为是任由极少数国家以外大陆架划界的形式将其瓜分北极的主张“合法化”的理由所在,如若仅由北极国家来主宰北极问题的走向并根据其利益需要来解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北极地区的适用问题,势必将造成国际规则适用实效的不公平,有关建立21世纪公平公正国际体系的目标就将更加遥遥无期。虽然环北极国家在北极开发上享有天然的优势并且拥有国家安全上的利益,但必须从法理上明确的一点是,《公约》已经确定了超过200海里的外大陆架划界规则与200海里以内的大陆架制度的不同适用规则、标准与方法。因此,北极国家的外大陆架划界主张必须受到合理的制约,而不能任其片面解释并以其国内单方立法的形式强加于国际社会的其他成员。北极国家在北极海域依然拥有固定的领海、专属经济区与200海里大陆架范围,但对其超过200海里的外大陆架划界主张,则应遵循从严适用《公约》的价值尺度。在国际法上,与200海里以内的大陆架权利的法理基础相比,外大陆架划界规则设计的法理基础有明显不同:

首先,外大陆架范围界定本身就是一个法律与科学的混合体,而且其界定的标准不像大陆架那样是明晰的、确定的,主要是靠科技手段的勘测而不是法律意义的形成权,而科技手段本身就是可被人为操控的,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最终确定,除了须经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审议,最终还需通过相关国家的协商。以2012年孟加拉国与缅甸的海域划界案为例,虽有国际海洋法法庭的裁决,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仍继续推迟对孟缅划界案的审议。然而,外大陆架划界规则之所以得以成为一项具有法律效果的规则体系,主要还是在于,由地质科学家所组成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其所最后公布的划界数据可以相应地影响外大陆架划界法律问题的走向。所以说,有关区域的外大陆架划界规则只有通过经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认可后的数据公布才具有主权性质的效力,在公布之前,沿海国不得自行对属于外大陆架范围内的资源进行独占性开发,更不能通过官方的某一项权利独占的声明,排斥其他国家乃至整个国际社会对外大陆架区域的关注和介入。

其次,通过沿海国即便在拥有外大陆架之后还要向海底管理局缴纳费用的做法中看出,外大陆架划界规则的终极基础还是外大陆架属于国际共同体,只是由于沿海国可以举出足够的地理证据证明因而赋予该沿海国可对外大陆架享有基本等同于大陆架的主权性权利,这是一个非常清晰的逻辑脉络。不像200海里以内的大陆架,沿海国无需举证,即可以直接根据陆地统治海洋原则对大陆架进行支配,所以在《公约》中,有关外大陆架划界规则的条文,在权利基础上,并不能公然违背海洋自由和国际海底区域属全人类共同所有的原则性规定。因此有关北极国家不应仅寻求海洋法中对己有利的个别条款,以行掠夺国际共同利益之实。有关北极国家的行为的实质是以其“内部共识”来约束其他非北极国家,以其单方面制定的对己有利的北极区域行为准则辅以若干有利于己的《公约》规定来取代意在促进全人类共同福祉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无疑是对海洋法目的严重违背,理应不产生可约束非北极国家的真实的国际法效力。尽管在现行国际法制度下,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并无特异的规定,因此有关外大陆架划界的法律规则理论上能在北极海域得到适用,这一点对于北极国家而言无疑是非常有利的。但按照北极地区的现实状况以及相应国际条约的规定,也并非所有有利的筹码尽归于北极国家一边。由于北极海域外大陆架划界问题并没有最终确定,而大陆架外部界限是沿海国具有主权管辖权利区域与国际海底区域的分界线。因此,在北冰洋地区有多大面积的区域属于国际海底区域,目前还未确定,只有等到环北冰洋各国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外部界限全部确定之后,才能确定北极地区的国际海底区域范围。正是由于北极国家内部间的外大陆架划界主张互相严重对立,短期内无法获得较大的实质进展,因此北极国家掌控北极外大陆架划界问题走向的步伐在某种程度上被大为延缓。中国也可以更为积极和建设性的姿态,依据《公约》附件二的规定,针对北极国家的外大陆架划界申请案提交相应的评论意见,从而在阐释中国自身的原则立场的同时,增强中国在北极外大陆架划界问题上的法律博弈能力,进而提升中国在北极议题上的参与和应对水平。

综上言之,虽然现有的国际法体系和国际政治现实很难阻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的外大陆架划界规则在北极海域的适用,但对于中国自身来说,目前的北极形势仍然有利于中国的参与。因为国际海底区域是属于全人类的共同财产,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进行管理,为整个国际社会所共有,国际海底区域开发所得的利益,可由世界各国共享,因此中国在这里也有权益。另一方面,有广泛海冰分布的北冰洋仍然是海洋,而且即便是北极海域的海床底土被确认为归属北极国家的外大陆架,相应的北极海域上覆水域,由于已经位于沿岸北极国家领海基线200海里之外,因此也必然属于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权利自由”的公海。各国在北极海域的公海部分,自然享有自由航行、飞越和科学考察的权利,同时也包含了在公海部分的相应海底资源开发利用权,毕竟即使该部分的海底区域属于北极国家的外大陆架,北极国家在此之上的资源开采权,也仅具有优先权的性质,而非独占权。而且中国已于去年5月成为了北极理事会的正式观察员,对于日后北极事务的参与以及北极区域性制度规则的制定,中国将享有范围更大的知情权与参与权。

五、结论

北极外大陆架划界法律问题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北极未来的命运。在中国海外安全利益的视角下讨论北极外大陆架划界法律问题,是旨在从新的维度,探究如何在维持北极地区各方相互依存与和平合作的前提下,根据中国的具体情况与北极区域法制建构的现实需要,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框架下更深层地运用国际法资源来维护并扩展中国在北极的海外安全利益与法律权利。北极地位问题的走向与北极资源开发的前景事关中国未来的发展,中国在北极的相关权益不仅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与广大非北极国家的共同利益是保持一致的。因此,针对北极外大陆架划界问题具有很强的法律属性的特点,中国有必要合理有效地利用国际法律资源来实现对中国在北极的国家安全利益的保护。故而需要中国高度重视北极外大陆架划界问题的重要战略意义,在此问题上强化与既有国际体系的多方位互动,在北极区域法制建构议题上始终保持积极参与的建设性姿态,而不宜置自身于北极事务之外或仅对北极政治法律秩序的演化予以被动反应,即使各方面的条件对中国参与北极事务有所限制,中国也需要通过多管齐下的办法,来维护中国在北极地区所应有的法律权利和海外安全利益。放眼未来,北极问题的解决需要多元合力,非北极国家既无法抛开北极国家来空谈北极资源的国际共享,北极国家也难以无视非北极国家的存在去瓜分和独占北极这一硕大的“蛋糕”,多元化合作乃是北极治理的必由之路,从这个应然的角度上说,在各国达成合作共赢的基础上将北极问题纳入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不惟是国际社会共同体成员的公共责任,也是21世纪国际法和国际社会赋予中国所应有的角色期待。

注:

①杨毅:《中国国家安全战略构想》,时事出版社2009年版,第55页。

②刘刚、杨文玲:《我国国家利益拓展分析》,载《教学研究资料》2007年第5期。

③刘江萍、管清蕾:《北极“黄金航道”起争端,航运可行性尚在研究》,环球网2008年11月18日。参见 http://world.huanqiu.com/roll/2008-11/285924.html(访问日期:2014年5月26日)

④《都市快报》记者组综合报导:《全球变暖化出黄金水道,德国货船闯过北冰洋》,载《都市快报》2009年9月13日。参见http://news.163.com/09/0914/10/5J5QHKH0000125LI.html(访问日期:2014年5月26日)

⑤刘惠荣、董跃:《海洋法视角下的北极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9页。

〔责任编辑:李 杏〕

Legal Issues of Delimiting Outer Continental Shelf in the Arctic under the Perspective of Chinese Overseas Safety Interests

Huang Deming&Zhang Cheng

All kinds of legal disputes and conflicts of interest in the Arctic are very complicated.Arctic resources ownership dispute is the focus of the Arctic disputes,while the legal issue of delimitation of the outer continental shelf is its legalization carrier.The delimitation of outer continental shelf in the Arctic is of highly strategic significance.The Arctic States are in the intensive legal action for the resources in this region.China also has very important significance on the peaceful use of resources and proper settlement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Arctic outer continental shelf.China can choose the realistic strategy of both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the game of law,and make good use of the relevant international law resources,doing a good job of preparation in the delimitation of Arctic outer continental shelf towards the Arctic States,so as to promote the participation ability and response level of the Arctic issues,protect due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hina and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in the Arctic regions,promote the virtuous development of the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of the Arctic region.

overseas safety interests;arctic;outer continental shelf;delimitation;China

D933.5

A

1001-8263(2014)07-0084-06

黄德明,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博导 武汉430072;章成,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生 武汉430072

* 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海外安全利益法律保护的中国模式研究”(13AFX028)、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全球安全基本法律问题研究”(12JJD820004)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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