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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少数民族森林文化初探

2014-12-04

贵州民族研究 2014年12期
关键词:杉树树木少数民族

范 波

(贵州省民族研究院,贵州·贵阳 550004)

贵州是一个多山的省份,全省地貌可概括分为高原山地、丘陵、盆地三种基本类型,而其中山地和丘陵占92.5%,素有“八山一水一分田”之说。生活于贵州山区的各民族,树木森林可以说和他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靠山吃山”,大山森林为他们提供了丰富的物产和食物,成为他们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因此,对森林资源的认识也形成了独特的传统文化,主要表现在他们的传统宗教里,对树木森林的崇敬,在民族传统习俗中,对森林树木的重视,在村规民约中,对森林树木的保护,同时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积累和总结了适合当地地形气候的树木森林栽种和维护知识,这些独特的森林文化体现了他们对自然的尊重,客观上较好地维护了当地的生态环境,提高了森林林分质量,在现在环境污染日益严重,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日益紧张的情况下,很有必要深入总结和研究少数民族的顺应自然和自然和谐相处的森林文化,进一步构建现代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友好关系。

一、贵州少数民族森林文化多维度地呈现在:

(一)色彩纷呈的树图腾文化

恩格斯指出:“一个部落或民族生活于其中的特定自然条件和自然产物,都被搬进了它的宗教里。”长期以来,生活在大山中的贵州少数民族大多认为万物有灵,他们对自然充满了敬畏,与他们每天生活在一起的山水树木是重要的崇拜对象,由于对森林的依赖,使森林在他们的生活中逐渐具备了宗教和文化象征的属性。

苗族有“枫木崇拜”,黔东南苗族古歌中有“枫木歌”,“枫木歌”里说:“枫树生妹榜,枫树生妹留……榜留和水泡,游方十二天,成双十二夜,怀十二个蛋,生十二个宝”,其中黄色的蛋孵出了苗族的祖先——姜央,所以苗族把枫木作为自己的祖先看待,即“枫木崇拜”。[1]

在大部分的布依族中都有神树和神林崇拜,据说是古时打仗时森林作为屏障使外敌难以进攻,而神树庇佑了人民才得以安居乐业,人们对神树神林世代加以保护,并有很多禁忌。[2]

2005年笔者在从江县高华瑶族村寨调查,看到高华村有5处地方,至今保留了上百年的古树。那些大树是瑶族先祖迁到这里时就有了,他们认为那些大树是他们的龙脉树,一直保留至今。这些龙脉树一般位于房屋的上方,每一集中的居住区就有这样的一片龙脉树,小片的数株参天大树,大片的数十株,大树有的直径达100——200公分。这些作为保寨树的大树,四季不落叶。这些地方不准小孩进入玩耍,不能捡树枝树叶,即使是掉落老死的树枝也不能捡来作柴,只能保留在原地,若掉下的树枝挡路了,可以把它捡开到一边去,随意砍伐那是绝对严禁的。家中老人从小便教育小孩,不能在这些大树的地方嬉闹玩耍,不能折树叶、树枝。

在从江岜沙苗寨,当地苗族认为树木就是他们的生命,是神。上世纪修建毛主席纪念堂时,要在岜沙砍一颗大树,费了相当周折,当年全寨老少跪在香樟大树下进行了隆重的祭祀,至今那棵被砍伐的香樟树根还在寨中的纪念亭存放,以资纪念。

特定的生态环境生成了特定的民族文化,也生成了特有的宗教文化。一个民族不可能去崇拜他生活环境中从未出现过的或很少出现的自然现象、动物或植物,贵州少数民族正是通过在他们日常生活中出现频率最多、与他们联系密切的自然物——森林树木的崇拜,传承了他们与自然同体、珍爱自然、以自然为保护神的朴素的生态意识,而这种意识客观上保护了我们的生态环境。

(二)生活习俗中的植树文化和伐树文化

森林与贵州少数民族的生活息息相关,他们对森林的认识不仅体现在传统宗教的尊重、崇拜和禁忌中,还体现在生活中,体现在民族传统习俗中。

还是在从江县岜沙苗寨,每当有新生命诞生,父母就栽下一棵小树,并会常去关注小树的生长,如被风吹倒或生长不好,他们会重新种植一棵。当孩子长大时,小树也长成了大树,而当他去世时,村民会砍掉这棵树为他做棺材,挖坑埋葬后,地面平整,并在那儿再栽上一棵树。

在黔东南锦平、黎平等地,十八年杉的习俗盛传,女儿出生时,为人父母者即栽杉一片,经三年间作,五年抚育,十八年后姑娘出嫁时,杉树已经成林可伐,出售后作为嫁资。因姑娘与杉树同长,女儿与杉结缘,故十八杉又叫女儿杉、姑娘杉,也有家境殷实的人家,索性将大片杉林做陪嫁。民国时王寨人龙引弟出嫁时,其父母将盘龙溪一片十八年杉陪嫁给女儿。

土家族人有栽喜树的习俗,若孩子出生在春季,则按照习俗栽下几株或十多株椿树苗,称为栽“喜树”;若孩子出生在秋季或冬季,主人就得在当年的冬季或次年的春季补栽喜树。

在黔东南,侗族在建房砍树时也十分讲究,有一整套习俗。“砍树备料,发墨开工,立架上梁,安置大门,迁入新居,都要选择吉日进行。采用梁木,特别慎重,在榕江县车江一带,以香椿树为贵,认为这是木中之王。天柱等地,以多株从生的杉木为珍,现砍现用。砍伐时,由两位儿女齐全,家境兴旺者,先烧香化纸祈祷,放两个红包作为买梁山价,而后砍伐,所砍梁木,山主不加追究。砍梁、运梁、制梁、上梁,都不许梁木着地。”[3]

瑶麓瑶族在建房时很重视挑选中柱,伐树时选择吉日,亲朋好友相约进山,挑选生长在东方方位的柏树、枫树等为中柱,他们称为金柱,以第一次就遇上的是为佳,禁忌舍一求二。选中后,长者便面向大树,焚香三柱念诵“请木经”,方可砍伐。

水族人则有在坟山种植枫树的习惯,他们认为,坟山上树木茂盛,这样风水会更好,可以更好庇佑后人。

以上几个事例可以看到树木在贵州少数民族的生活中,在他们的人生大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江岜沙的苗族等视树木为生命,树木象征着生命,黎平、锦屏等地,当地少数民族掌握了较好的杉树栽培技术,杉树是家庭的重要财产,而侗族、瑶族等民族在建房砍树的各种隆重繁复的仪式中则体现了他们对树木的重视和尊重。

(三)保护树的传统习惯法及乡规民约

据史料记载,湘黔一带的苗、侗等民族至少在明清时期就开始植树造林,因此森林的种植和利用,就成为一种社会行为,需要相应的社会规范,贵州各民族在各时期对森林维护和管理都有规定,从早期的习惯法,到后来的乡规民约及法律法规。

例如:在从江县东朗乡孔明村,“定点划区砍伐,对偷窃别人家柴火……等,除退还原物外,罚猪肉33斤,失盗者得3斤,其余由全寨各家平分。未经长老同意,擅自放火烧山者,罚猪肉33斤,由全寨各家平分,别人已在树上定了号的树木,其他人不得随意砍伐,否则罚猪肉33斤。寨子附近的”斗昂”(即巨大的树,树龄过百年),……是全寨的命根子,任何人不得随意砍伐,否则依破坏龙脉论处,罚猪一头,用以祭祀掌管龙脉的土地公,猪肉由全寨各家平分。寨外的荒山荒地未征得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发,否则……罚猪肉33斤,由全寨各家平分,到后来,这种原始的惩罚方法逐步过渡到由造为主,以罚为辅的方式,有关护林方面的条款有:1、凡乱砍伐一株树木,执行“砍一栽三罚五(五元),包栽包活,并由护林小组验收。2、失火烧毁树木的,每亩罚款20——100元,烧毁成林杉木按森林法处理,同时责令栽培。……4、畜生吃坏幼苗一亩,罚款300元。”[4]

类似对森林管护的习惯法或乡规民约在贵州各民族地区都能见到,无论是早期的“榔规”、“榔约”,还是后来的村规民约都是当地社区民主制定的,符合民主的意愿,并为当地群众熟知,在制度上对森林进行了很好的保护。

(四)树和森林的培育与管护文化

生活在贵州的各民族根据各地自然地理条件不同,积累和总结了丰富的森林种植和管护的经验。在贵州民族地区,杉树是广泛栽培的树种。早在明代,黔东南地区的林业就作为商品进入了市场,明万历年间,锦屏文斗苗族“开坎砌田,挖山栽杉”。清水江流域的“苗杉”具有干直、耐腐等特点而享誉全国,当地少数民族充分利用当地的自然条件进行人工造林,在长期的林业生产中,对人造杉林的整地、造种、育苗、移植、林粮兼作、施肥管理等生产环节,不断总结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据《黔南识略·黎平府》记载:“种杉之地必预种麦及包谷一二年,以送土性,欲其易植也。杉阅十五六年始有子,择其枝叶向上者撷其子,乃为良,裂口坠地者弃之择木以慎木以其选也。春至,则先粪土,覆以乱草,既干而后焚之。然后撒子于土,面护以杉枝,厚其气而御其芽也。秧初出,谓之杉秧,既出而复移之,分行列界,相距以尺,沃之土膏,欲其茂也。稍壮,见有拳曲者,则去之,补以他栽,欲其亭亭而达也,树三五年即成林,二十年便共斧柯矣。”这套人工栽杉的经验至今仍为人们所采用。[1]

瑶族育杉苗技术,也具有较悠久的历史。据《从江县志》 (1999年)载,清末民初县内民间开展大面积人工造林。瑶族重视对杉木种籽的采集和幼苗抚育。其基本步骤如下:方法一,在正月间,选择土壤肥沃的地方作为苗圃(朝向不论,以较荫蔽为好),把地平整弄细,每隔寸许均匀撒种,之后再仔细覆盖细泥土于上约4厘米左右(不能过厚),浇淋牲畜尿水,开春后苗长到10余厘米时移栽到较肥沃的地方,相隔约尺许。因山势普遍陡峭,不能直栽,要视地形山势顺栽。待第二年正月再正式移栽,直到成林,此法主根长,侧根少,费工少;方法二,用杉树皮垫底,上置细土拌肥撒种,待幼苗生根后用牲畜尿水浇淋,起苗时不会伤主根,苗木主根短、侧根多、林木长势良好。此法费工较多,但效果更好。他们在大面积林地周围筑土墙、挖围沟、围木栏保护幼林。用油桐树叶将杉树幼苗尖围裹遮蔽,或用牛粪兑水洒在杉树幼苗上,可防牲畜啃踏损坏幼苗。林粮间种、混种是抚育幼苗的另一有效方法。在树苗空隙间种、混种花生、豆、包谷、旱禾等农作物,连续种植4至5年后再停止间种混种作物。在相同条件下林粮间作林地比未用此法的林木生长速度快五分之一。在用林方面,近几年,村内制定村规民约,将部分公山作为薪柴林,一部分实行彻底的生态封育,严禁人畜进山砍伐、烧炭、践踏。两部分山林若干年后轮换使用。家庭烧炭只能用所承包的山林进行。薪柴砍伐一般在春初秋末期间,这有利于树木的迹地更新。进出砍伐时,对某些树木有传统的约定,如对野杨梅树留母树伐公树,一些古木、高大乔木予以保留。对村寨每处风水树严加保护,不能对其损伤毁坏。

从江侗族在栽种杉树时对杉树的密度有其独特的讲究,一般株距一丈,这样12—13年便可成材,比林业部门要求的5—6尺的距离大了许多,成材的时间却缩短了七八年。

以上等等经验是重要的地方性乡土知识,在各民族中代代相传并不断总结,在森林的培育和维护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贵州少数民族森林文化的特点

1.多维度性 综上所述,贵州少数民族的森林文化融进了贵州各民族生产生活的多方面,具有多层次的表现,即多维度性。它体现在思想意识方面的传统宗教中——多姿多彩的树图腾文化,体现在日常生活的婚丧、建房等大事中——植树和伐树的文化,体现在制度层面的传统习惯法和乡规民约中——对森林树木的维护文化,还体现在地方的乡土知识中,是重要的乡土文化。正是这种多维度性构建了贵州少数民族森林文化的特色和体系。

2.大众认同性 生活在贵州大山中的各民族,森林给他们提供了食物、水源、建房用材、薪材和祭祀活动场所等,成为各族人民赖以生存的重要物质条件,他们的生产生活与森林息息相关,相辅相成,他们对森林的认识,融合于传统宗教、传统习俗、传统制度和传统地方知识中,成为重要的少数民族森林文化。这种文化在祖祖辈辈的教化下,在各种习俗的演绎中,在习惯法的规范下,他们对森林的认识已是一种群众性的共同意识了,并且由于这种大众的认同性使得他们从思想上到行动上是统一的,使得他们对森林的维护又有最强的自觉性。

3.约束性 在大山森林树神的崇拜中,除了有各种庄重的祭祀崇拜仪式,给人以神圣的不可违反的精神约束外,几乎还都有如果不这样,就会怎样怎样不好的事情发生的规约。而在传统习惯法中,这种约束性更清楚地体现在实物和货币上的约束,也就是体现在经济上的制裁,并且通过寨老等权威人物,处罚得以执行。而这种约束性恰好是维护森林资源的重要砝码。

三、结论

1.生态意义 综上所述,贵州少数民族对森林认识的传统文化具有鲜明的生态保护特征,是自然生态与社会心理的高度融合,具有朴素的可持续发展理念,正是生活在贵州各少数民族祖祖辈辈对森林的认识和维护,保护了贵州的青山绿水,保护了贵州作为两江源上游的生态屏障,保护了今天我们的家园。

2.尊重自然、顺应自然的观念值得提倡 贵州少数民族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森林树木的观念值得推崇和提倡,对于构建和谐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有重要价值,他们对森林认识的传统文化值得研究和传扬。通过对贵州少数民族森林文化的研究,更多方面从非技术因素的角度,对贵州森林林分质量的改善和提高具有重要的参考。

[1]贵州省志.民族志,第一篇[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2.

[2]贵州省志.民族志,第二篇[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2.

[3]贵州省志.民族志,第三篇[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2.

[4]姬安龙等.从江县东朗乡孔明村苗族乡土知识调查报告[R],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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