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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建设—转让(BT)模式现行招标模式的选择

2014-12-03李智溢

科技资讯 2014年26期

李智溢

摘 要:根据现行政策法规对BT模式从招标内容、合同管理模式、回购方式、回购担保四个方面分析了目前BT招标的模式选择。

关键词:工程项目建设 BT模式 招标模式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9(b)-0116-01

BT是BT项目发起人通过BT合同的约定,将拟建设的某个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项目授予项目投资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由项目投资人负责该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建设期满,BT项目发起人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向项目投资人协议收购的一种融资模式。

BT模式首先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盛行于西方国家,进入21世纪,在我国大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出现了一些BT项目。2003年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中提出:“提倡具备条件的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方式组织建设。鼓励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根据业主的要求,按照建设-转让(BT)、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拥有-经营(BOO)、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等方式组织实施。”该条款的提出,对BT融资建设模式给予政策上的积极信号,此后BT模式开始在全国各地全面推广。近年来武汉市二环线武昌段和汉阳段工程、武汉市鹦鹉洲长江大桥工程、襄樊市内环线桥梁工程、襄樊市还建房项目等也都采用BT模式通过招标成功引进投资人进行项目投融资建设。上述项目投资金额超过百亿元人民币,采用BT模式极大的缓解了政府财政资金压力。

1 目前BT招标的模式选择

1.1 招标内容

投资人招标的目的就是选择项目的投资单位,因此投资人不能限定为施工单位但也不能排除施工单位,因此招标的内容也有不同,结合以往类似项目招标经验,主要有以下两种模式。

方案一,单独的投资人招标:即招标仅为投资人招标,投资人选定后,由投资人组建的项目管理公司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设计工作和施工等工作内容。其中设计单位应接受招标人选择的结果,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由投资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招标方式选择。这种模式下,各方权责关系清晰,选择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余地大,但是周期需要时间长,受法律法规约束多,另外投资方和建设单位以及监理公司之间需要协调的工作多。

方案二,投资人连带施工招标:投资人招标的同时,BT发起方将施工合同段划分好,提出各合同段的施工资质要求和业绩要求等,由投资人自行选择具备相应能力,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单位承担相应施工内容,同时施工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将来按要求承担工程施工。这种方式周期短,不需要二次招标,并且需要BT发起方所做的协调工作少,但是对施工单位的选择不容易控制。

方案一更适用于选择本身没有施工能力的投资性公司,因为如果具有施工能力的投资人中标,那么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施工标肯定还是必须公开招标,明显的不合理。方案二更适用于选择具有施工能力的投资性公司,能合理规避第二次招标过程。综上所述,如果有实力的潜在投资人多为投资公司,那么采用第一种方案更为合适,如果多为施工单位,应该采取方案二更为合适。

1.2 合同管理模式

合同模式主要有两种。

方案一,总价包干方式。

这种方式下,在设计相对深入的情况下,BT发起方根据施工图预算可以制定投标控制价上限,投资方在控制价上限范围内,根据自身实力和现场调查,确定本项目的最终价格,经过招标确认后,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合同实施期间,除了约定的价格调整(如通货膨胀、政策影响、主材涨价等)外,投资人的报价即为BT发起方回购项目的基价。

这种模式下,工程实施期间的造价风险是投资人承担,对应的监理单位可以由投资人选择,并对投资人负责,BT发起方的责任是对项目进行必要的监管和控制等,管理任务和责任相对较轻,各方关系也较明确。同时,投资人承担了造价风险后会主动的优化设计方案,合理降低工程造价。但是难点在于如何能在招标阶段合理的确定项目价格,能否保证设计的相对准确,不出现较大变更。

方案二,单价方式。

这种方式下,在设计不够完善时,BT发起方可提供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标,投资方填报单价,BT发起方也可以编制报价上限,招标确定后签订单价合同,除了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因素外,单价不予以调整合同最终价格根据双方及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数量据实结算(包括征地拆迁费用、工程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这种模式下,BT发起方承担了大部分的工程造价风险,需要严格的控制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等内容,因此对应的监理单位可以由BT发起方选择,并对BT发起方负责,并代表BT发起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数量、质量、费用、变更等方面进行控制,最终经各方签字认可的数量和单价,并经独立的第三方审计后确定的工程价格作为项目回购的基价。这种模式下能较准确的确定工程价格,合理限定投资人的投资回报,但是合同管理复杂,实施期间管理难度大,需要BT发起方承担的责任多,如何能加强施工过程中的控制是关键。

综上所述,如果设计工作能比较深入,前期准备工作充分,对工程造价能把握的相对准确,应该采用总价合同比较合适;如果设计方案和预算的深度达不到要求,并且前期准备时间比较短,无法做深入的调查分析,就应该采用单价合同比较合适。

2 回购方式

项目的合同价格由项目成本(含前期和建设期利息)和投资回报组成,项目的成本部分无论是采用何种合同方式,均能得到双方的确认,可以作为计算回报的基价。投资人的投资分为两种,一是自有资金的投入;另外一部分是银行贷款,无论哪一种资金来源,均需要资金占用成本。

回购方式中理论上可以区分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不同对待,对于自有资金给一定的投资回报率(高于贷款利息),对以银行贷款部分的利息则由BT发起方承担,项目回购时,BT发起方通过回购项目管理公司股份,返还其自有资金部分(含投资回报),同时承担银行贷款的还款义务。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少采用,因为BT发起方首先无法详细了解投资人的资金情况,难以区分不同来源的资金使用情况,而投资人掌握最详细信息,并且BT发起方对于投资人和银行之间的关系也无法透彻了解。因此,对于投资回报部分,建议BT发起方可以不区分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部分,统一制定一个回报率,回报率也不宜设置固定数值,可以投资人在投标时选择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一定点数,同时BT发起方在招标文件给出上浮的上限限制,保证投资回报在合理的范围内浮动。

3 回购担保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严禁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因此地方政府不能对BT项目进行回购担保,目前对于经营性公路一般采用经营期预期收费款项、银行等金融机构或采用部分非国有资产的实物作为回购担保。

参考文献

[1] 陈湘生.深圳地铁5号线BT模式建设管理研究与实践[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11,6.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