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服务体系的行政法构造
2014-12-03张淑芳
法学论坛 2014年5期
张淑芳
(上海财经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433)
【法治前沿】
论公共服务体系的行政法构造
张淑芳
(上海财经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433)
公共服务体系已成为法治发达国家行政法治发展的主流,与之相比,我国有关公共服务体系的概念和相关范畴在行政法治中还是一个非常零散的问题。将公共服务体系纳入行政法范畴之中是我们构建公共服务体系必须走出的一步,又是行政法对社会进行有效控制所必需的。用行政法构造公共服务体系不外乎三个路径:一是加强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二是在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中为行政主体设定相应的公共服务义务;三是将公共服务纳入到行政救济的范畴中来。
公共服务体系;行政法构造;基本范畴;技术进路
在法治发达国家公共服务已经成为行政法的基本内容之一,行政法在调整传统行政管理关系的同时也必须对公共服务的主体、公共服务的范畴、公共服务的服务方式以及与公共服务有关的设施和其他相关关系等作出规制。*法国公法学家莱昂·狄骥认为行政法的发展经过了一个历史变迁过程,在行政法发展初期主权理论是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随着社会的发展,主权理论被公共服务理论所取代。就当代的行政法理论基础而言,公共服务是整个行政法存在的基础和前提。当然,本文在探讨公共服务体系的行政法构造时,赋予了公共服务更加现代意义的属性,应当强调的是,狄骥所提出的公共服务作为现代行政法基础的理念是完全科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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