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款利息是否可以计入开发产品成本
2014-12-03卢旭
财会通讯 2014年7期
10.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款利息是否可以计入开发产品成本
问: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属于资金密集型企业,从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就需要借款,一直到房产全部售出之后,所借款项才能陆续归还,所支付的利息金额较大。请问,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支付的利息是计入开发产品的成本,还是计入当期损益?
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卢旭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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