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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饲料法律法规体系概述

2014-12-02佘紫文SHEZiwen翁瑞泉WENGRuiquan毛树禄MAOShulu钱林龙QIANLinlong庄洪涛ZHUANGHongtao

价值工程 2014年35期
关键词:饲料原料农业部法规

佘紫文SHE Zi-wen;翁瑞泉WENG Rui-quan;毛树禄MAO Shu-lu;钱林龙QIAN Lin-long;庄洪涛ZHUANG Hong-tao

(泉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泉州 362000)

(Quanzhou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Quanzhou 362000,China)

0 引言

法律法规是保障饲料安全监管政策实施的基础。目前,我国在饲料安全法规体系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虽然已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等,但是显得过于庞大,并且无序。对于大部分法律法规来说,基本处于指导层面,在行使各项管理职能的过程中,难以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缺乏可操作性。由于标准与配套法规之间缺乏必要的衔接,在生产管理中,容易造成标准的缺失。此外,现有的法规体系、标准等更新速度比较慢,在新的历史形势下,难以适应国际食品安全的需要。[1]笔者在从事饲料监管工作中,通过与从业人员沟通交流发现,从业人员对饲料行业的法律法规普遍缺乏系统性理解,笔者试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为主线,对饲料法律法规体系进行梳理概述,希望便于行业从业人员对饲料法律法规体系的理解。

1 基本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目前,我国饲料法规体系初步形成了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为核心,相关管理规定和规范性文件为辅助,地方性管理规定为补充三位一体的较为完善的饲料行政法规体系。国务院于1999 年颁布实施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这是专项的国家法规,对我国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等进行管理。2001 年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国务院在2011 年10 月的时候又重新修订了该条例,从2012 年5 月1 日起实施新修订的条例。该条例主要包括:①总则。总则中明确了农业部为全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行政主管部门。②审定与进口管理。规定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的申请审定、审批、证书发放程序。③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该部分规定了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企业的条件和审查登记程序和审批发证程序。④罚则。本部分规定了对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办法。⑤附则。

新修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地方人民政府的监管责任,同时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给予明确规定,并且对养殖者科学、合理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行指导,生产经营者需要对生产经营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同时对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信用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管理部门对于存在不良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可以公布其名单,并且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 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农业部发布了《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凡生产、经营和使用的饲料原料、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及一般饲料添加剂均应在两个品种目录中。目录之外的物质作为饲料原料或者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或使用,生产或使用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科学评价审核批准后,方可生产、经营和使用。

《饲料原料目录》(农业部1773 号公告)于2013 年1月1 日实施。饲料原料目录分四个部分:①通则。②饲料原料加工术语,列出了66 种加工工艺术语、定义及其形成产品的修饰语。③饲料原料列表。列表将饲料原料分为13 大类:该部分原料编号采用三级编号格式,第一级表示大类编号;第二级代表相同大类下的不同原料来源;第三级表示相同原料来源下的不同产品。第二级和第三级原则上按首个中文字的拼音顺序进行排列。④单一饲料品种。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农业部2045 号公告)于2014 年2 月1 日实施。《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已从2003 版(农业部第318 号公告)、2006 版(农业部第658 号公告)、2008 版(农业部第1126 号公告)更新为2013 年版本。《附录一》和《附录二》两部分共同组成《目录(2013)》。对于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以及一般饲料添加剂,都属于《目录(2013)》中规定的品种。按照《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凡是使用《目录(2013)》外的物质拟作为饲料添加剂,需要申请并获得新产品证书。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其中,《附录二》中规定的饲料添加剂品种,只允许所列申请单位,以及授权单位进行生产。

3 农业部其它配套管理规章

公布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只是管理工作之一。为了贯彻《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管理文件:完善各品种质量标准、对生产企业核发生产许可证、对产品核发批准文号和质量监督检查等。农业部先后颁布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2012 年第3 号令)、《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农业部2012 年第4 号令)、《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2012 年第5 号令)、《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2014 年第2 号令)、《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业部2014 年第1 号令)、《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第1224 号公告)、《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第168 号公告)、《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农业部第1849 号公告)、《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农业部第1849 号公告)等法令。

4 进出口饲料管理规章

2009 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18 号令)。《办法》包括:总则、风险管理、进口检验检疫、出口检验检疫、过境检验检疫、法律责任和附则7 章,共计71 条。以“安全”和“可追溯”为目标,按照“风险分析、风险监控、立体把关、精细管理”的思路,对进口产品建立包括“体系评估、市场准入、明确要求、产品召回”为主要内容的把关体系。配合以产品风险分级、企业分类管理等制度,旨在充分发挥企业第一责任人的作用,调动各级检验检疫机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着力提高检验检疫针对性和进出口把关的有效性。

5 结论

饲料作为食物链安全的基础,通常情况下直接关系到食品的安全。由于饲料产业链具有自身的独特性,在“添加剂-预混料-配合饲料-养殖企业”这一链条上,一旦饲料原料或添加剂发生安全卫生问题,将会逐级的放大,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成千上万家企业,进一步产生严重的后果。[2]从法规构成来看,基本覆盖了饲料原料、生产、运输、销售、使用全部环节,对于这些环节的安全管理,目前还没有一个法规或条例能够进行整合,使其成为统一体,进而直接指导实际生产。[3]为此,我们可以吸收、借鉴欧盟、美国等国的饲料管理法规经验,建立和完善法规体系,同时对饲料管理法规加强教育和培训,进一步普及饲料管理法规,提高实施效果,促进饲料工业的可持续发展。

[1]林一群,谢炜炜,张伯强,刘杰.浅析欧盟饲料安全监管体系[J].饲料博览,2011(4):37-41.

[2]沈炜.国外饲料监管现状及对我国进出口饲料监管的启示[J].商情,2011(34):57.

[3]郝生宏.我国饲料安全问题及解决策略[J].饲料博览,2013(2):5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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