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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分析

2014-12-01刘夏

活力 2014年17期
关键词:权利义务举证责任医疗纠纷

刘夏

[摘 要]本文主要通过阐述医疗纠纷中常遇到的几个不同法律问题,来分析评价法律问题在医疗纠纷中的一些具体应用,使得医患双方在医疗纠纷中能够明确权利义务,正确处理双方责任的划分,切实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促进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关键词]医疗纠纷;适用法律;权利义务;举证责任

本文是对医疗纠纷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的初步分析与探讨,也是对现行法律法规制度下的医疗纠纷有关适用法律问题的论证和研究。

1 医疗纠纷中的侵权与责任

医疗纠纷是指医疗单位及其医务人员与患者、患者近亲属之间针对医疗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不同主张的总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医疗纠纷的一种,也是最常见的纠纷形式。我国《侵权责任法》专门对“医疗损害责任”做出了规定。

1.1根据致害原因和归责原则的不同,医疗损害责任划分为三种类型:(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2)医疗伦理损害责任。(3)医疗产品责任。上述三种医疗损害责任均需符合医疗损害责任中损害事实、损害行为、因果关系的构成要素。

1.2医疗事故概念:指医疗单位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件。

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医疗侵权责任案件以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为标准,把医疗侵权责任划分为医疗事故责任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侵权责任不再按照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区分,而被《侵权责任法》称为医疗损害责任。

1.3医疗事故责任:一般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与医疗损害责任存在一定的历史沿革关系。首先是医疗事故责任和一般医疗损害排场责任的划分,其次是并称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这对法律适用、举证责任等方面产生了以下影响:

1.3.1法律适用:《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医疗事故责任纠纷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一般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则适用《民法通则》、《人身损害司法解释》。《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侵权纠纷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具体赔偿标准可以适用《民法通则》、《人身损害司法解释》,但必须以不违反《侵权责任法》为前提,从而实现了赔偿标准的统一。

1.3.2举证责任: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医疗事故责任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医疗单位举证证明不承担侵权责任,在医疗单位不能排除其医疗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时承担败诉风险;《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

1.3.3司法鉴定程序:《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当事人双方同时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的,优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当事人双方同时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选择确定适用的鉴定程序。

2 医疗纠纷与行政管理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3条的规定,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另外《医疗事故鉴定暂行办法》规定,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3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

3.1两者之间构成逻辑上的包容关系。医疗事故是指医疗单位及其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件。同时规定,造成患者死亡或残疾的,分别构成一至三级医疗事故,如果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则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实践中,已经有司法鉴定机构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复核鉴定申请进行了受理,并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3.2两者的鉴定主体、鉴定范围不一。现行医疗事故鉴定主体是各级医学会,医学会是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学术团体,由医学临床各专业专家组成,职责是负责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是经省级司法部门批准成立的鉴定机构,由具备资质的法医、临床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对人体伤情、伤害程度及血缘关系、生理机能、死亡原因等方面的鉴定。

3.3两者的庭审质证程序不同。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只有卫生行政部门才能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其实,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院也有权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在《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对鉴定结论的审查都规定了详细的程序及标准,特别规定鉴定人有依法出庭宣读鉴定意见且有义务回答法庭的提问。在这样严谨的审查程序下,有理由相信法院作出的判决是公正的。

4 医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所谓“医”包括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患”包括病人、病人的家属以及除家属以外的病人的监护人。“医”“患”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的主体,具有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了解权、(下转51页)(上接36页)被告知权、拒绝权、同意权。

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了合同履行附随义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注意义务。医疗注意义务是指医生在实行医疗行为过程中,依据法律、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保持足够的小心谨慎,以预见医疗行为结果和避免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它要求医生在医疗行为实施的过程中对患者生命与健康利益具有高度责任心,在对患者人格尊重及对医疗工作敬业忠诚和技能上追求精益求精的同时,对每一环节的医疗行为所具有的危险性加以注意。

5 举证责任的现状与展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明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该条规定了两种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行为举证责任与结果举证责任。前者指当事人就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后者指在事实真伪不明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

在医疗纠纷中,患方的举证责任:(1)举证证明存在医疗服务关系。如提供病历、医疗收费单、挂号单等。(2)举证证明存在损害结果。包括患者生命身体的损害、物质性损害、精神损害等。(3)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有过错。(4)证明医疗机构的过错和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5)患方对损害赔偿范围及数额负有举证责任。

医方的举证责任有:证明己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范围的规定;及时提供完整的、真实病历资料。医疗机构还应当对《侵权责任法》第60条规定的法定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具体是:(1)患者或者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治疗;(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治疗;(4)患者有损害,但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难以诊疗发生医疗意外的。

总之,解决医疗纠纷的关键因素在于医疗体系和立法制度的不断补充和完善。一方面要不断提高医护人员的医疗水平和工作责任心,保障医护人员应有的权利,同时也要按照医疗立法化、市场化的发展方向,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多方位、多角度发挥医疗单位的服务功能,更好地为患者的身心健康服务。

参考文献:

[1]法律考试中心组编. 《司法考试重点法

条导读》. 法律出版社, 2013版 第374

页.

[2]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

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和适用》.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2月 第1版

第43页.

[3]法律考试中心组编. 《司法考试重点法

条导读》. 法律出版社, 2013版 第302

页.

(编辑/穆杨)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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