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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县林权改革的实践与思考

2014-11-28孙为祥嵇克豹

绿色科技 2014年1期
关键词:林权持续发展改革

孙为祥++嵇克豹

摘要:指出了林权改革给集体林业带来发展与机遇,分析了滨海林权改革的实践,探讨了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解决对策,以确保林业持续稳定地发展。

关键词:林权;改革;集体林业;持续发展

收稿日期:20131211

作者简介:孙为祥(1957—),男,江苏盐城人,工程师,主要从事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中图分类号:S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4)01023302

1引言

2003年开始,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滨海县集中力量进行集体林权改革试点,直至全面推广,着力推进林地、林木经营权卖断制。这一划时代性的林业生产、经营、管理方式的改革,带来了显著的收益:10年间滨海县森林覆盖率由当初的112%上升至23.1%;活立木蓄积由60万m3增加至350万m3,林业人均年产值由原来人均60元增加至650元;年原材交易量达15万m3,交易额达1.3亿元,大型木材加工企业15家,年产值5亿元。实现了由集体单一生态林业向生态经济产业林业的转变。

2滨海林权改革实践分析

滨海林权改革就是依法规范承包活动行为。依据政策将林地、林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彻底改变集体生产时代的林业“大锅饭”模式,通过明晰责、权、利的关系,来调动社会自然人从林的积极性,从而实现一次林业生产力的解放,其基本做法如下。

2.1确立法律依据,严格执行政策决定

依照《森林法》对林地所有权、经营权的新规定予以流转,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加快林业发展的新决定,从而确立林权制度改革的法律依据,政策依据,以确定做法和解决群众陈旧的思想观念。

2.2做好组织领导,加强宣传活动

成立林权改制工作组,每个镇成立林业改革办公室。县级负责对乡镇的政策法律,工作路数和要求的培训教育工作;乡镇负责村组干部的宣传教育、培训、布置和要求,扎扎实实,全县不留死角。

2.3先试点后推开

先行林改试点,县确立坎滨淮乡开展改制,其它乡镇每个乡选择二个村先行林权改制。县工作组全程指导督查试点,改制的工作和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通过实践摸索寻找解决方法,再总结经验,从而制订全面推开的工作细则。

改革的具体内容、对象包括集体性质的乡、村办林场、村所有的集体树林,集体大田边和道路两侧的集体所栽树木,一律实行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通过公开拍卖会拍卖经营权,卖断期限一般为10年,土地所有者获得拍卖所得,买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订合同,双方依法履行义务和权利。到2003年,滨海4.3万亩林地,49万株集体林木全部改制结束。

3林权卖断解决林业生产力障碍

(1)卖断之后理顺了关系,把责、权、利具体化、规范化、法制化。克服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与生产经营者、林地、林木所有者利益模糊不清的状况。

(2)解决了林业投资的难题。集体经营期间投入资金严重不足,承包之后,把林业投入分散到社会自然人身上,集社会资金流向林业,无需乡村集体出资。

(3)解决了重栽轻管的状况,集体栽树养护管理工作脱节或内部相互推职,形成春栽夏黄秋天下锅堂的怪圈。到个人手中,细心栽植,精心养护,严格看管。

(4)利益趋动调动广大农民包林的积极性。集体土地让利农民栽树成材后,农民是树木的所有者,从生产经营中获得巨大的利润。

4林权改制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

(1)第一轮林权改制表现为短期林业经济行为。承包是在全面速推广生杨的背景下进行的,是特定的树种和特定的10年首伐时间年限。就整体林业多样性而言有不相适的地方。林业生态必须是树种多元,单一树种面临生物危害和市场价格风险;对于慢生性树种显然不适合这种承包模式。

(2)林业资源培育的总体布局,内部结构缺乏科学性。目前分散承包,突出无序性,违背了林业自身内在的发展规律,林业固有的三大效益得不到发挥。社会需要多元的林产品,时代的发展对林产品有新的要求,只生产杨树材是不行的。经济增值是农民积极性的根本所在,杨树产过于求,市场价格不长,即为林业与农业比较效益下降,丧失林农的积极性出现毁林植谷新现象。

(3)林业管理体制的职能大打折扣。林业管理部门对林业生产规划、林业发展规划以及对林业生产要求无法落实到位。

如此下去,林业得不到持续发展将出现新的弯路。

由此可见,第一轮林权改制在制度上有需要完善之处。

5林业持速高效发展制度急待完善

林业不同于农业的时效,林业经营权承包,行业特点决定了需有附加条件,需要更加细化法律、制度的约束。要有符合林业特点,具有硬性的细则加以规范,因此必须新增一些制度内容来锁着林业经营权。

(1)林业区域规划与实施要有地方性林业法规加以保证。林业发展的短、中、长期总体布局和规划与执行,地方各级人大应形成地方法规,附加在林权卖断合同上,经营者必须按要求规定从事林业活动。

(2)强化林业职能部门的监督管职责,县林业主管部门要有文件规定参与林业承包监管的全程之中,把握法律、把握要求、把握监管。

(3)适度提高承包规模,提高准入门槛。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制订林业承包对象的标准和要求,比如承包者的专业素质、承包规模、树种经营要求、年限要求等。

(4)林权承包合同内容要有专业性规范,分别树种、分别生长特性、分别林产品需求。克服林业合同与其它行业通式化、要作为履行合同法的特类。

参考文献:

[1] 朱宏斌.菏泽市林业产业化经营的背景分析和对策研究[D].南京:南京林业大学,2004.

[2] 张建龙.林权改革:一个兴林富民的壮举[J].中国林业产业,2008(5).

[3] 高岚,李怡,陈叙图.集体林权改革的制度障碍与对策研究[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2009(2).

[4] 于德仲.赋权与规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研究[D].北京:北京林业大学,2007.

[5] 马玉忠,许勤.集体林权改革遭遇资金瓶颈[J].西部时报,2009(4):15.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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