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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分公司对总公司经营许可资质的使用权

2014-11-27林平辉

科技与创新 2014年21期
关键词:使用权分公司

林平辉

摘 要: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阐述了分公司的属性与地位以及分公司与总公司的法律关系,并对分公司对总公司经营许可资质的使用权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分公司;经营许可资质;经营范围;使用权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835(2014)21-0108-02

在现实经济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总公司所具有的特种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资质,其旗下的分公司能否使用存在较大争议。在分析分公司能否使用总公司的经营许可资质问题时,很多人会把分公司和子公司混淆,一概认为均不得使用总公司的许可经营权。其实,这种看法是因为没有正确区分分公司、子公司与总公司的法律关系。子公司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是否在取得法律规定的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是值得商榷的,毕竟子公司的性质与总公司是一致的。但分公司只是依附于总公司的一个机构,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只能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因此,分公司和子公司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1 案件概要

A电力公司(下称“A公司”)依法取得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旗下B分公司(下称“B公司”)并未获得该许可证。A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某单位签订了《建筑安装单位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安装施工工作由B公司来完成,然后由B公司挑选已取得电力设施承修、安装特种行业从业资格的员工进行安装施工。B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工作,但经某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认定B公司超出经营范围,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对B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电力设施及配套工程施工业务的违法经营行为作出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的处罚。

2 本案的相关启示

2.1 本案例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

本案例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点:①《建筑安装单位工程承包施工合同》签订的主体是A公司,B公司是A公司的分公司,是接受A公司授权完成具体工程施工的主体。B公司接受A公司的委托并以A公司的名义从事施工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A公司来承担。②要考虑B公司的权利能力。权利能力,即我国民法上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最为重要的资格。作为公司权利延伸的分公司,B公司不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行政单位直接决定分公司承担责任没有理论依据。

2.2 本案认定的事实存在错误

本案中,A公司依法取得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依法具有从事承装类、承修类、承试类电力设施及配套工程施工和通信线路设计、安装、维护等工作的权利,B公司从事的电力设施施工并未超出这一范围。在A公司已取得的特许生产经营范围内,A公司下属的每一个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均可以经A公司授权,对外以A公司的名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依法由A公司对其所从事的经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 分公司对总公司经营许可资质的使用权

3.1 分公司的法律特殊性

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设立分公司。《公司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设立分公司时,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部门登记;在登记后领取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可见,分公司是相对于总公司而言的,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不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法律上,分公司都不具有独立性。分公司的非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和责任由总公司承担;②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和章程,对外从事经营活动时必须以总公司的名义,遵守总公司的章程;③在人事、经营上没有自主权,主要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由总公司决定并委任,并根据总公司的委托或授权进行业务活动;④没有独立的财产,所有资产属于总公司,并作为总公司的资产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3.2 总公司和分公司的法律关系

要弄清总公司和分公司的法律关系,就要认清分公司的法律性质。“从一定意义上说,分公司就是总公司不独立的当然代理人,或者说是机构代理人。从一定角度讲,是公司的常设代理机构。”刘泽华、王晓宁在《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非法人资格和诉讼主体的法律研究》中认为,“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民事活动,应视其为代理总行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虽然这种代理不符合代理制度的形式要件,但从本质上讲,确属代理关系,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是法人,只能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上述观点将总公司和分公司定位为代理关系,分公司是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分公司与其他单位发生的法律关系,最终还要归为总公司解释。

3.3 分公司对总公司资质许可的使用权

我国《合同法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时,人民法院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是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那么,此项规定是否适用于分公司呢?依据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法律关系,分公司的经营行为即为总公司的经营行为。分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也应适用该规定,只不过责任主体是总公司。但是,该条规定并不能体现“超越经营范围”的含义,尤其是对分公司而言。分公司虽然有自己的经营范围,但是该经营范围是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设立的,是总公司授权设立的。因此,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分公司不能超越经营范围经营。但是,如果总公司对分公司进行另外授权,那分公司是否还受此限制?鉴于总公司与分公司的特殊关系,只要是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对分公司进行授权,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进行的经营行为都是不受此限制的。

由于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分公司的法律属性予以明确规定,致使在对待分公司的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确定分公司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可以以总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但是,由于我国法律体系中对经营许可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定,而对分公司与总公司法律关系的规定又十分暧昧,因此,难免会造成法律法规冲突,从而加大了分公司在使用总公司资质时的风险。

参考文献

[1]史尚宽.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董冬.公司法全书[M].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1993.

[3]甘培忠.公司代理制度论略[J].中国法学,1997(06).

〔编辑:王霞〕

On the Branch Head Office Operating License for the Right to Use the Qualification

Lin Pinghui

Abstract: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actual cases, elaborated attributes and status as well as the legal relationship with the Company's branch offices, headquarters and branches operating license for the right to use qualifications were discussed.

Key words: branch; business license qualifications; scope; use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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