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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直隶旗地考述

2014-11-25王立群

黑龙江史志 2014年5期
关键词:清代

王立群

[摘 要]旗地是清代所特有的一种土地占有形态。作为畿辅重地,直隶旗地与清王朝统治的兴衰密切相关。本文首先对有清一代直隶旗地的产生与演变进行了梳理,接着对清中期以后日益严重的“旗民交产”现象进行了分析,并最终指出私有化是旗地发展的必然趋势。

[关键词]清代;直隶;旗地

旗地是清朝统治的重要基础,作为一种特殊的土地制度,16世纪初随着满族的崛起首先出现在辽东。满族统治者在入关之后,为了保障广大八旗官兵的生活,对旗人依旧沿袭在关外已经形成的八旗土地制度,在直隶地区圈占大量良田,分给旗人为业,这就是直隶旗地。

一、清初直隶旗地的产生

1644年4月,摄政睿亲王多尔衮率领八旗官兵大举攻明,在明朝降将吴三桂的配合下,攻入北京,建立了以满洲贵族为首的清朝中央政权,统一了全国。8月,清政府迁都北京,八旗官兵及其家眷“从龙入关”。由于这些八旗官兵离开了原来赖以生存的辽东旗地,丧失了以往的经济来源,因此如何解决他们的生计问题以保证其战斗力,就成为了清政府首先需要解决的难题。针对这种情况,清政府一方面实行了发放粮饷的措施,一方面进行圈地为八旗官兵解决土地问题。为了拱卫京城,绝大部分八旗官兵驻于北京及近畿诸县,这也就决定了八旗旗地必将在直隶地区进行圈占的现实。

根据《石渠余纪》记载,清朝初年在近京府州县圈占的土地达159900顷。[1]圈占的范围包括77个州县卫,东起山海关,西至太行山,北自长城,南抵顺德府。因此,经过这三次大规模的圈占,“直省九府,除广平、大名二府,远处京南,均有旗庄坐落,共计七十七州县,广袤二千余里”[2]布满了旗地官庄。被圈占的州县内,民地所剩无几。经过统计,直隶省的旗地占顺治末年全国土地5493576顷的4.32%,直隶全省土地159772顷的52.59%。[3]

此外,投充也是八旗贵族掠夺旗地的一种重要手段。清入关后实行大规模的圈地政策,导致许多人或是为了防止自己的土地被圈占,或是为了逃避赋税徭役,而携带土地投到满洲贵族门下。因此,投充成为清初八旗官员霸占土地和获得人口的重要手段,是又一种占有旗地的方式。据《直隶通省赋役全书》统计,清初直隶地区投充到八旗的地亩为3276463亩,这部分旗地虽不及圈占的旗地面积大,但投充旗地数量仅次于圈占的旗地数,是旗地的第二大来源。[4]

由此可见,直隶的大部分土地被皇室、八旗贵族和八旗官兵所占,近京各州县的土地甚至80%一90%都变为旗地。为简明起见,兹将直隶部分州县圈占及投充旗地情况列表如下:

二、清中叶直隶旗地的演变

从清代中叶开始,八旗土地制度逐渐发生变化。一方面,“旗民交产”情况愈演愈烈,旗地制度趋于破坏;另一方面,大量私典与民的旗地被清廷收为“公产”,清廷对于旗地的控制趋于加强。

“旗民交产”情况的发生,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每次被派遣出征时,八旗士兵都需要自己准备器械、马匹甚至服装,长此以往,就导致许多八旗士兵“称贷不能偿遂至穷迫”。第二、为了保证八旗士兵的战斗力,清廷严令八旗人丁必须聚居京城和南京、太原、沧州等驻防地,不能擅自远离,更不允许他们参与工商业活动。第三、清廷除了对旗人进行授地,还按月分配口粮。具体为:每人每月赐予米二斗四升,柴、煤零用等项,折银二两六钱;七岁以上者食全俸,六岁以下者则食半俸。同时,清廷允许旗人完全招纳佃户耕种旗地,因此旗人不论官兵,不事生产,愈加怠惰。在这种情况下,八旗士兵渐渐丧失了自食其力的能力,并养成游手好闲的习惯。第四、清制“添丁不增地,减丁不退地”,但八旗士兵的编制又不能无限制的扩大,这样新增加的八旗人口既不能全部当兵领饷,又不能再次分得土地,而清廷限制他们自由活动并营生的规定却从未改变。因此,就导致大批八旗“余丁”的生计日益艰难。时人沈起元就曾在《拟时务策》中对这一现象进行评论:“甲不能遍及,而徒使之不士、不农、不工、不商、不兵、不民,而环聚于京师数百里之内,于是其生日蹙,而无可为计,非旗人之愚不能为生也;虽有干木、陶朱之智,不能为生也;岂惟旗人不能自为计,虽尧舜之仁不能为计也”。[6]因此,随着生计的日渐艰难,贫困的八旗人丁就常常在有事急用或经济困窘的情况下,将旗地私自典卖给民人,“阅年久远,辗转相授,已成民产”。[7]

清朝定制虽严禁旗地的买卖,但这些禁令常流为一纸空文,实际上旗地典卖已司空见惯。乾隆四年,户部估计,“民典旗地,不下数百万亩,典地民人,不下数十万户。”到乾隆二十二年,“此十五万顷旗地,除王公庄田外,尚未典卖于民者,盖亦鲜矣”。[8]

针对这种情况,清廷多次动用国帑对私典与民的旗地进行回赎。回赎后的一部分旗地再加上退圈地和旗人户绝田,列入官产设置为八旗公产,由户部进行管理。回赎后的另一部分旗地,“先令原业主照原价交官,还给原产,如原业主不愿承领,即准各旗官兵及闲散人,或扣俸饷,或交现银承买”。[9]但现实中,贫困旗丁的俸饷被扣之后,生活无以为继,只能再度卖掉赎回的旗地。因此,回赎的旗地最终还是“尽归富户”,“则赎地一事,恐未必于贫乏旗人有益”。[10]这样就反而促使了旗人大地主的发展,并加速了八旗人丁内部的分化。

对于列为八旗公产的旗地,户部于光绪十八年进行了分类整理,并将其定名为八项旗租地。具体包括:存退、另案、庄头、屯庄、三次、四次、奴典和公产。总体而言,这部分旗地是在康熙、雍正、乾隆三朝旗地制度破坏及随后调整的过程中逐步形成,并在乾隆年间被正式定名,在光绪年间得到系统整理,是由清政府直接占有和经营的官产。同时,清政府还设立了专门管理八项旗租奏销的机关——户部井田科,并建立了一系列新的管理制度。各地的八项旗租地亩由地方官招民承种,每年按时经征旗租,具体由各地方藩台衙门按照征收民田钱粮的办法统一办理。此外,清廷为了稳定这部分旗地的收入,还把各地征取八项旗租地地租的成绩,作为考核该地方官工作业绩的准绳之一。

清代八项旗租地亩的面积在道光末年时曾达到最高峰46409顷,占当时直隶省田赋总收入的20.35%,并占到当时全国田赋总收入的1.7%以上。[11]但从咸丰年间开始,其数量有所下降。由于八项旗租地的减少影响了清政府的财政收入,因此清廷从光绪初年开始着手对其进行整顿。通过采取分别民荒、旗荒、官荒以及规定升科科则等清理措施,使得八项旗租地的数量有所回升。光绪十四年回升至40234顷,光绪十九年回升至43341顷。当时,直隶省的九府八十八州县厅邑以及原属直隶省的热河道所属承德府、平泉县、滦平县、丰宁县等地都分布有八项旗租地亩,其中尤其以顺天、天津、永平、保定四府和遵化州旗租地的数量最为众多。[12]到清朝末年时,直隶省的八项旗租地亩为39000余顷。

综上所述,经过清朝初年的圈占以及中叶之后的演变,清末时直隶省的旗地共160000余顷,其中旗圈地亩(大部为皇室、王公贵族和旗人大地主所有)120000余顷,旗租地亩(即八项旗租地)为39000余顷。

三、变与不变:清末旗地的开放之路

如前所述,贫乏的八旗人丁常常在生活窘迫时将他们占有的小块旗地进行私典,旗地不许买卖的禁令遂逐渐破坏。而清政府虽然多次动用国帑回赎旗地交给八旗人丁,然后从他们的俸饷中扣除取赎地金,但是由于俸饷被扣后依旧生计艰难,八旗人丁仍不得不再次卖掉赎回的旗地。针对这种情况,康熙、雍正、乾隆三朝统治者曾多次发放巨额银两给八旗兵丁,希望借以维持他们的生活,并以此保证清王朝的兵源。如康熙年间曾一次拨发库银六百五十五万两贷给八旗兵丁用于还债,雍正时每次赏赐八旗兵丁的银两也多达数十万两,但赏赐之后“不过数月,罄尽无余,依然如故”。[13]因此,下层旗人生活不断贫困化的大势是清政府所无法挽救的,“旗民交产”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禁者自禁,卖者自卖,买者自买,清政府无可奈何。再加上咸丰、同治以后,清政府的财政日益窘迫,因此只能顺势而为,承认旗地买卖的合法化并通过售卖旗地来增加财政收入。

1852年,清廷谕准户部奏议,规定除奉天外,顺天、直隶等处的旗地,无论老圈、自置,也无论京旗、屯居及各项民人,“俱准互相买卖,照例税契升科”,从前已卖之田,“业主、售主均免治罪”,[14]由此第一次正式承认了旗地买卖的合法性。清廷放开旗地买卖的主要目的是增加财政收入,但弛禁以后,由此引发的产权纠纷却层见叠出。因此,户部于1859年又提议恢复旧禁,这一奏议获得清廷允准。[15]

但清统治者内部不少人反对这一决定。1863年,御史裘德俊就提出,旗人和民人都是皇上的子民,“遐迩一体”,如果只准旗人典买旗地,未免有畛域之分,建议恢复1852年的成案。经清廷批准,旗地买卖第二次开禁,并制定了十六项章程作为处理准则。[16]其实,作为对旗人的一项恩养政策,旗地是免于向国家缴纳田粮的。因此,由于禁令而私下典得旗地的民人也无需向国家纳粮,这样无疑会导致清政府的利益受损。而如果承认“旗民交产”的合法性,易私典之名为买卖之实,令买到旗地的民人到官府正式投税升科,则对清廷更为合算。1863年的弛禁决定执行了二十多年,有关旗地买卖十分活跃,先后有五十多万亩旗地流入民人手中。据当时在京的一位外国记者预测:“现在满洲人可以把土地自由卖给汉人,并且有很多土地已经换了主人。土地出卖以后,就变成一般民田。因此,这种特殊形式的军田,或许不久就会完全消灭。”[17]户部也看到了这一点,认为长此开禁,旗地数量日渐减少,八旗人口却日益增多,而他们除了俸饷之外又别无恒产,生活只会愈加窘迫,因此对维护清王朝的根本不利。于是,户部于1889年再次奏请恢复旧禁,获得清廷批准。旗地的合法买卖又一次中断了。

但是,旗地的买卖在二度封禁后,民间仍多私相授受,终属有名无实。1907年经度支部奏准清廷第三次开禁,同时准许外出居住营生的旗人,在各省随便置买产业。这样,旗地在旗人和民人之间的买卖最终对等开放。[18]

其实,清王朝建立之初确立的八旗土地制度必然会失败,这一点随着时间的推移已显露的十分清楚。只有顺势而为,实行土地私有制,才是保障经济发展的长久之计。虽然旗人优于民人、必须保障旗人生计的观念是清政府难以动摇的意识形态,但是随着清王朝统治的日薄西山以及财政状况的日益捉襟见肘,在清朝末年的数度开禁之后,原有的八旗土地制度最终还是向具有完整产权结构的土地私有制不断转变着,并在民国时期最后走完了其私有化的道路。

参考文献:

[1]王庆云.石渠余纪.卷4[Z].北京:古籍出版社,1985:195.

[2]鄂尔泰.八旗通志.卷18[Z].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86:323.

[3]高宗敕.清朝文献通考.卷5[Z].北京:商务印书馆,1936:4904.

[4]赵令志.清前期八旗土地制度研究[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1:136.

[5]赵令志.清前期八旗土地制度研究[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1:344—348.

[6]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35[Z].台北:文海出版社,1966:10.

[7]李鸿章.畿辅通志.卷95[Z].北京:商务印书馆,1934:7.

[8]李鸿章.畿辅通志.卷95[Z].北京:商务印书馆,1934:16.

[9]李鸿章.畿辅通志.卷95[Z].北京:商务印书馆,1934:6.

[10]李鸿章.畿辅通志.卷95[Z].北京:商务印书馆,1934:7.

[11]李鸿章.畿辅通志.卷95[Z].北京:商务印书馆,1934:25.

[12]李鸿章.畿辅通志.卷95[Z].北京:商务印书馆,1934:32—35.

[13]鄂尔泰.八旗通志.卷18[Z].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86:1322.

[14]户部井田科奏咨辑要.上卷[Z]:1.

[15]户部井田科奏咨辑要.上卷[Z]:13—14.

[16]户部井田科奏咨辑要.上卷[Z]:9.

[17]Journal of the China Branch of 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卷23[Z].1889:64.

[18]谕折汇存·经济选报[Z]:10—11.

基金项目:2011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1YJC770058)、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2013M530835)和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思政专项资助(2011SZK14)阶段成果。

清代八项旗租地亩的面积在道光末年时曾达到最高峰46409顷,占当时直隶省田赋总收入的20.35%,并占到当时全国田赋总收入的1.7%以上。[11]但从咸丰年间开始,其数量有所下降。由于八项旗租地的减少影响了清政府的财政收入,因此清廷从光绪初年开始着手对其进行整顿。通过采取分别民荒、旗荒、官荒以及规定升科科则等清理措施,使得八项旗租地的数量有所回升。光绪十四年回升至40234顷,光绪十九年回升至43341顷。当时,直隶省的九府八十八州县厅邑以及原属直隶省的热河道所属承德府、平泉县、滦平县、丰宁县等地都分布有八项旗租地亩,其中尤其以顺天、天津、永平、保定四府和遵化州旗租地的数量最为众多。[12]到清朝末年时,直隶省的八项旗租地亩为39000余顷。

综上所述,经过清朝初年的圈占以及中叶之后的演变,清末时直隶省的旗地共160000余顷,其中旗圈地亩(大部为皇室、王公贵族和旗人大地主所有)120000余顷,旗租地亩(即八项旗租地)为39000余顷。

三、变与不变:清末旗地的开放之路

如前所述,贫乏的八旗人丁常常在生活窘迫时将他们占有的小块旗地进行私典,旗地不许买卖的禁令遂逐渐破坏。而清政府虽然多次动用国帑回赎旗地交给八旗人丁,然后从他们的俸饷中扣除取赎地金,但是由于俸饷被扣后依旧生计艰难,八旗人丁仍不得不再次卖掉赎回的旗地。针对这种情况,康熙、雍正、乾隆三朝统治者曾多次发放巨额银两给八旗兵丁,希望借以维持他们的生活,并以此保证清王朝的兵源。如康熙年间曾一次拨发库银六百五十五万两贷给八旗兵丁用于还债,雍正时每次赏赐八旗兵丁的银两也多达数十万两,但赏赐之后“不过数月,罄尽无余,依然如故”。[13]因此,下层旗人生活不断贫困化的大势是清政府所无法挽救的,“旗民交产”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禁者自禁,卖者自卖,买者自买,清政府无可奈何。再加上咸丰、同治以后,清政府的财政日益窘迫,因此只能顺势而为,承认旗地买卖的合法化并通过售卖旗地来增加财政收入。

1852年,清廷谕准户部奏议,规定除奉天外,顺天、直隶等处的旗地,无论老圈、自置,也无论京旗、屯居及各项民人,“俱准互相买卖,照例税契升科”,从前已卖之田,“业主、售主均免治罪”,[14]由此第一次正式承认了旗地买卖的合法性。清廷放开旗地买卖的主要目的是增加财政收入,但弛禁以后,由此引发的产权纠纷却层见叠出。因此,户部于1859年又提议恢复旧禁,这一奏议获得清廷允准。[15]

但清统治者内部不少人反对这一决定。1863年,御史裘德俊就提出,旗人和民人都是皇上的子民,“遐迩一体”,如果只准旗人典买旗地,未免有畛域之分,建议恢复1852年的成案。经清廷批准,旗地买卖第二次开禁,并制定了十六项章程作为处理准则。[16]其实,作为对旗人的一项恩养政策,旗地是免于向国家缴纳田粮的。因此,由于禁令而私下典得旗地的民人也无需向国家纳粮,这样无疑会导致清政府的利益受损。而如果承认“旗民交产”的合法性,易私典之名为买卖之实,令买到旗地的民人到官府正式投税升科,则对清廷更为合算。1863年的弛禁决定执行了二十多年,有关旗地买卖十分活跃,先后有五十多万亩旗地流入民人手中。据当时在京的一位外国记者预测:“现在满洲人可以把土地自由卖给汉人,并且有很多土地已经换了主人。土地出卖以后,就变成一般民田。因此,这种特殊形式的军田,或许不久就会完全消灭。”[17]户部也看到了这一点,认为长此开禁,旗地数量日渐减少,八旗人口却日益增多,而他们除了俸饷之外又别无恒产,生活只会愈加窘迫,因此对维护清王朝的根本不利。于是,户部于1889年再次奏请恢复旧禁,获得清廷批准。旗地的合法买卖又一次中断了。

但是,旗地的买卖在二度封禁后,民间仍多私相授受,终属有名无实。1907年经度支部奏准清廷第三次开禁,同时准许外出居住营生的旗人,在各省随便置买产业。这样,旗地在旗人和民人之间的买卖最终对等开放。[18]

其实,清王朝建立之初确立的八旗土地制度必然会失败,这一点随着时间的推移已显露的十分清楚。只有顺势而为,实行土地私有制,才是保障经济发展的长久之计。虽然旗人优于民人、必须保障旗人生计的观念是清政府难以动摇的意识形态,但是随着清王朝统治的日薄西山以及财政状况的日益捉襟见肘,在清朝末年的数度开禁之后,原有的八旗土地制度最终还是向具有完整产权结构的土地私有制不断转变着,并在民国时期最后走完了其私有化的道路。

参考文献:

[1]王庆云.石渠余纪.卷4[Z].北京:古籍出版社,1985:195.

[2]鄂尔泰.八旗通志.卷18[Z].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86:323.

[3]高宗敕.清朝文献通考.卷5[Z].北京:商务印书馆,1936:4904.

[4]赵令志.清前期八旗土地制度研究[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1:136.

[5]赵令志.清前期八旗土地制度研究[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1:344—348.

[6]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35[Z].台北:文海出版社,1966:10.

[7]李鸿章.畿辅通志.卷95[Z].北京:商务印书馆,1934:7.

[8]李鸿章.畿辅通志.卷95[Z].北京:商务印书馆,1934:16.

[9]李鸿章.畿辅通志.卷95[Z].北京:商务印书馆,1934:6.

[10]李鸿章.畿辅通志.卷95[Z].北京:商务印书馆,1934:7.

[11]李鸿章.畿辅通志.卷95[Z].北京:商务印书馆,1934:25.

[12]李鸿章.畿辅通志.卷95[Z].北京:商务印书馆,1934:32—35.

[13]鄂尔泰.八旗通志.卷18[Z].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86:1322.

[14]户部井田科奏咨辑要.上卷[Z]:1.

[15]户部井田科奏咨辑要.上卷[Z]:13—14.

[16]户部井田科奏咨辑要.上卷[Z]:9.

[17]Journal of the China Branch of 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卷23[Z].1889:64.

[18]谕折汇存·经济选报[Z]:10—11.

基金项目:2011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1YJC770058)、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2013M530835)和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思政专项资助(2011SZK14)阶段成果。

清代八项旗租地亩的面积在道光末年时曾达到最高峰46409顷,占当时直隶省田赋总收入的20.35%,并占到当时全国田赋总收入的1.7%以上。[11]但从咸丰年间开始,其数量有所下降。由于八项旗租地的减少影响了清政府的财政收入,因此清廷从光绪初年开始着手对其进行整顿。通过采取分别民荒、旗荒、官荒以及规定升科科则等清理措施,使得八项旗租地的数量有所回升。光绪十四年回升至40234顷,光绪十九年回升至43341顷。当时,直隶省的九府八十八州县厅邑以及原属直隶省的热河道所属承德府、平泉县、滦平县、丰宁县等地都分布有八项旗租地亩,其中尤其以顺天、天津、永平、保定四府和遵化州旗租地的数量最为众多。[12]到清朝末年时,直隶省的八项旗租地亩为39000余顷。

综上所述,经过清朝初年的圈占以及中叶之后的演变,清末时直隶省的旗地共160000余顷,其中旗圈地亩(大部为皇室、王公贵族和旗人大地主所有)120000余顷,旗租地亩(即八项旗租地)为39000余顷。

三、变与不变:清末旗地的开放之路

如前所述,贫乏的八旗人丁常常在生活窘迫时将他们占有的小块旗地进行私典,旗地不许买卖的禁令遂逐渐破坏。而清政府虽然多次动用国帑回赎旗地交给八旗人丁,然后从他们的俸饷中扣除取赎地金,但是由于俸饷被扣后依旧生计艰难,八旗人丁仍不得不再次卖掉赎回的旗地。针对这种情况,康熙、雍正、乾隆三朝统治者曾多次发放巨额银两给八旗兵丁,希望借以维持他们的生活,并以此保证清王朝的兵源。如康熙年间曾一次拨发库银六百五十五万两贷给八旗兵丁用于还债,雍正时每次赏赐八旗兵丁的银两也多达数十万两,但赏赐之后“不过数月,罄尽无余,依然如故”。[13]因此,下层旗人生活不断贫困化的大势是清政府所无法挽救的,“旗民交产”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禁者自禁,卖者自卖,买者自买,清政府无可奈何。再加上咸丰、同治以后,清政府的财政日益窘迫,因此只能顺势而为,承认旗地买卖的合法化并通过售卖旗地来增加财政收入。

1852年,清廷谕准户部奏议,规定除奉天外,顺天、直隶等处的旗地,无论老圈、自置,也无论京旗、屯居及各项民人,“俱准互相买卖,照例税契升科”,从前已卖之田,“业主、售主均免治罪”,[14]由此第一次正式承认了旗地买卖的合法性。清廷放开旗地买卖的主要目的是增加财政收入,但弛禁以后,由此引发的产权纠纷却层见叠出。因此,户部于1859年又提议恢复旧禁,这一奏议获得清廷允准。[15]

但清统治者内部不少人反对这一决定。1863年,御史裘德俊就提出,旗人和民人都是皇上的子民,“遐迩一体”,如果只准旗人典买旗地,未免有畛域之分,建议恢复1852年的成案。经清廷批准,旗地买卖第二次开禁,并制定了十六项章程作为处理准则。[16]其实,作为对旗人的一项恩养政策,旗地是免于向国家缴纳田粮的。因此,由于禁令而私下典得旗地的民人也无需向国家纳粮,这样无疑会导致清政府的利益受损。而如果承认“旗民交产”的合法性,易私典之名为买卖之实,令买到旗地的民人到官府正式投税升科,则对清廷更为合算。1863年的弛禁决定执行了二十多年,有关旗地买卖十分活跃,先后有五十多万亩旗地流入民人手中。据当时在京的一位外国记者预测:“现在满洲人可以把土地自由卖给汉人,并且有很多土地已经换了主人。土地出卖以后,就变成一般民田。因此,这种特殊形式的军田,或许不久就会完全消灭。”[17]户部也看到了这一点,认为长此开禁,旗地数量日渐减少,八旗人口却日益增多,而他们除了俸饷之外又别无恒产,生活只会愈加窘迫,因此对维护清王朝的根本不利。于是,户部于1889年再次奏请恢复旧禁,获得清廷批准。旗地的合法买卖又一次中断了。

但是,旗地的买卖在二度封禁后,民间仍多私相授受,终属有名无实。1907年经度支部奏准清廷第三次开禁,同时准许外出居住营生的旗人,在各省随便置买产业。这样,旗地在旗人和民人之间的买卖最终对等开放。[18]

其实,清王朝建立之初确立的八旗土地制度必然会失败,这一点随着时间的推移已显露的十分清楚。只有顺势而为,实行土地私有制,才是保障经济发展的长久之计。虽然旗人优于民人、必须保障旗人生计的观念是清政府难以动摇的意识形态,但是随着清王朝统治的日薄西山以及财政状况的日益捉襟见肘,在清朝末年的数度开禁之后,原有的八旗土地制度最终还是向具有完整产权结构的土地私有制不断转变着,并在民国时期最后走完了其私有化的道路。

参考文献:

[1]王庆云.石渠余纪.卷4[Z].北京:古籍出版社,1985:195.

[2]鄂尔泰.八旗通志.卷18[Z].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86:323.

[3]高宗敕.清朝文献通考.卷5[Z].北京:商务印书馆,1936:4904.

[4]赵令志.清前期八旗土地制度研究[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1:136.

[5]赵令志.清前期八旗土地制度研究[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1:344—348.

[6]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35[Z].台北:文海出版社,1966:10.

[7]李鸿章.畿辅通志.卷95[Z].北京:商务印书馆,1934:7.

[8]李鸿章.畿辅通志.卷95[Z].北京:商务印书馆,1934:16.

[9]李鸿章.畿辅通志.卷95[Z].北京:商务印书馆,1934:6.

[10]李鸿章.畿辅通志.卷95[Z].北京:商务印书馆,1934:7.

[11]李鸿章.畿辅通志.卷95[Z].北京:商务印书馆,1934:25.

[12]李鸿章.畿辅通志.卷95[Z].北京:商务印书馆,1934:32—35.

[13]鄂尔泰.八旗通志.卷18[Z].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86:1322.

[14]户部井田科奏咨辑要.上卷[Z]:1.

[15]户部井田科奏咨辑要.上卷[Z]:13—14.

[16]户部井田科奏咨辑要.上卷[Z]:9.

[17]Journal of the China Branch of 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卷23[Z].1889:64.

[18]谕折汇存·经济选报[Z]:10—11.

基金项目:2011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1YJC770058)、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2013M530835)和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思政专项资助(2011SZK14)阶段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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