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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的检阅必然的选择

2014-11-24赵春满

黑龙江史志 2014年14期
关键词:人民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哈尔滨市

赵春满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是我们党长期进行人民政权建设的经验总结,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这一制度,在哈尔滨市也有着它产生、发展和完善的历史过程,显示其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现实发展是历史发展的继续。回顾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沿革,可以使我们进一步加深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解,更好地总结历史经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自觉地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

概括起来说,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沿革,大致经历了以下5个历史时期: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萌芽时期

1946年4月28日,哈尔滨市解放。同年7月16日,哈尔滨市临时参议会成立,它是解放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行人民民主政权建设的组织形式。临时参议会由各业人民团体选举产生的参议员和由政府聘请的参议员组成。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是参议员全体会议,讨论通过议决全市施政方针等重大事项。闭会期间,由议长、副议长和驻会参议员主持日常工作。临时参议会从成立至1949年9月17日完成历史任务止,历时3年零两个月,共召开了2次参议员全体会议。先后选举了市长和市政府行政委员会委员,讨论通过了《哈尔滨市施政纲领》、《哈尔滨市街政组织暂行条例》等法规,以及市政府工作报告和财政预决算等。哈尔滨市临时参议会在协助政府推行工作、巩固人民民主政权、反对内战、稳定社会秩序、支援人民解放战争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并为后来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提供了丰富的经验。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过渡时期

1949年4月21日,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各地召开各届人民代表会议的部署,哈尔滨市在临时参议会的基础上组成了市各届人民代表会议筹备委员会。同年10月1日,召开了哈尔滨市首届各届人民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各届人民代表会议,是由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机关和驻哈部队选派的代表;市政府邀请的社会知名人士;市政府市长、副市长和政府有关组成人员三部分代表组成。闭会期间的工作,由市各届人民代表会议选举设立的市各届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负责。哈尔滨市各届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人民代表大会的雏形和过渡形式。它从成立至1954年7月完成历史任务止,历时5年,经历3届,共召开16次会议。各届人民代表会议在动员全市人民完成民主改革、镇压反革命、抗美援朝,恢复和发展工农业生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为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准备了条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时期

1953年5月,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关于召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哈尔滨市成立了市选举委员会。全市开展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次普选,选举产生了区、村人民代表,召开了区、村首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1954年8月7日,召开了哈尔滨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标志着哈尔滨市正式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市政府和市法院、市检察院(以下简称市“一府两院”)都由市人大产生,对市人大负责,受市人大监督。市人大实行民主集中制,它的基本工作方式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1954年8月至1966年5月,哈尔滨市第一至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根据当时的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是合一的。市人大选举产生的市人民委员会,既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又是市人大闭会期间的行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常务机关。

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到严重破坏时期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爆发后,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到严重破坏。市人大被彻底砸烂,市人民委员会也被摧毁。1967年4月成立的“哈尔滨市革命委员会”,它集党、政、军、审判、检察大权于一身,取代了市人大。一直到1979年12月,市人大没有召开过一次会议。由于“文化大革命”左倾严重错误,哈尔滨市同全国各地一样,人民代表大会被取消,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受到严重影响,给我们留下了极其深刻而又沉痛的教训。

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恢复、健康发展和不断完善时期

1976年10月,“四人帮”反革命集团被彻底粉碎,“文化大革命”宣告结束,人民代表制度开始恢复。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和1982年新宪法的颁布,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

1980年1月7日,哈尔滨市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恢复后的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即哈尔滨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大会根据新的地方组织法的规定,首次选举产生了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并将哈尔滨市革命委员会改为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常委会是市人大的常设机构,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委会会议。常委会由市人大产生,对市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在市人大闭会期间,常委会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市“一府两院”对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市人大常委会的设立使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更加丰富,从而加强了市人大的组织建设和对市“一府两院”的监督。

1986年12月,按照地方组织法关于省会城市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哈尔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原有监督权、决定权和任免权的基础上,开始了履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在此期间,还按照选举法的规定,把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扩大到县,实行普遍的差额选举制度,健全了民主选举程序。

1988年5月,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自市九届人大二次会议起,市人大设立了专门性的常设机构——专门委员会。至现今的市十四届人大已相继设立了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农林委员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人事和代表联络委员会计8个专门委员会,健全了市人大的组织体系。专门委员会由市人大产生,受其领导,对市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市人大闭会期间,受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职权主要是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参与和协助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有关职权。

改革开放以来,哈尔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实践中发展,在改革中前进,积极探索,勇于实践,不断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先后制定了一大批经济、科技、教育、行政、环境、民生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为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工作起到了促进和保障作用。审议和决定了全市一些重大事项,包括不同时期的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纲要、关于建设哈尔滨市轨道交通的决议等,促进了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逐步加强了对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和对“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保障了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促进了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依法选举和任免了市国家机关组成人员,保证了国家机关权力活动的正常运行。其他各项工作也都取得很大进展。

总之,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年及其常委会成立34年来,在党的领导下,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得到巩固、发展和完善。历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努力工作,继往开来,与时俱进,不断开创了人大工作的新局面,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动全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作出了积极贡献,赢得了人民群众的信赖和拥护。

历史的回顾,时代的见证。哈尔滨市人大走过了60年的发展历程。实践充分证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的必然选择;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我们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和关键。展望未来,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我们必将会迎来更加大有作为的美好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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