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中国特色政党制度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的主导地位
2014-11-22石媛
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石媛
中图分类号:D6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496(2014)03—026—05
[内容提要]党的十八大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并就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涵、形式、机制等做了深刻概括,在十八大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内容的概括中,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内在地包括政治协商和社会协商两部分,多党合作政党制度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政治协商的保证,政治协商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占主导地位。
[关键词]政党制度;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主导;地位
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概念提出及内涵演进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提出,是一个不断思考的渐进过程,大体分4步完成。
第一步是1991年,江泽民同志在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全国政协七届四次会议党员负责人会议上的讲话,最早提出社会主义民主有两种形式,他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选举和投票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1]这应是我党最早将“协商”与“社会主义民主”联系在一起。此时,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思想尚在萌芽中,协商民主还主要是指在中国已有几十年历史积淀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所蕴含的政治协商。
第二步是2006年颁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首次以正式文件的形式论证了“在我们这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广泛协商,体现了民主与集中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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