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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现状与探索

2014-11-21姜清英

剧影月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公共服务政府文化

■姜清英

江苏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现状与探索

■姜清英

NGO是英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一词的缩写,是指在特定法律系统下,不被视为政府部门的协会、社团、基金会、慈善信托、非营利公司或其他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政府组织(或称社会组织)。它不是政府,不靠权力驱动;也不是经济体,不靠经济利益驱动。它的原动力是志愿精神,是公民社会兴起的一个重要标志。

世界银行则把任何民间组织,只要其目的是援贫济困,维护穷人利益,保护环境,提供基本社会服务或促进社区发展,都称为非政府组织。按照这个标准,文化类NGO应归属于提供社会服务范畴,然而这在当今中国远未形成主流。现今国内NGO,包括在华注册的国际政府间NGO,大多集中在扶贫开发、环境保护、教育卫生、养老助残等领域。据NGO信息中心——中国发展简报网站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全国注册NGO1005家,按关注领域来看,文化艺术类NGO共42家;按注册地点来区分,位于江苏的35家NGO中,没有一家专门致力关注于文化艺术领域的,这不得不说是一个不小的缺憾。

在全国范围来看,文化类NGO成功的范例也为数不多,其中影响较大的如北京朝阳区皮村的“北京工友之家文化发展中心”,注册成立于2002年,文化志愿者们利用这个平台,开办社区学习中心、创业培训中心、同心互惠商店、打工文化艺术博物馆等,发行专辑,编辑出版研究报告、通讯、社区报纸,召开论坛、研讨会,利用网络媒体扩大影响,现已发展成为囊括艺术团、博物馆、学校、商店、媒体等诸多服务项目的综合性社会组织,开创了农民工文化建设和文化服务的一条新途径。

江苏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成就有目共睹,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网络体系建设进度较快;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 (项目)创建工作走在全国前列(2013年11月,苏州市以全国总分第一的成绩,成为首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连云港市社区文化中心标准化建设和南通市环濠河博物馆群成为首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无锡市以及南京市的文化惠民 “百千万工程”、常州市的“电视图书馆”已入选第二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名单);各类文化惠民活动层出不穷;“三馆一站”免费开放深入推进等等。

这些成就的取得,仍是在政府相关部门的主导下,由下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和艺术团体提供完成,属于其指令性工作任务职责。此外,文化部门与民营文艺团体、企业等的合作,仍停留在灵犀购买文化服务的阶段。如在南京享有盛誉的华恒昌相声俱乐部,定位于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让老百姓免费听相声,由华恒昌集团提供赞助,江苏本土笑星组织策划演出,借助文化馆站场所设施,经过几年的探索实践,业已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运作模式,但仍与文化类NGO的定位职责相去甚远。此外,在江苏具有一定影响的江苏省群众文化学会,江苏省图书馆学会等,皆是由政府主办,挂靠在行政事业单位,因此具备一定的官方色彩。

种种现实说明,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为发达、市场化城镇化信息化程度较高、文化艺术生活相对丰富的江苏,NGO尚具备很大的发展空间及先天优势。在许多公共服务领域,将公共服务项目交由NGO来付诸实施,由政府出资购买服务,能够提升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不同方面的需求。

江苏省内的南京、苏州等地在国内较早开始尝试购买公共服务。南京在公共卫生、居家养老、环卫保洁等民生类公共服务,以及公交、轨道交通等方面,都进行了长期的探索试验。2012年5月出台《南京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等系列政策,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进一步加快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制度化、规范化。苏州各地积极探索“三社互动”(社区、社会组织、社工)社会管理新途径,将社会组织看做承接政府转移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载体。遍布苏州城乡的社会服务中心,就是这一高效多能、大受欢迎的载体。

与以上诸领域相比,在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方面,却显得有点“门前冷落车马稀”,发展状况不尽如人意。为此,在如下几方面或应重点投入关注。

一.完善相应法律制度、体制机制

目前中国各类NGO的注册、成立、变更、注销或者备案主要是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为依据开展的,由于种种原因,相当一批民间草根NGO很难找到合适的“主管单位”去依托,因而也就无法获得民政部门的批准,处于非法存在的状态。与NGO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中国现行法律制度对非政府组织的规定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解决。比如,国家对NGO的社会保障、财务管理、税收优惠等方面还未出台一部统一的法律法规,有关NGO内部的组织、财产关系等民事关系则几乎没有任何规定,而现行法律法规中就NGO的行政管理的规定却占据了相关法律的大部分内容。完善与NGO相关的法律法规,促进NGO的成立与发展、保障NGO的“民间性”与“自治性”已成为当务之急。

对NGO的约束性条款过多,太过严格,对非政府组织的资金、管理及工作人员数量的严格要求使得他们生存困难、步履为艰,相对于日本、韩国NGO的管理体制和自律机制,中国的NGO管理体制和自律机制还很不健全。

改革NGO的注册管理模式,确立其民间性和自治性,让NGO合法合理取得公募(公开募集捐款)权和税收优惠机制,加强有效监督,为其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培育一大批具有专业技能和公民意识的志愿者

一名合格的文化NGO志愿者,应当是一名知识分子而并非知道分子,其获得知识、增长经验、开阔眼界的途径来源于专业培训和身体力行的实践,而并非借助网络与媒体报道等口口相传,沉迷于似是而非的真相和自我感动、自我塑造之中。

因此,文化类NGO的发展需要民众的支持,发挥民众的力量。近年来随着传统文化的不断升温,公民开始通过各种方式,越来越多地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中去。如:摄像和走访记录;采用电话、建议书、呼吁信的方式,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媒体传达文保声音;采用DV、纪录片、互联网形式,拍摄、制作、输送涉及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题内容,便于中外民间文化的扩展交流;文保史料研究或编写出版宣传教育读物;抢救性收藏保存等等。从不同程度上促进了文保事业的发展。这些都体现了具备专业技能和公民意识的志愿者,能够焕发的生机和力量。

三.理清思路,找准角色定位

文化类NGO的发展应当做到不抢位、不失位、不越位,但在现实中,很多文化类NGO往往忽略了自身最根本的定位,反而把精力放到了类似帮助基层发展、提供物质援助等原本应该是由政府部门去解决的事情,让一些文化人惯有的不切实际的、天真浪漫的对现实的幻想,代替了其应该提供的专业化服务。事实上对文化的保护和创新,仍然需要在一定的社会结构内进行。而NGO的正确定位就在于,在自身所具备的专业素养基础上,帮助去建立一个能够与社会体制机制相互动、相适应的良性机能。否则,文化类NGO的发展壮大,仍然是无源之水、无根之木,甚或无意义地消耗社会资源,消磨志愿者的参与积极性。

四.完善资金、专业技术、人员等各方面保障

政府应完善对NGO的资金、专业技术、人员等各方面保障。资金方面加大经费投入,落实补助性优惠政策,如果说NGO相当于运动员,那么政府应当来做裁判员,通过公开招标、合同约束、过程监管和全程监督的方式,建立一整套购买和监督机制。来监督资金的合理高效利用。而具备一定专业技能的文化志愿者,或者可以称文化社工,能够以一种全新的理念和更为人性化的工作方法,扎根现实,直接为公众提供面对面、点对点、心连心的服务,从而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的认同、沟通与融合。

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给NGO的发展规划出了一方更广阔的天地。文化类NGO应把握潮流,与时俱进,用文化的力量去维系和谐,推动发展,成为政府有效的“减压阀”和“稳定器”,方是促进其健康发展、不断壮大的有效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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