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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产业化催生时事新闻著作权

2014-11-17刘爽

科技传播 2014年21期
关键词:时事新闻

刘爽

摘 要 时事新闻对于记者和编辑的考验比较大,许多时事新闻都凝结了太多记者与编辑的智慧,这些时事新闻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满足了构成我国著作权法的要素,所以时事新闻是该享有著作权的。只有保护好新闻作品的著作权,才能有效的保证我国传媒产业有序且健康的发展,才改善我国文化体制,带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

关键词 时事新闻;传媒产业;新闻线索有偿;著作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G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4)126-0007-01

1 时事新闻著作权

在我国法学界有一个这样的定论,那就是时事新闻不属于是作品,当然也就不具备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每一年在新闻界都有新的新闻作品获得本年度的大奖,在这些获奖的作品中时事新闻就占一大部分。时事新闻的界定和归属,在法律事务部门的实践中所受到的应用和理解,并没有得到统一。在对时事新闻判别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屡见不鲜,由于这种情况的屡次发生,对于时事新闻的著作权急需一个比较稳定,并且科学公正的参考标准。目前,对时事新闻的规范迫在眉睫,比如:由于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的保护,媒体之间互相使用新闻稿的现象频繁出现,有的还冠名为:本台消息或者本报讯等,有的截取其他报道中的原句。不同的媒体也会把一些新闻稿件用播音,配音,图像,照片等形式相互穿插,然后遮掩抄袭的事实。

这种抄袭的行为,导致新闻采编失去力量,变成空壳媒体。许多媒体外出采访少,通过抄袭的手段,减少了很多出去采访的开支。从发行的速度和力量来说,抄袭确实带来了很大的优势,在新闻的实效性上,抄袭方与原创方并不能那么明确的区分。但是抄袭也带来种种的问题,大多数新闻的内容太过于雷同,给公众在选择新闻的时候增加了难度,导致了公众对媒体产生了厌烦的心理。在竞争越来越激烈的当下,通过网络的形式,盗取对方即将出版的新闻稿件,或者直接通过网络拦截将对方记者的新闻消息盗取,在著作法的规定中这些行为都未被判定为不正当行为,并且属于可以理解的行为,其原因仅仅因时事新闻没有著作权作保障。以上种种行为和做法很显然是不正确的,它们违背了法律,它们并不是公平或正义的。在新闻行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的当下,有关时事新闻的规定迫切的需要得到进一步整改。

时事新闻不仅仅在中国不受著作权的保护,在国际上这也成为一种惯例。在《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中,对日常新闻性质的社会新闻都不给予保护。虽然在此条约立定以来许多国家都纷纷加入了本公约,但对本公约的理解都不一致,在使用时规定的法律也不一致。在我国对时事新闻的定位只涵盖于时事消息。但在美国的条文中可以发现,其法律并没有提到新闻消息或者新闻不受到著作权保护的规定。反而在美国的法律中有明确规定,规定称国会有权保护作者的发明并对其文字作品给予一定的专有权。在美国,新闻属于典型的文字作品,如果要对新闻消息进行传播和转载,必须是在双方签订协议的前提下,或者需给新闻的原始获得者20小时的优先传播权,不然即使是国家鼓励传播的新闻也是不允许转载的。

这种制度为原始创作者提供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在这一定时间内,原始创作者是独占优势的。在美国的版权法中,并不能找到新闻消息或者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保护的规定。

2 时事新闻著作权生成背景

2.1 政治因素

我国传媒发展道路的大体趋势为:由政治家主办,由企业家经营,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方式,以公司法作为保障。马克思曾经说过,报纸的存在,如同是舆论的纸币,它的话指出了报纸的属性也包含在文化产业范畴中,但他也提到,报刊行业是文字行业中有收入的行业,这又显示出了报刊的经济属性。新闻传媒能充分的实现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传媒行业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媒体的核心竞争力在不断地加强,目前物质手段的竞争已经不能够比出高下,媒体行业已经发展到比观念的时期。竞争不断激烈,然而处在媒体主打地位的新闻,消息的权益却不明确,仍然处于无序的状态,这将必然影响到我国传媒行业的有效竞争。

2.2 新闻采编因素

采访权是每个记者都所拥有的,这是新闻在国际的惯例,但是在面对市场经济时,消息的有偿化变成非常常见的现象。在面对一些重大事件的采访时,用金钱对采访的渠道进行打通的行为已经如家常便饭一样常见,许多新闻的采,拍,播,都经过明码标价。这导致无偿使用信息来源的形式被打破,目前记者的行业也逐渐变成高风险的行业,在这种情况下还被竞争对手将自己的原创无偿的使用对于记者而言是十分不公平的现象。在新闻中,时事新闻最能够体现记者的所有智慧和思维,是记者劳动果实的结晶,理所应当享有著作权,最少也应该享有新闻的信息产权。所以著作权应当随着我国不断完善的市场经济而逐渐完善,我国也应该不断加强媒体产业化的趋势,真正做到完善并且实施新闻著作权保护法。

3 结论

在对时事新闻进行保护时,应当有别于普通的作品,因为时事新闻具有时效性的特点,我们称报纸首次的出版到次日报纸出版之间的这段时间为“有效传播营销期”在这段时间之内报纸都是有效的,若次日报纸一面市,头天的报纸就会变成废纸。而如果新闻媒体对别人的新闻进行转载,并且在有效期内进行传播,改掉姓名,作者等,除了应当支付稿酬外,还应当对其点击率,收视率,发行量等给予对方补偿。如果转载期是在有效期以外,受保护的著作权也不排除其他媒体已经报道过的,比如:可以根据一篇新闻中的五要素对其进行改编,改编为简讯的形式等等。在法律对新闻进行有效著作权保护后,不同的新闻记者协会可以对新闻作品集中管理,并且成立作品著作权报酬结算中心,并对新闻实行监控,或者进行抄袭工作

鉴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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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杜鹃.对我国著作权法“时事新闻”相关规定的解读与重构[D].华东政法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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