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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打核桃眼睛受伤,事主不管该如何维权?

2014-11-13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14年11期
关键词:建文人身民事责任

【案情】

今年入秋后,一天,家住宾县山区的李平民请朋友张强国上山帮忙打核桃。在树下捡核桃的张强国偶然抬头的时候,被李平民从树上打掉的核桃砸到眼睛。当时,张强国感觉看东西模糊不清,便没有继续干活。回家的路上,李平民给了张强国50元钱,让他买点儿眼药。回家后,张强国的妻子见丈夫眼睛充血,便领张强国去了医院。张强国的眼伤被诊断为视网膜脱落,治疗期间花了5000多元医药费。出院后,张强国向李平民讨要医疗费,李平民则表示此事与他无关,不肯承担费用。本案中,张强国该如何维权?

【支招】

针对这一案例,黑龙江建文律师事务所张建文律师认为:本案关键之处在于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一种是帮工关系,另一种是雇佣关系。

如果张强国和李平民是帮工关系,那么,李平民理应对打核桃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随时提示。从案件过程来看,李平民未对张强国进行提醒、提示,在这起事故中有疏忽大意的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李平民不但应承担民事责任,在承担份额上,还应承担90%或全部责任。考虑到帮工的特点,张强国可承担10%的轻微责任。

如果双方之间是雇佣关系,那么,根据《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可见,不管两人之间是帮工关系还是雇佣关系,李平民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无法和解,张强国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同时,张建文律师提示,帮助他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需要发扬光大,但在助人的过程中应注意保护自身安全,以免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本栏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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