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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世纪欧洲文明到近现代西方权力制衡体系

2014-11-11包哲石

黑龙江史志 2014年17期
关键词:王权中世纪

[摘 要]近代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兴起使得封建王权不再是至高无上的权威,议会与宪法成为各国政治势力角逐的场所与准则,分权与制衡也逐步成为各国政治体系构建的基础。然而,这一切并不是凭空形成的,正是中世纪欧洲那1000多年的文明孕育了后世的一整套权力制衡体系。

[关键词]王权;中世纪;权力制衡体系

“权力制衡”简言之就是在公共权力行驶的过程中,不同社会主体通过自身力量与权力主体相抗衡,达到彼此牵制、平衡的效果,确保权力朝着合理的方向高效、有序运行。对于该过程来说,不同社会体的自身力量培育是前提,而权力的适当分散则是保障。从国家层面看,分权一般分为横向分权与纵向分权。所谓横向分权是指政府内部的分权,如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而纵向分权则指的是中央和地方的分权。伴随着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到来,欧洲各国封建君主制度逐步瓦解,资产阶级代议制成为时代的主流,尽管存在君主立宪制、民主共和制等不同流派,但资产阶级通过掌控立法权来限制君主或总统对行政权的滥用,并通过制度和法律来使之合法化却是资产阶级代议制度的共通之处。不少学者认为,欧洲近现代的权力制衡体系应追溯到古希腊、罗马的城邦制与民主制时期。对此,笔者认为,古希腊、罗马时代确是西方权力制衡体系的源头,而长达近1000年的中世纪文明则是孕育这一体系的沃土。

一、世人眼中的黑暗时代

提起中世纪,映入多数人脑海中的无疑是一片漫无边际的黑暗——战乱、瘟疫、神权统治、落后的科技、愚昧穷困的人群等等。与古希腊、罗马时期的灿烂文明相比,始于蛮族入侵,西罗马帝国灭亡后的中世纪确实多或少的带有上述特征。

1、“中世纪”的时空界定

“中世纪”一词在英语中写作“Middle Ages”被译为“中间的时代”或“中古时代”。它是连接古代与近代的1000多年时间。在传统认识中,这一时期也是封建势力割据,战乱频繁,文明发展较慢的一个阶段。在史学界,对于中世纪的时间跨度一直存在分歧。有学者认为,中世纪是指自西罗马帝国灭亡,封建统治逐步占据主导,直到东罗马帝国灭亡,资本主义抬头的约1000年的时间,即约公元476年到公元1543年。也有学者以革命夺权为标准,将中世纪的时间下限定位1640年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此外也有学者从世界观和宗教的角度,或是社会学的观点来对其时间跨度进行划分,认为中世纪是随着18世纪的启蒙运动结束的或者还可以说中世纪一直到了19世纪才结束。[1]目前而言比较公认的观点认为,中世纪是指从公元5世纪西罗马帝国崩溃,蛮族入侵为开端,持续到以君士坦丁堡被攻占、文艺复兴、新航路开辟、宗教改革等诸多划时代事件为标志的15、16世纪为终止。

2、中世纪黑暗文明之初窥

始于蛮族入侵的中世纪是从一片废墟中开始的。正如恩格斯所说:“中世纪是从粗野的原始状态发展而来的。它把古代文明、古代哲学、政治和法律一扫而光,以便一切从头做起。”[2]在经历了罗马帝国后期的内乱和日耳曼名族的入侵与迁徙后,整个欧洲大陆变得混乱不堪,城市破落、经济萧条、文化衰败。由于封建采邑制度的实行,使得政治权力自上而下逐层分解,导致欧洲各国普遍缺乏一个具有绝对控制力的权力中心,国王往往并不拥有绝对权威,各贵族成为地方上的实际统治者。贵族之间往往因利益争夺导致战乱不断。这在使得民众流离失所的同时也极大制约了当时庄园经济的发展。此外,神权统治、政教合一的盛行不仅禁锢了民众的思想,制约了文化与科技的发展,也加强了统治阶级对民众的压榨。

二、孕育光明的岁月

尽管中世纪的欧洲是公认的黑暗时代,但其中却存在着“光明的种子”,它们为近现代西方权力制衡体系的确立提供了可能。

1、羸弱的王室权威

如上文所述,在欧洲的封建化过程中,大大小小的封建主之间通常都奉行一种人身与土地的依附关系,即实行采邑制。采邑制始于法兰克的墨洛温王朝,原意是指“王室把土地分赐予他人时,接受恩赐的人必须向王室承担一定的军事义务,或他本人必须为王室服兵役,或者在发生战争时,他必须率领他的军队替王室作战。”[3]后来这种土地封赐的制度不再限于王室,凡是赐予土地的封建主被称为封君,而接受土地的臣属则称为陪臣。如果该陪臣将自己所得的土地继续封赐给他的下属,那么他就成为了下一个层次的封君。在这一体系中所有陪臣只需对直接赐予自己土地的封君宣誓效忠,也就是说即便是国王也只能支配自己的直接附庸,于是便出现了“我陪臣的陪臣不是我的陪臣”的现象。这也成为整个中世纪贵族割据与战乱的根源。随着采邑制的发展,豁免权随之出现。所谓豁免权就是指国王将所分封土地内的有关行政、司法、征税、以及组织军队等权力全部下放给相关封建领主。显而易见,凡是拥有了豁免权的领主就相当于拥有了一块属于自己的独立小王国。纵观整个中世纪,西欧诸国与国王之间的关系除了忠顺、协调、依附之外,常有不驯服、犯上、甚至兵戎相见的时候,贵族集团始终是能够也敢于与国王分庭抗礼的政治集团。[4]

2、王权与教权的斗争

在中世纪,国王与教会的关系是复杂的。首先,主教和修道院院长的领地是由国王赐予的,这就意味着他们对国王负有封建义务。然而,国王通常是教会的信徒,国王的加冕仪式、太子的册封仪式都必须在教会的主持下进行,否则便不具有合法性的权威。教会也掌握着一定的司法权力,由主教任命法官并主持的“宗教法庭”拥有审判该主教辖区内所有信徒的宗教诉讼案的权力。如果说国王掌握着最高世俗权力,那么教会则是精神世界的主宰。在不同的时期,王权与教权时而合作时而斗争时而妥协,呈现出此消彼长的形态。其间既有过教皇为免受阿拉伯人对意大利的骚扰而把“罗马人的皇帝”的称号主动献给德意志君主,委身于神圣罗马帝国;也有过法兰克的亨利四世为了保全王位,跨越阿尔卑斯山,在风雪中跪地乞求沃尔姆斯教皇的谅解;政教虽然想占据主导,但双方始终未能绝对掌控着对方。王权与教权的主要主要冲突包括:主教的任命权、教会的领导权、教会财产权、税收权等。直到中世纪后期,伴随着法国的腓力四世强迫教皇卜尼法斯退位,“阿维农之囚”事件(腓力四世把教廷从罗马迁到法国的阿维农),以及1302年首次召开了由教士、贵族和市民参加的三级会议,才把王权真正至于教权之上。在英国,随着《圣旨委任法》的颁布以及议会的形成也使得教会元气大伤,至此教权才逐步彻底服从王权。

3、自治城市的兴起

中世纪城市的兴起一般是指11世纪以后,商业性城市的出现。虽然之前在希腊罗马帝国的废墟上也散落着零零碎碎的城市,但它们只是各国政治的中心而已。在中世纪,城镇和城堡对于城市的兴起起到过重要的作用,是城市的踏脚石。当经济复兴出现后(经济复兴的征兆突然出现在十世纪),城市就在它们的围墙周围形成。[5]此外,十字军的东征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商业城市的形成。随着城市的兴起,市民阶级力量不断壮大,他们不再满足经济层面的诉求,开始逐步登上政治舞台。最初的城市也受其地区内的封建领主管制,直到12世纪后领主才陆续向商人们下放一些适合商业人士的特权,如人身自由,适当免税,保障财产,特别法庭等。这些特权一般被写入“城市特许令”中。部分城市的特许令往往是领主迫于城市暴动的压力而为之,但也有些领主认识到其辖地商业的繁荣能给他们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自愿颁布了城市特许令。这些特许令把一个个城市塑造而成了半独立的政治实体,“自治运动”也就逐步开始了。随着自治城市的不断发展,在意大利出现了威尼斯、佛罗伦萨等和热那亚等国际性大都市,并凭借着极强的经济实力建立了城市国家,不再听命于当初的封建领主。在德国,由于缺乏强大王权的庇护,为了捍卫自身利益,汉堡、不莱梅、格尼斯堡、科隆、美因茨等城市按地区组成同盟,它们组建军队,颁布法律,设立法庭,发动战争。其中著名的有“汉萨同盟”、“莱茵同盟”等。这些城市的政权都由商业贵族把持,城市中的环境相对民主,最高执政者通常都由选举产生。这民主氛围和制约也使得广大市民阶层得以接受更多的政治训练,提高其参政意识。

4、议事机构的初步形成

议会与宪政并不完全是近现代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产物。在英国,早在九世纪就出现了由国王不定期召开的贤人会议,国王的许多法令都是经过贤人会议通过后才能正式发布的,并且贤人会议还具有选举新国王的权力。而随后出现的御前扩大会议则直接成为了英国议会的渊源。到了12世纪,大会议已经成了讨论重大政治问题,颁布和确定法令,以及调解国王与教士、贵族之间纠纷的一个机构。与此同时国王必须尊重大会议的意志。毕竟,应召都是具有封建权利的大贵族或精神世界的主宰们。1214年,由于英王约翰即位后却胡作非为,大肆征税,大贵族最终忍无可忍对其发动内战,迫使其签署了具有跨时代意义的《自由大宪章》。公开宣称法律高于王权,王权需受到监督。在法国,也有着与英国议会功能类似的“三级会议”。其主要功能在于批准新的税收、讨论国王的决定等。尽管三级会议要国王的命令才能召集,但即便如此,它也构成了对王权的有效限制。

三、黑暗时代末期欧洲——启蒙与变革的年代

从中世纪末期开始,欧洲各国普遍经历了一段黎明前的黑暗:贵族与市民阶层共同参政并分享权力的等级君主制逐步为专制君主制所取代。君主专制制度的形成有益于结束地方割据,形成统一的市场与中央集权国家,这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贸易与经济发展的需求,故为当时的资产阶级与新贵族所接受。

然而,随着欧洲资本主义进一步发展,资产阶级势力进一步壮大,他们在经济与政治上也有了更高层次的诉求。伴随着新航路的开辟,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人们的思维逐步从禁锢中解放出来,各种新的思潮如井喷般地涌现。16-18世纪无疑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充满生机的一个篇章,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政治思想家纷纷为近现代西方政治制度的变革提供了理论依据。洛克的《政府论》在批判君权神授,强调自然权利与社会契约的同时初步形成了分权理论。后经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进一步完善,成为立法、行政、司法相互制约平衡的“三权分立”政治学说。这一学说也成为了1787年美国宪法的基石。而卢梭在其《论人类社会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和《社会契约论》这两部著作中提出了“人民主权论”,倡导直接民主。这一理论后来成为了波澜壮阔的法国大革命的根本,卢梭也被誉为“法国大革命之父”。即便是倡导专制主义的霍布斯,其本质上也是个社会契约论者,他把“自我保存”看做是自然法中的重要内容,只不过他试图实现的是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专政。

1640年,英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经历了48年的革命与反革命,复辟与反复辟,终于在1688年的光荣革命后资产阶级君主立宪政体得到确立。而在1789年的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道路则更加曲折,在经历了君主立宪派,吉伦特派,雅各宾派,热月党人统治,拿破仑雾月政变,而大革命高潮结束后又经历了波傍王朝复辟,七月王朝,法兰西第二帝国。直到1870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的建立才使得法国成为了一个真正长久的资产阶级共和国。即便是封建势力异常强大的德国也于1871年颁布了《德意志帝国宪法》,基本确立了君主立宪制。

四、传承与变革——近现代西方权力制衡体系的形成

“在18世纪,不仅下院议员选举制度与中世纪相差无几,其组织状况和立法程序也无多大变化。”[6]可见,多数欧洲国家的近现代政治制度是对中世纪模式的延伸和发展。

1、对历史的传承

事实上,欧洲国家的近现代政治制度与模式并未彻底颠覆之前体系、框架,而只是改变了原先政治体制中的阶级构成。换句话说,整个政治体系的框架是在中世纪便已初步形成,或至少奠定了基础,后来的变革实质上只是资产阶级登上政治舞台后使原先的体制朝着有利于他们方向上的进一步完善。

首先,与东方封建国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由皇帝掌握着政治、经济、司法、军队等权力不同,在中世纪欧洲国王与贵族之间始终存在一种契约关系。国王将土地与财产赐予自己的陪臣,各自行驶自己的权力,同时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各国虽然名义上拥有一个国王,但权力极为有限,许多封建领主都已形成了自己的独立公国或伯爵国,他们甚至只承认国王是他们“同等者中的第一个”。这也导致地方势力过于强大,中央集权一直未能形成。中世纪欧洲那种中央与地方权力的分散化传统为后世纵向分权体系的建立提供了重要历史依据。

其次,在中世纪后期领主统治之外普遍出现了第三等级与城市自治运动。这表明在国家之外一种独立的力量在涌动、在生长,这种力量促使着国家与社会的二元结构的形成,推动了君主政体解体,呼唤近代民主的来临。自治城市的执政者可能是选举产生的市长、统领、执政、旗手、参事;也可能是某个团体或机构,如行政院、元老院、议会等,而为了对掌权者必须进行监督,制约和分权的手段也随之出现,出现任期制、多元首制、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制、轮流任职制、抽签制等等。[7]对于法兰西的三级会议来说,虽然第一、第二等级(教士、贵族)都不是由选举产生,但第三等级中的市民代表都是自治城市选举的结果。议会政治、尊重法律、选举制度都已在中世纪的欧洲初步形成。可见,近现代欧洲资产阶级政权的权力制衡体系的最终确立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它们为18世纪以来西方启蒙主义思想的产生铺平了道路。

2、基于自身的变革

对历史与传统的继承无疑是近现代西方权力制衡体系形成的关键因素。然而,单纯靠继承尚不足以使其完善,在历史的基础上不断变革才是应有之道。以英国为例,集体协商与法律至上的机制作为一种传统在被保留的同时也在不断变革着,即便大多数时候都在为王权服务。而在18世纪以后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日益转型成为多种政治力量博弈的场所,也逐步变为多种利益集团斗争与妥协的平台。

13世纪的大宪章通过众多条款在重申封建贵族权利的同时,明确限定了国王的职能范围并极大限制了国王的征税权;作为是英国历史上第一个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大宪章对于王权的限制是法律对于专制的胜利,它奠基了权力有限的观念[8]14世纪以后,议会逐渐分成上下两院:上议院由贵族和教会代表组成,;下议院由乡绅和市民代表组成,形成了由英王、上院和下院三部分共同构成英国的议会政体。此后,下院的权力不断扩大,15世纪末,下院已经有提出财政议案和法律议案的权力。随着资产阶级力量的壮大,议会中的阶级构成也发生了变化,资产阶级拥有越来越多的话语权,议会成为了其与封建保守势力斗争的舞台。自1625年英国第一次议会的召开,议会在资产阶级革命中逐步变革成为国家权力的一个中心,并最终取代了王权。

五、结语

封建时代的东西方政治文明存在着诸多差异:一个是中央集权的大一统,另一个则是地方割据的封建等级制;一个是皇帝的一言九鼎,另一个则处处受制的王室权威。诚然,西方的自由、平等、博爱的民主思潮令人向往,立法、行政、司法的分权制衡的体系也看似近乎完美,但应理性地认识到的是,这一切都需要文明的长期积淀。任何脱离本国历史与现实,盲目照搬他国的道路与经验是行不通的。英国思想史学家阿克顿勋爵说过:“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那么如何构建一个既符合我国国家传统,又能适应当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权力制衡体系来约束“绝对权力”仍是一个值得探究的课题。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400

[2]马啸原,西方政治制度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55

[3]董建萍,西方政治制:传承与变革[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2.7:78

[4]亨利·皮雷纳.中世纪的城市[M].陈国樑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1:47

[5]阎照祥.英国政治制度史[M].人民出版社,1999:270

[6]陈刚,西方精神史:下册[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103

[7]卢峰,《自由大宪章》对英国早期宪政的作用及影响[J].湖北教育学院学报,2006(9)

[8]朱迪斯·M·本内特、C·沃伦·霍利斯特,欧洲中世纪史[M].杨宁、李韵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7.11:187

作者简介:包哲石(1988.9-),男,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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