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学习贯彻《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规定》依法推动地方志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2014-11-10王宏
王宏
修志著书展历史画卷,以古鉴今续未来新篇。地方志是传承中华文明的纽带,是展示当代中国的载体,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瑰宝。它作为“一地之百科全书”,在储存信息、传承文化、服务当代、垂鉴后世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2014年9月11日《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通过省政府常务会讨论正式对外公布,这是我省地方志事业发展历程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省地方志工作的法制化建设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一、强化学习宣传,提高地方志重要性的认识
持续不断地编纂地方志,是我国独有的延续两千多年的优良文化传统。历代都把修志看作是一种“官职”、“官责”。今年4月,李克强总理在第五次全国地方志工作会议上作重要批示中指出:“地方志是传承中华文明、发掘历史智慧的重要载体,存史、育人、资政,做好编修工作十分重要”。今年6月,省委副书记、省长陆昊为全省地方志工作做出重要批示:“地方志是保存历史、传承文明的重要载体。多年来,全省广大地方志工作者辛勤笔耕,潜心修志,为龙江留下了宝贵的精神财富。地方志工作是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赋予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创造良好条件。地方志工作部门和广大地方志工作者要认真学习贯彻李克强总理重要批示,不断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以对事业、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地方志工作,为推进龙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编修地方志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参与的基础性文化事业,各级修志机构和广大修志人员要紧紧抓住李克强总理和陆昊省长重要批示的有利时机,运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进行宣传,进一步提高社会对地方志工作的认识,逐步推进依法修志、依法用志和依法管志的进程,从而形成全社会更加关心和支持地方志工作的局面。
二、深刻领会把握《规定》的精神实质
《规定》的颁布施行,是省委、省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文化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具体体现。《规定》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肯定了地方志工作的重要地位,对推动地方志工作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规定》就地方志工作的任务要求、组织保障、审查验收、编纂出版、管理使用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规定》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在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地方志工作的中心任务是对地情的历史和现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编纂、研究和宣传,客观反映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和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使人们能够正确认识和把握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律,为各级领导干部科学决策服务。
三、全面贯彻落实《规定》,依法推进地方志工作发展
《规定》的颁布施行,进一步规范了地方志工作,为地方志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历史机遇。齐齐哈尔市广大修志人员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认真开展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高度,全面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李克强总理和陆昊省长的重要批示和《规定》,把地方志工作纳入政府职责,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大投入,依法保障地方志事业的发展。要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坚持完成党委领导,政府主持的工作格局,恪尽“官职”、“官责”,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明确地方志工作的地位、作用和任务,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认真做好地方志、年鉴编辑出版的组织管理、业务指导和审查验收工作,确保质量;要开展形式多样的读志用志活动,加强地方志信息化建设,编辑出版富有地方特色的地情资料,扩大地方志服务社会的领域和范围。广大地方志工作者要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修志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