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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煤矿事故背后渎职犯罪的初查

2014-11-03李双江

山东青年 2014年9期
关键词:侦查渎职犯罪初查

李双江

摘要:渎职犯罪侦查与贪污贿赂犯罪侦查的区别在于贪污贿赂侦查更依赖于口供,渎职犯罪侦查更依赖于书证。渎职犯罪侦查的这个特点决定了其侦查工作的主要方向在于书证的提取,而煤矿事故一般是公开化、组织化调查,并且要求检查机关同时介入,这为渎职犯罪的初查提供了很好的工作平台,进一步实现了渎职犯罪的初查、侦查一体化,也对初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关键词:煤矿事故;渎职犯罪;初查;侦查

近年来各地区煤矿事故频发,与煤矿安全责任事故居高不下相对应的是,相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管过程中渎职失职犯罪行为亦呈现上升趋势,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国家安全生产形势,损坏了党和政府的社会形象。为此,笔者特结合办案,对我院自2011年以来查办的两起有关煤矿安全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进行分析,并结合渎职犯罪构成及取证模式,浅谈煤矿事故背后渎职犯罪初查工作的展开。

一、初查制度的由来及存在理由

职务犯罪初查制度并非国家《刑事诉讼法》设定,而是来源于检察机关的办案实践,由于其具有很大的功效,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效果,因此被检察机关规范性文件所吸收,成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一项必经程序。1998年和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都有初查制度的规定:“侦查部门对举报中心移交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初查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热衷于推行初查制度,主要原因是由于职务犯罪侦查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一是由于职务犯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具有一定权力,同时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其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必然进行了惊心的准备,反侦查能力较强。因此检察机关在办案工作做总结出来一条经验,那就是绝不能冒然行动,切不可轻率接触被查对象,不能轻易采取侦查措施。二是因为与普通刑事犯罪相比,职务犯罪具有更大的隐蔽性。三是由于诉讼法规定的检察机关可以采取的拘留措施相比普通刑事犯罪时间太短,检察机关没有足够的时间控制犯罪嫌疑人,而逮捕条件又比较严格,这就要求检察机关更依赖初查,使得侦查工作前移。四是因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更依赖于口供。虽然刑诉法规定,仅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定罪处罚,但是司法实践经验已经证明,口供仍是“证据之王”,一般来说没有口供的案件还是难以实现更大的突破。

二、渎职犯罪的犯罪构成及取证模式

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工委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损害国民对国家机关公务的客观、公正、有效执行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们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渎职犯罪的犯罪构成。主体要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立法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客体要件:渎职犯罪侵犯的客体市国家机关的正常的活动。主观要件:渎职犯罪的主观方面大多数出于故意,少数出于过失。客观要件:渎职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渎职犯罪的证据模式。渎职犯罪侦查需要收集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主体身份及工作职责、渎职行为、危害后果即造成的损失、犯罪嫌疑人渎职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渎职犯罪的主观方面故意还是过失。犯罪嫌疑人的主体身份及工作职责一般都有明文规定,只需收集相关规定文件即可。煤矿事故的危害后果显而易见,一般由公安部门与事故调查组同时介入调查,调查的事故原因及公安部门提供的相关法医验尸报告即可证明。随着现代化办公的普及,相关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相对规范,并有纸质文件或电脑数据记录,这些书证或者电子证据都可以直接收集作为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履行了职责以及是否正确履行职责。以上几个方面都可以用易于收集的书证或者电子证据予以证明,不需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而且可以从客观方面证明其主观心态,从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需求,提高了办案效率,降低了办案难度。

三、煤矿事故调查模式与初查工作的展开

法律法规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二十二条规定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重庆市煤矿事故调查一般由重庆市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市纪委监察、公安机关、工会成立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事故发生地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这就为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及时、公开参与事故调查提供重要媒介,也为相关渎职犯罪初查工作提供重要的工作平台。

煤矿事故调查模式。我院辖区自2011年以来发生了两起煤矿事故:2011年10月17日我院辖区某县一非法采煤窝点发生瓦斯爆炸事故,致13人死亡、两人重伤;2013年9月13日我院辖区某县一非法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致8人死亡。“10.17”事故发生后当天,市政府立即组织市煤监局、市纪委监察、公安机关、工会成立事故救援调查组,并邀请市检院参与事故调查,市检院随即指派我院参与调查。事故调查组首先组织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救援,同时由公安对相关涉案人员进行刑事拘留,并由市煤监、市纪委监察以及检察院联合对事故原因及该县煤矿监管部门相关人员进行调查。“9.13”事故发生后被瞒报,后经有关人员举报,市煤监局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我院参与了事故调查。

煤矿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邀请检察院参加,这个模式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对事故背后的渎职问题进行初查提供了重要的工作平台。一是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可以借助事故调查组深度参与煤矿事故原因的调查,熟悉案情,掌握第一手材料。二是事故调查组在调查事故发生矿的存在、生产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原因的时候,会调查相关主管部门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土部门、税务部门、社保部门、公安部门、电力部门、工商部门以及当地乡镇政府,这些部门都是煤矿相关或者监管部门,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可以深度参与调查,同时收集相关材料及证人证言,明确工作职责及履职情况,发现其背后的渎职行为并确定涉嫌犯罪对象。

四、渎职犯罪的初查、侦查一体化

为了应对职务犯罪侦查所面临的各种挑战,检察机关应该将办案的重心前移,突出初查工作在整个案件侦查工作的地位。具体的就是将立案后侦查程序中需要完成的取证工作尽量前移志初查阶段,实行初查侦查化,进一步实现初查侦查一体化。而渎职犯罪侦查的取证特点及煤矿事故的调查模式为这一实践提供了优良的工作平台。

1、在煤矿事故调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可以及时介入,掌握第一手材料。在煤矿事故调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受事故调查组邀请及时介入事故调查,可以以事故调查组为平台调去相关证据材料。

2、在煤矿事故调查过程中,检察机关至始至终参与,可以掌握相关案件线索。煤矿事故背后往往伴随着渎职、贪污贿赂犯罪,检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可以及时发现和掌握案件线索。

3、检察机关在煤矿事故调查中可以及时、完整调取案件证据材料。渎职犯罪证据大多可以用书面证据证明,这些书证可以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及时、完整的调取,可以加快案件侦查进度,以初查代侦查。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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