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发展农民合作组织对新型农民培养的要求
2014-10-24柳建闽
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2期
□陈 琪 柳建闽
新型的农民合作组织是解决农民增收渠道小和“丰产不丰收“问题的一条重要途径;同时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载体。目前我国的农民合同组织发展水平还远远赶不上新农村建设发展的迫切需要。农民在建设新农村中发挥着主体作用,也是主导力量。因此只有让组织起来的农民真正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力量,新型农民合作组织才能得到充分发展。
一、农民合作组织概述
(一)新型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产生背景
我国农业上的一次历史性超越,是1978年,我国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它极大的解放了生产力、生产资料,从此农民有了劳动力、土地、生产资料的支配权。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进步发展,当时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独立、分散的一种经营模式,造成了社会经济发展的极大的瓶颈。如何把独立、分散的农户集合、组织起来,成为当前我国面临的重大挑战。2013年中央出台的1号文件,在不改变原来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不限制农民的身份自由为前提、以家庭承包责任制为基础,大力支持发展新型农民合作组织。
(二)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概念与理解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一种在资金、技术、生产、加工、销售等多个环节上相互合作的一种组织形式;它同时也是一种以农民市场为前提、以实现自身的利益和提高市场的竞争力为目标的组织形式;是一种以民主化管理、自愿加入、退出为原则的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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