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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再就业困境的制度分析与能动对策

2014-10-24葛天博

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2期

□葛天博

中国社科院在其《2011年中国城市发展报告》中指出,截止到本报告统计之日,我国失地农民总量达到4000-5000万人左右。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失地农民将以每年约300万人的速度递增,预估到2030年我国失地农民总量将达到1.1亿左右。[1]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中的目标,从2000年至2030年期间,占用耕地总量将超过5450万亩。依据现代农业经济理论中每征用一亩地意味着1.5个农民失业计算,2030年失地农民总量将达到1.1亿左右。[2]一项抽样调查显示,失地农民中的60%生活困难,没有因为征地影响基本生活的人数只占30%。然而,却有80%的人担忧未来的生活。其中,担忧养老的占72.8%、经济来源占63%、医疗占52.6%。[3]根据数据统计分析,确信其中相当一部分人存在对未来生活的多重担忧不仅仅只是其中的一项。土地不仅为农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而且还为后代提供就业机会、遗产继承、增殖保值、直接收益等方面的权益功能。失去土地对于农民而言等于失去一切,“农民上访中有60%与土地有关,其中,30%又跟征地有关”。[4]不仅如此,特别处于就业困境,失地农民违法犯罪现象也时有发生。

从土地是农民天然的就业资本而言,农民失去土地远比工人失去工作面临更多的困难。解决失地农民的再就业是解决失地农民面临未来困难的根本途径,应当说,针对失地农民可能遇到的困难,国家作为责任主体从制度上提供了支持。然而,这些制度在实际征地过程中明显“失灵”。失地农民作为社会主体的一部分,解决其再就业困境应当从就业能力入手,而不能只是养老、医疗、住房保障等方面的基本生活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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