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职人员管理的国际借鉴
2014-10-24王德春
人民公仆 2014年11期
文 王德春
不少国家和地区对公职人员的管理主要包括:法律约束、事前防预、事后惩戒和社会监督等,以此对公职人员进行管理,保证公职人员廉洁从政,并使廉政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建设廉政的组织机构
建立和完善廉政的组织机构,是廉政建设的重要保证。如新加坡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等的廉政组织机构,不仅在国内、地区内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且在国际社会也产生了影响。综合分析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廉政组织结构,其主要特点有:
第一,实行垂直领导。为使廉政组织机构具有权威性和不受外界影响,充分行使其权利,对廉政组织机构实行垂直领导是行之有效的措施。新加坡贪污调查局直接由总理领导,局长由总统任命,局长向总统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是特首特派的廉政组织机构,直接向特首负责,廉政专员的职务也直接由特首委任。印度的中央调查局、瑞典的反贿赂局等也是直接受政府领导。
第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一些国家或地区由法律赋予廉政组织机构权利的同时,还明确规定廉政组织机构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不受外因的左右,从而保证了廉政组织机构履行其职责的有效性和严肃性。香港法律规定,香港廉政公署是一个独立机构,它可以不受公务员条例约束,不接受其他部门的指示和控制。其他一些国家的廉政组织机构也有相似之处。
第三,职责明确。一些国家或地区对廉政组织机构职责的规定,不仅具体,而且十分明确,以便于开展工作和处理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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