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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校外打工行为的法律保护

2014-10-21汪良敏胡瑾

科学时代·下半月 2014年12期

汪良敏 胡瑾

【摘 要】大学生在校外打工时,相对于一般劳动者更需要倾斜保护。目前大学生的校外打工行为受民法保护的方式,不能很好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借鉴国外经验,立足国情,可采用分层特别保护的办法,即对于雇主符合劳动法上用人单位的,原则上采用劳动法特别保护的办法;对于雇主是个人的,通过建立特别的权利救济制度加以保护。

【关键词】校外打工;倾斜保护;特别保护

自2007年初广东“洋快餐”涉嫌非法用工事件起,近年来大学生打工行为的法律保护引起各界的广泛关注。大学生打工行为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规定的经学校同意的校内和校外的打工,被认定为勤工助学行为;另一种是未经学校同意的私自校外打工行为。这里所研究的“打工行为”是第二种大学生私自校外打工行为。对于大学生这种私自打工行为,不受《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保护,其打工中的权益受侵害事件日渐增多。学者对有关大学生打工中的权益的法律保护研究也较多,都认识到应该加强对大学生打工中的权益的法律保护,但究竟怎么保护争议较大。

一、关于大学生校外打工行为法律保护的争论

对于大学生的是否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以及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劳动法律关系性质争议较大。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观点:1.“不适用劳动法保护,应适用民法保护”观点。劳动法学家董保华认为大学生不具备劳动者资格,在校生与雇主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其权利不受劳动法律保护,适用民事法律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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