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申请企业破产的条件
2014-10-21赵英芳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14年8期
[摘要]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优胜劣汰,适时淘汰不适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落后企业,对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淘汰机制,就象市场经济本身一样,需要法律法规的规范。。企业破产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给这种机制的发展,提供了法律方面的保障,它在完善优胜劣汰竞争机制,优化社会资源配置,调整社会产业结构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不能清偿;资不抵债
《企业破产法》第2条对企业破产的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但在破产操作实践中,对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与“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往往会有不同理解,因而容易产生认为方面的矛盾,以致企业破产的实施会受到各种现实情况的影响。本文试就申请企业破产必须具备的两个方面的条件作一阐述。
一、申请企业破产必须具备第一个方面的条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2条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在这三个条件中,最重要的是对于“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需要在实务中认真把握。“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换种说法,就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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