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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三大案”对中国海外投资保护的启示

2014-10-21任清

财经·年刊 2014年1期

任清

能源、资源类投资涉及到“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和“新殖民主义”等敏感话题,而且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几乎都需要与东道国政府或其授权的国有企业直接打交道,因此与东道国政府产生纠纷的可能性更大

中国企业与东道国政府发生纠纷的情况已经开始出现。例如,中铝在秘鲁的特大铜矿项目被当地政府叫停,涉及投资数十亿美元;中石油在乍得因为违反环保法律,被乍得政府撤销勘探许可证,并面临12亿美元的索赔

2012年10月,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下称ICSID)设立的仲裁庭作出裁决,责令厄瓜多尔政府向美国西方石油公司赔偿18亿美元,加上裁决之前的利息更达到23亿美元。这一赔偿金额在当时创造了历史纪录,在国际上引起强烈震动。

但这一纪录并未保持多久。2014年2月,阿根廷政府与西班牙雷普索尔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同意向后者支付50亿美元的补偿金,后者撤回在ICSID的仲裁请求。

五个月之后,根据《能源宪章条约》成立的一个国际仲裁庭作出裁决,责令俄罗斯联邦政府赔偿尤科斯石油公司三家股东的损失,金额高达500亿美元。

这三起相继发生的案件有不少相似的地方:都发生在能源领域、产生了天价赔偿,三起案件还都是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案件。

投资仲裁样本

西方石油公司诉厄瓜多尔政府案是一起典型的投资仲裁案件,展现了一项投资如何从合作走向争端,进而走上仲裁庭的过程,也展示了投资仲裁庭通常采取的法律解释方法、法律推理过程以及赔偿金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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