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工程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指标及其标准探讨
2014-10-21张黎庆王银龙
水力发电 2014年7期
张黎庆,王银龙
(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浙江 杭州 310014)
0 引 言
目前,水利水电项目陆生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对植被的影响、景观生态系统质量评价和珍稀保护植物的影响等几个方面 (此处不考虑对动物的影响)。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中明确了保护目标,包括区域生态系统,以及具体的保护植物,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等。其中,区域生态系统保护的要求为维持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但却缺乏对综合生态环境质量的影响评价,以及相应的评价标准;因而导致现状评价和影响预测结果无据可依,影响程度无法判断,得不到明确的评价结论。同时,评价中一般默认以现状生态环境质量为评价标准,但又未明确其是否适合作评价标准。
在实际的生态环评工作中,选择确定评价标准时需要考虑:①不同的地区是否都适宜用同一指标和标准评估生态环境质量;②对于某特定地区来说,达到哪一级指标才可达到可持续性要求。生态可持续性的指标值,应作为区域生态环境管理与保护建设的目标指标[1]。
笔者参考 《中国生态环境质量评价研究》(2004)和HJ/T 192—2006《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 (试行)》中对区域综合生态环境质量的评价方法,结合以往环评工作,对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建立相应的评价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对预测结果进行明确判断,以期能对现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因缺失评价标准而造成评价结论不明确的状况进行完善和补充,从而提高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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