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激励的法经济学分析
——以信访者利益诉求与纠纷解决为视角
2014-10-11陈慰星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年1期
关键词:机制
○陈慰星
(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泉州362021)
一 作为刚性消费对象的信访公共产品
信访作为一种行政救济方式,①从信访本身的复合功能分析,信访涵盖了“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等诸多方面,但现实中最为集中表现的就是作为一种权利救济的方式,采用行政渠道的解决机制。应星.作为特殊行政救济的信访救济[J].法学研究,2004,(3).是基于底层视角寻求向上行政解纷渠道的独特政治景观。从其经济属性分析,信访是由政府 (行政)提供的,用以解决群众反映问题或者吸纳建议的面向群众而效用不可分割的公共服务。②萨缪尔森认为公共产品就是一种效用不可分割地影响整个公众的商品,典型如药品。[美]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经济学[M].萧琛,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21.从内在属性上辨析,信访具有一定的消费非竞争性特点,即一部分人对信访的使用不会影响另一些人对该产品的消费,一些人从这一产品中受益不会影响其他人从这一产品中受益,受益对象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同时,信访在制度容量范围内,也具有非排他性。信访渠道并不为某个人或某些人所专有,一般不会将其他人排斥在信访之外。所以,信访是典型的由行政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 (public goods)。[1]3但由于其对服务采用免费方式,不设定经济准入门槛。在信访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会表现出具有非排他性和不充分的非竞争性的准公共产品特点:由于零门槛的设置,信访数量爆炸会使得信访机制不堪重负,导致一般性投诉案件如泥牛入海,实际只能令信访制度蜕变成为准公共产品。……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