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歧视,法律来帮助
2014-10-10
恋爱婚姻家庭·养生版 2014年10期
关键词:老年人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我国法律也很注意保护老年人的权益。然而,随着经济的多元化,观念的多样化,当前社会出现了与主旋律不和谐的“歧视老年”现象。
坐飞机要签“生死状”
案例:家住北方的张老汉夫妇,其子小张在南方工作。今年春节,小张打算让父母去南方过春节。为减少老人的旅途劳累,小张还特意给他们购买了机票。可是在机场的遭遇,却给两位老人带来了不愉快。航空公司规定,70周岁以上的老人搭乘飞机需要和航运公司签订“死亡免责书”,即老人乘机中死亡,航空公司概不负责。
说法:民事责任,尤其是涉及人身权利的责任,一般不能通过签订责任书来加以排除,特别是用格式合同来排除民事责任,更容易引起诟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因此,老人乘飞机要签“死亡免责书”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免费乘车卡成了“拒载卡”
案例:李某所在的城市,为了方便老人出行,政府专门给70周岁以上的老人发放了老年人免费乘车卡。刚拿到免费乘车卡时,李某非常高兴。但是过了一段时间,他发现很多公交车司机不愿意让他上车。特别是节假日、早晚出行高峰期,公交车司机见他要上车,总是劝他不要上车,让他坐下一趟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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