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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与完善

2014-10-08吕光

吕光

摘 要:WTO争端解决机制是WTO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在解决全球贸易争端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作为多边贸易体制的支柱,保障了多边贸易体制的有效运转,得到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认可,被誉为WTO体系的明珠。但同时,作为对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它存在许多的先天性不足,在实践操作中存在许多程序性与规则上的缺陷,这些问题有待进一步去研究与解决。

关键词:WTO;GATT;争端解决机制

中图分类号:DF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8-0104-02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简介

1947年GATT成立之后,依据其协定的第22条和23条建立起了GATT争端解决机制。GATT争端解决机制在其存续的40多年里,受理并较为合理地解决了230多起贸易争端,使总协定基本上得到贯彻与执行。但是,GATT争端解决机制本身存着固有缺陷,总结起来有如下几点:(1)管辖范围仅限于货物贸易,对货物贸易领域外的其他争端(如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等)没有管辖权。(2)争端解决机制本身缺乏明确肯定的时限规定,造成争端案件的久拖不决。(3)对争端解决后的执行缺乏监督和强制力,使得解决结果执行不理想。(4)“协商一致”程序存在严重弊端,控诉双方均有可能利用这一程序设置各种障碍以达到自己的目的,阻碍了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运作。(5)GATT只是一个临时性的关税协定,其争端解决机制本身缺乏稳定的地位和权威性。

WTO争端解决机制(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是在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包含了磋商、专家组、上诉、执行等几大程序。其依据是在乌拉圭回合上通过的《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议》(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the Governing Settlement of Disputes 简称DSU)。它不仅继承了GATT争端解决机制中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而且总结了其实践中所得到的经验和教训,并进行了切实可行的创新与改革。首先,WTO争端解决机制扩大了其管辖范围,它不仅仅适用于国际货物贸易,也涵盖了国际服务贸易、国际技术贸易等新的贸易形式,补充了GATT管辖的空白区域。其次,WTO争端解决机制设立了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 简称DSB)作为其日常执行机构,弥补了GATT争端解决机制没有执行机构的缺陷。最后,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其操作规则与程序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如增加了上诉程序使各成员方的权利得到合理的救济,又如对各个阶段程序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时限,防止了争端的久拖不决。总而言之,WTO争端解决机制为国际贸易争端提供了一个更好的解决平台,它作为多边贸易体制的支柱,有效解决了WTO成员方之间大量的贸易争端,为多边贸易体制的巩固与发展做出了杰出的贡献。WTO首任总干事雷纳托鲁杰罗也曾评价说:“争端解决机制是WTO对全球经济稳定做出的最杰出的贡献。”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

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尽管WTO争端解决机制相比于GATT争端解决机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基本满足成员方对其的期待。但是,在这十几年的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缺陷与不足。

(一)磋商程序

第一,磋商程序是在争端双方平等对话的基础上进行,以此为基础达成协议。但若争端双方对争端事项各执一词,或者双方国力悬殊,往往达不成让人满意的结果,不利于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建立。且各成员方对磋商程序不够重视。第二,磋商的通知不够明确。DSU第3条第6款规定了磋商的通知,但条文中并未规定该通知的时间,没有时间限制的通知义务会使得某些成员方推迟履行这一义务。第三,DSU第4条第7款规定了磋商的期限问题。根据这一规定,磋商的期限为60天。但是这60天的磋商时间对于某些国家来说显得过于冗长,特别是一些欠发达国家。国际市场变化莫测,机遇转瞬即逝,这大约两个月的时间很可能导致机会的丧失或损失的增加,尤其是依赖进出口贸易的国家。此外,在事实上磋商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争端一方会故意利用剩余期限拖延时间,由此可能加大受损方损失程度。第四,关于第三方加入磋商的规定不明确。DSU规定第三方可以加入到磋商程序,但是争端双方有权拒绝第三方的加入,且对拒绝的理由并未做出规定。这样,第三方的加入权掌握在争端双方而不是DSB手中,第三方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二)专家组程序

专家组程序是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问题,其缺陷主要存在于一下几个方面:第一,专家组成员的选择范围与方式存在不足。首先,在范围上,专家组成员并非WTO专职工作人员,而是各成员国政府的工作人员,他们在专家组的任职只是兼职性的,而非他们的本职工作,他们有许多繁忙的事务需要处理,精力和时间都很有限,同时也并非是最专业的。其次,在选择方式上,虽然选择权掌握在争端方手里,但候选人员名单是由秘书处决定的,且各争端方的选择都摆脱不了主观因素的影响。第二,专家组的透明度不够强,这表现在专家组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论是中期审议还是最后的报告,都是一个暗箱操作的过程,并不对外公开。第三,DSU对专家组的运作程序的规定仍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比如在专家组的设立程序上,即使被诉方在第一次DSB会议上反对专家组的成立且得到其他成员的反对,但若起诉方单方同意,在第二次会议上可以自动成立专家组,这样,起诉方完全占据了专家组成立与否的主动权。

(三)上诉程序

第一,选任上诉机构专家组成人员的标准和程序不够明确。DSU规定上诉机构的专家人员由具有公认权威、公认专门知识的人员组成,但对这种公认的“权威”和“专门知识”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同时,上诉机构的7位成员按轮流的程序开展工作,若其中某位专家巧遇其本国籍国家的案件,则案件处理的公正性难以保证。第二,上诉机构审查范围存在漏洞。根据DSU第17条第6款的规定,上诉机构仅审查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并不审查其涉及的事实问题,使得事实错误得不到改正。第三,上诉审限设计的不够合理。DSU规定上诉审限为60天,最长可延迟至90天。在实践中,上诉机构的任务相当繁重,且其成员并非常驻日内瓦,60—90天的时间显得捉襟见肘。第四,上诉机构缺乏发回重申权。根据DSU的规定,上诉机构仅审查专家组报告的法律问题,可以维持、修改或撤销专家组的法律调查结果和结论。若出现事实问题的错误,上诉机构并不能将案件发回专家组重申,因而纠正不了专家组的错误,使争端得不到公正解决。endprint

(四)执行程序

即使是公正的裁决若得不到有效的执行也会变成一纸空文。第一,DSB的裁决能否得到有效执行是一个疑问。DSB不像其他国际机构那样拥有强制执行力,对不执行其裁决的国家缺乏有效制裁。第二,执行期限过于冗长。虽然WTO争端解决机制相比于GATT争端解决机制在各阶段的时限上做出了改进,但在执行程序上的时限规定仍不合理。根据规定,争端案件的处理从设立专家组开始原则上15个月内结束,但实践中能在15个月解决的少之又少,一般都要持续2-3年,如此漫长的周期会对受损方造成持续的损害,即便最后裁决得意执行,也难以弥补损失。第三,虽然报复措施成为解决争端的一种有效手段,特别是交叉报复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其自身弊端也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首先,报复措施以催促败诉方执行裁决为目的,但实践中很多败诉方宁愿接受被报复而舍弃执行裁决。其次,若两个实力悬殊的国家被授权报复或者交叉报复,处于劣势地位的弱小国家往往受损严重,而对强国却影响甚微。最后,报复措施并非最佳手段,对于实施国和被报复国家都会产生不利影响。

三、完善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措施

经济全球化的使得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国际经贸往来中的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正视其存在的缺陷并实施行之有效的改革很有必要。

第一,磋商程序的完善。(1)正确认识磋商程序的重要性。将其列为争端解决的前置程序,尽量让争端在磋商中解决,磋商达不成协议再诉诸专家组。这不仅为争端受损方节约了宝贵的时间,也节约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人力、物力和财力。(2)适当减少磋商程序的时限。中国政府向DSB提交的修改案中曾建议将60日的磋商期限改为30日,笔者认为这一建议是十分合理可行的,它有利于磋商程序的快速推进,减少时间推延带来的风险。第二,专家组程序的完善。(1)设立常设性专家组,而非每次都从各国政府工作人员中挑选。这么做的好处是增强了专家组的专业性和独立性,并排除了时间因素的限制,能够提高专家组运作的效率。(2)采用抽签方式选择专家组组成人员并借鉴回避制度,保证专家组审理的公正性。(3)公开专家组运作过程,提高专家组的透明度。(4)加强中期审议,因为上诉机构只负责审查法律问题,所以,事实问题有必要在本阶段调查清楚。第三,上诉程序的完善。(1)扩大上诉机构的审查范围。赋予上诉机构对专家组报告中的事实问题的审查权,双管齐下,从根本上解决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争议。(2)适当延长上诉机构的审限。(3)赋予上诉机构以发回重审权。这种权限与对事实问题的审查权是一致的,当上诉机构发现事实问题存在错误时发回重审,有利于实现对专家组的全面监督,并对当事方权利予以了保护。第四,执行程序的完善。(1)对不执行裁决的国家实施有效的惩罚,维护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威性。(2)缩短“合理”时间的长度,也就是执行的时限。败诉方利用“合理”时间可能会将执行期限拖延至15个月甚至更长,这使胜诉方的胜诉变得没有意义。(3)建立合理的报复制度。WTO许多成员国提议采取“集体报复”,也就是众多经济实力弱小的国家联合起来报复经济强国,避免单个弱小国家以卵击石。这一建议是合理可行的,它解决了弱小国家无法单独实施报复的困境。(4)建立报复审查机制,谨慎使用报复手段,避免相互报复的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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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左海聪.国际经济法[M].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

〔2〕白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与完善[C].华东政法大学,2011.

〔3〕吴伟.试析WTO争端解决机制[J].商业研究,2009,(1).

(责任编辑 徐阳)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