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悖论与正说:检察监督权的谦抑性研究

2014-09-26邓志宏

山东青年 2014年8期

邓志宏

摘要:随着法治文明和人们价值观念不断趋于理性化,司法谦抑的价值理念,检察监督权的谦抑性研究,在司事制度中逐渐得到了体现。因此,探讨检察监督权谦抑性价值的有关理论问题,转变刑法的工具性观念,倡导人权保障理念,并给予法治实践以指导的意义就愈加凸显。本文拟从检察监督权谦抑的概念、合理定位以及实践中检察监督权谦抑性的体现、践行等方面对刑法的检察监督权的谦抑性进行探究。

关键词:检察监督权;谦抑性;诉讼监督

毋庸置疑,不断繁荣进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时代在呼唤我们必须坚定加快建设一个严正有效的法制社会的步伐。我们必须坚定认真地担负并切实地完成这一使命。然而同时,我们却是看到,大量的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我们是又须谦抑性地正确处理一些法制建设问题。社会同时在呼唤和谐和进步。和谐社会理应是一个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是一个多元互动、合作互助、理性、以人为本的社会。显然,和谐社会的理念正在日益影响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当然也不能例外。如此,当前社会语境下,如何适应和谐社会对法律制度的新要求,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需要怎样一种全新的角色定位,便成为了现阶段一个需要严肃讨论的命题。

一、 检察监督权谦抑性的概念解读与界说

(一) 检察监督权的含义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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