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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改良

2014-09-22李钰李举达

会计之友 2014年27期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

李钰++李举达

【摘 要】 当前使用的权益法规定,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然而对于被投资单位明确不发放现金股利的这部分收益,很难让人相信这部分收益“很可能流入”投资企业,即不满足收入的确认条件,将其确认为投资收益有违谨慎性原则。对策是:引进递延投资收益概念,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收益的份额,确认为递延投资收益,待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或者当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时,用以弥补应分担的净损失的份额。实际操作方面,可在资本公积账户下设置“长期股权投资收益递延”账户,用以核算企业的递延投资收益。

【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 权益法; 改良权益法; 谨慎性; 递延投资收益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27-0053-04

一、引言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八条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采用权益法。第十条规定: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笔者认为,被投资单位实现了并不一定分配现金股利的收益,投资企业即按照应享有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这种做法不合适,不符合谨慎性原则。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现在将被投资单位并不一定分配现金股利的收益,按投资企业应享有的份额全部确认为投资收益,是对收益的高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收入的确认做了以下规定: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被投资单位明确不分配现金股利的收益,是否“很可能流入”投资企业?可能难以给出肯定的回答。

二、一个案例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公司(股票代码:002506,后面简称“超日太阳”),案例中“超日太阳”的所有数据都是真实的,是根据国信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的金太阳交易软件查询该公司的数据整理而成。

“超日太阳”近几年的收益及分红方案如表1。

假设A公司是“超日太阳”的发起人之一,2007年10月12日拥有“超日太阳”2 500万股股权,对“超日太阳”具有重大影响,没有参与2009年8月26日的增资扩股,以后也没有买卖“超日太阳”股份。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八条规定,A公司对“超日太阳”的投资应该采用权益法核算,根据以上资料,A公司应确定的投资收益和获得的现金股利情况如表2。

从表2可知,从2007年到2010年,按照权益法A公司应该确认的投资收益是12 970万元,但仅收到现金股利1 440万元。A公司确认了投资收益12 970万元,要给管理人员奖励,要给股东分配红利,但A公司仅收到现金股利1 440万元,通常难以足额支付应付的奖励和红利,怎么办?可能要挪用其他的资产,甚至是企业的资本金。对此,可认为A公司对“超日太阳”的投资收益有高估之嫌。理论上A公司对“超日太阳”的长期股权投资增加了11 370(12 970-4 000×0.4)万元,然而,2011年、2012年“超日太阳”亏损了,仅2012年的亏损额就将前四年的全部收益化为乌有。前四年的投资收益A公司已经奖励给管理人员或者分配给股东了,A公司2012年应负担的投资“超日太阳”25 472万元的损失只能由2012年的其他业绩来承担了,A公司可能因此走入困境。由于“超日太阳”发行A股时获得22亿元的股本溢价,A公司按其所享有的份额可计入资本公积下的其他资本公积账户,故A公司2012年应负担“超日太阳”的损失尚未伤及其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三、进行改良的理由

至此,思考几个问题:

1.2007至2009年,尽管“超日太阳”盈利了,但它也明确表明不分配现金股利。“超日太阳”的收益“很可能流入”A企业吗?可能很难令人相信。不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A企业为什么还要把应享有的份额确认为企业的投资收益?回答可能是当前《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是这样规定的。那么,当前《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这样规定是否正确,是否符合谨慎性原则?是否应该修改完善?

2.如果A公司将前四年未获取现金股利的应享有的收益不确认为投资收益,作为递延收益放在某个资本账户中,留待今后收到现金股利时再确认为收益,或者用来抵销今后应负担的投资损失,是否更为稳健?

3.“超日太阳”前四年的业绩是否有水份?“超日太阳”管理层的奖金与公司的业绩挂钩,“超日太阳”管理层有往公司业绩注水的动机。“超日太阳”的大股东希望公司能上市、发债券融资,所以,大股东可能会默认、引导甚至指使公司管理层修饰公司业绩。即使是中小股东,也希望公司的业绩好,自己手上的股票可以卖个好价钱,而不在乎公司业绩是否有水份。在公司上上下下、里里外外都希望有好业绩,缺乏对造假有强大制约力量的条件下,公司业绩有一定水份将是大概率事件了。根据含有水份的业绩计算的投资人所占有的份额,尽管分配方案中明确不发放或者少发放现金股利,仍然全额计入公司的投资收益,显然不符合谨慎性原则。

4.即使被投资企业报表中的业绩没有水份,投资企业所占份额中扣去现金股利部分,与收入确认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要求,也有一定的距离。因为被投资企业现在已经明确表示这部分不属于现金股利部分,今后是否发放,什么时候发都是未知数,与“很可能流入”的要求相差甚远。即这部分份额不完全满足收入的确认条件,把它计入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是对收益的高估,是不符合谨慎性原则的。endprint

5.现在假设A公司是对“超日太阳”具有重大影响的法人股东,要用权益法核算。A公司也有股东,假设B公司是对A公司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法人股东,也要用权益法核算,C公司是对B公司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法人股东,用权益法核算。这样,当“超日太阳”的收益被虚增时,A公司、B公司、C公司的业绩也都会虚增。由此可知,当前权益法这样的规定,对虚增的收益有放大的作用。

可能有人会说,“超日太阳”是一个特例,不具有代表性。事实上,类似于“超日太阳”这样的企业在A股市场里还有不少。企业报表中的业绩是挺漂亮的,但多年来少分配甚至不分配现金股利,以后不知道什么时候开始变成亏损企业了。

从上面的讨论可知,当前《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关于权益法核算的规定,“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符合谨慎性原则,需要进行完善。

四、改良权益法

应该怎么样改?以下办法称之为“改良权益法”。

1.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收益的份额,确认为递延投资收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递延投资收益是现时未定收益,留待以后确认为投资收益或者弥补投资损失。

可在“资本公积”账户的下面设置一个二级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收益递延”账户,用来核算递延投资收益。当投资企业收到被投资企业的年终报表时,按照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收益的份额,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收益递延”账户的贷方和“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的借方。当被投资企业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可看作是回收投资,并确认投资收益,将投资企业应收的现金股利数额,从“长期股权投资”账户贷方转到“应收股利”账户的借方,同时将同等金额从“长期股权投资收益递延”账户借方转到“投资收益”账户的贷方。“长期股权投资收益递延”账户是资本公积下的二级账户,属于所有者权益账户,贷方登记投资企业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收益的份额,借方登记可收现金股利而转往投资收益的金额,以及被投资单位亏损时投资单位应负担的损失金额,计入借方的损失金额以贷方的余额为限,即这个账户只可以有贷方余额,而不可有借方余额。

2.当被投资单位亏损时,若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递延”账户有余额,可用该账户的余额弥补投资单位应负担的被投资单位净损失的份额,如该账户余额不足弥补时,不足部分作为投资损失,计入“投资收益”账户的借方。同时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下面就以A公司的有关业务为例来说明。

收到“超日太阳”2012年年报时,A公司应负担的亏损额为25 472万元,由于“资本公积——长期股权投资收益递延”账户的贷方余额仅为8 890万元,所以只可将8 890万元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收益递延”账户的借方,剩下的16 582万元就要计入“投资收益”账户,应作的会计分录为:

从以上例子可知,A公司2007年至2010年可享有“超日太阳”公司的收益,扣除现金股利部分,由于不满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的收入确认条件,笔者把它计入资本公积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递延”账户,而不是“投资收益”账户,不高估收益,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当被投资企业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可以相信“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从而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可以将这部分递延收益从“长期股权投资收益递延”账户转到“投资收益”账户。2011年被投资企业“超日太阳”亏损,A企业应负担的损失可由历年累计在“长期股权投资收益递延”账户的递延收益冲销。2012年“超日太阳”发生巨大亏损,A公司将“长期股权投资收益递延”账户抵补后的余额作为净损失,计入“投资收益”的借方,大大减少了2012年应确认的损失,从而减少了A公司因这笔投资导致企业经营失败的风险。

五、结束语

采用改良权益法,在被投资企业盈利时,投资单位不是将应享有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而是作为递延收益看待,减少了本期利润,这减少的利润应该属于利润中的水份。在被投资企业亏损时,投资单位可用往年累计的递延收益抵补本期应负担的损失。采用改良权益法,起到削峰填谷的作用,削的是收益虚高的峰,填的是损失导致利润降低的实谷,这样将使企业经营得更稳健。

如果采用改良权益法,还可以扩大权益法的使用范围。《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该采用成本法。为什么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都采用权益法,而对被投资单位能够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却采用成本法?原因是担心投资企业通过被投资企业调控利润。因为投资企业可以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所以可以控制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生产管理、产品价格、财务制度等,从而调控被投资企业的利润。采用权益法,投资企业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进而可调控投资企业的利润。如果采用改良权益法,投资企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收益的份额仅作为递延投资收益,而不是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因而无法调控自身的利润。去除“调控利润”的弊端后,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就可以并应该采用改良权益法。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S].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endprint

5.现在假设A公司是对“超日太阳”具有重大影响的法人股东,要用权益法核算。A公司也有股东,假设B公司是对A公司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法人股东,也要用权益法核算,C公司是对B公司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法人股东,用权益法核算。这样,当“超日太阳”的收益被虚增时,A公司、B公司、C公司的业绩也都会虚增。由此可知,当前权益法这样的规定,对虚增的收益有放大的作用。

可能有人会说,“超日太阳”是一个特例,不具有代表性。事实上,类似于“超日太阳”这样的企业在A股市场里还有不少。企业报表中的业绩是挺漂亮的,但多年来少分配甚至不分配现金股利,以后不知道什么时候开始变成亏损企业了。

从上面的讨论可知,当前《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关于权益法核算的规定,“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符合谨慎性原则,需要进行完善。

四、改良权益法

应该怎么样改?以下办法称之为“改良权益法”。

1.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收益的份额,确认为递延投资收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递延投资收益是现时未定收益,留待以后确认为投资收益或者弥补投资损失。

可在“资本公积”账户的下面设置一个二级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收益递延”账户,用来核算递延投资收益。当投资企业收到被投资企业的年终报表时,按照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收益的份额,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收益递延”账户的贷方和“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的借方。当被投资企业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可看作是回收投资,并确认投资收益,将投资企业应收的现金股利数额,从“长期股权投资”账户贷方转到“应收股利”账户的借方,同时将同等金额从“长期股权投资收益递延”账户借方转到“投资收益”账户的贷方。“长期股权投资收益递延”账户是资本公积下的二级账户,属于所有者权益账户,贷方登记投资企业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收益的份额,借方登记可收现金股利而转往投资收益的金额,以及被投资单位亏损时投资单位应负担的损失金额,计入借方的损失金额以贷方的余额为限,即这个账户只可以有贷方余额,而不可有借方余额。

2.当被投资单位亏损时,若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递延”账户有余额,可用该账户的余额弥补投资单位应负担的被投资单位净损失的份额,如该账户余额不足弥补时,不足部分作为投资损失,计入“投资收益”账户的借方。同时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下面就以A公司的有关业务为例来说明。

收到“超日太阳”2012年年报时,A公司应负担的亏损额为25 472万元,由于“资本公积——长期股权投资收益递延”账户的贷方余额仅为8 890万元,所以只可将8 890万元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收益递延”账户的借方,剩下的16 582万元就要计入“投资收益”账户,应作的会计分录为:

从以上例子可知,A公司2007年至2010年可享有“超日太阳”公司的收益,扣除现金股利部分,由于不满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的收入确认条件,笔者把它计入资本公积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递延”账户,而不是“投资收益”账户,不高估收益,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当被投资企业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可以相信“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从而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可以将这部分递延收益从“长期股权投资收益递延”账户转到“投资收益”账户。2011年被投资企业“超日太阳”亏损,A企业应负担的损失可由历年累计在“长期股权投资收益递延”账户的递延收益冲销。2012年“超日太阳”发生巨大亏损,A公司将“长期股权投资收益递延”账户抵补后的余额作为净损失,计入“投资收益”的借方,大大减少了2012年应确认的损失,从而减少了A公司因这笔投资导致企业经营失败的风险。

五、结束语

采用改良权益法,在被投资企业盈利时,投资单位不是将应享有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而是作为递延收益看待,减少了本期利润,这减少的利润应该属于利润中的水份。在被投资企业亏损时,投资单位可用往年累计的递延收益抵补本期应负担的损失。采用改良权益法,起到削峰填谷的作用,削的是收益虚高的峰,填的是损失导致利润降低的实谷,这样将使企业经营得更稳健。

如果采用改良权益法,还可以扩大权益法的使用范围。《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该采用成本法。为什么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都采用权益法,而对被投资单位能够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却采用成本法?原因是担心投资企业通过被投资企业调控利润。因为投资企业可以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所以可以控制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生产管理、产品价格、财务制度等,从而调控被投资企业的利润。采用权益法,投资企业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进而可调控投资企业的利润。如果采用改良权益法,投资企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收益的份额仅作为递延投资收益,而不是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因而无法调控自身的利润。去除“调控利润”的弊端后,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就可以并应该采用改良权益法。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S].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endprint

5.现在假设A公司是对“超日太阳”具有重大影响的法人股东,要用权益法核算。A公司也有股东,假设B公司是对A公司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法人股东,也要用权益法核算,C公司是对B公司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法人股东,用权益法核算。这样,当“超日太阳”的收益被虚增时,A公司、B公司、C公司的业绩也都会虚增。由此可知,当前权益法这样的规定,对虚增的收益有放大的作用。

可能有人会说,“超日太阳”是一个特例,不具有代表性。事实上,类似于“超日太阳”这样的企业在A股市场里还有不少。企业报表中的业绩是挺漂亮的,但多年来少分配甚至不分配现金股利,以后不知道什么时候开始变成亏损企业了。

从上面的讨论可知,当前《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关于权益法核算的规定,“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符合谨慎性原则,需要进行完善。

四、改良权益法

应该怎么样改?以下办法称之为“改良权益法”。

1.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收益的份额,确认为递延投资收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递延投资收益是现时未定收益,留待以后确认为投资收益或者弥补投资损失。

可在“资本公积”账户的下面设置一个二级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收益递延”账户,用来核算递延投资收益。当投资企业收到被投资企业的年终报表时,按照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收益的份额,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收益递延”账户的贷方和“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的借方。当被投资企业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可看作是回收投资,并确认投资收益,将投资企业应收的现金股利数额,从“长期股权投资”账户贷方转到“应收股利”账户的借方,同时将同等金额从“长期股权投资收益递延”账户借方转到“投资收益”账户的贷方。“长期股权投资收益递延”账户是资本公积下的二级账户,属于所有者权益账户,贷方登记投资企业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收益的份额,借方登记可收现金股利而转往投资收益的金额,以及被投资单位亏损时投资单位应负担的损失金额,计入借方的损失金额以贷方的余额为限,即这个账户只可以有贷方余额,而不可有借方余额。

2.当被投资单位亏损时,若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递延”账户有余额,可用该账户的余额弥补投资单位应负担的被投资单位净损失的份额,如该账户余额不足弥补时,不足部分作为投资损失,计入“投资收益”账户的借方。同时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下面就以A公司的有关业务为例来说明。

收到“超日太阳”2012年年报时,A公司应负担的亏损额为25 472万元,由于“资本公积——长期股权投资收益递延”账户的贷方余额仅为8 890万元,所以只可将8 890万元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收益递延”账户的借方,剩下的16 582万元就要计入“投资收益”账户,应作的会计分录为:

从以上例子可知,A公司2007年至2010年可享有“超日太阳”公司的收益,扣除现金股利部分,由于不满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的收入确认条件,笔者把它计入资本公积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递延”账户,而不是“投资收益”账户,不高估收益,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当被投资企业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可以相信“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从而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可以将这部分递延收益从“长期股权投资收益递延”账户转到“投资收益”账户。2011年被投资企业“超日太阳”亏损,A企业应负担的损失可由历年累计在“长期股权投资收益递延”账户的递延收益冲销。2012年“超日太阳”发生巨大亏损,A公司将“长期股权投资收益递延”账户抵补后的余额作为净损失,计入“投资收益”的借方,大大减少了2012年应确认的损失,从而减少了A公司因这笔投资导致企业经营失败的风险。

五、结束语

采用改良权益法,在被投资企业盈利时,投资单位不是将应享有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而是作为递延收益看待,减少了本期利润,这减少的利润应该属于利润中的水份。在被投资企业亏损时,投资单位可用往年累计的递延收益抵补本期应负担的损失。采用改良权益法,起到削峰填谷的作用,削的是收益虚高的峰,填的是损失导致利润降低的实谷,这样将使企业经营得更稳健。

如果采用改良权益法,还可以扩大权益法的使用范围。《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该采用成本法。为什么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都采用权益法,而对被投资单位能够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却采用成本法?原因是担心投资企业通过被投资企业调控利润。因为投资企业可以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所以可以控制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生产管理、产品价格、财务制度等,从而调控被投资企业的利润。采用权益法,投资企业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进而可调控投资企业的利润。如果采用改良权益法,投资企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收益的份额仅作为递延投资收益,而不是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因而无法调控自身的利润。去除“调控利润”的弊端后,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就可以并应该采用改良权益法。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S].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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