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社区矫正性质及其争议
2014-09-21李亨
成长·读写月刊 2014年6期
关键词:主体
李亨
【摘 要】由于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首先从北京、上海开始尝试,因此北京、上海对社区矫正的性质予以了认定,此后各地试点基本上以这两个城市的试点模式作为参照。
【关键词】定性;对象;主体
一、各地的相关规定
(一)北京的定性
根据2003年4月出版的《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培训教材》第6页的规定“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上海的定性
根据2002年8月出台的中共上海市委员会《关于推进本市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社区矫正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运用各种方法、手段,整合政法部门、社区等各方力量,着力对社区范围内的假释、监(所)外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等罪犯进行针对性的教育改造的手段和方法” 该定义将社区矫正的性质确定为“教育改造的手段和方法”,强调的是矫正,注重的是教育性、社会性。
二、理论界对于社区矫正性质的争议
对于社区矫正的性质,我国理论界亦有自己的看法和主张,尽管目前理论界的社区矫正类文章,在定性上绝大多数是沿袭上述官方定义中的定性,但也有若干具有个性认识的看法与主张,主要有一下几种代表性观点。
1、社区矫正的性质是“管理教育罪犯方式”,持此种观点的人较多,上述上海试点工作中对社区矫正的定性是最典型的。……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