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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改革要以维护农民权利为核心

2014-09-21贵州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省

当代贵州 2014年20期
关键词:农村建设

贵州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省社科院基地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如何加快实现城乡一体化、改变城乡差距仍在扩大的现实状况,需要我们从当前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中,真正做到还权于民,让农民以产权保生存、促发展,实现公正平等的发展。为此,必须从弄清农村土地产权的现状入手,正确把握农村土地确权的法律依据和范围。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通过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有效实现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让他们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为最终实现全面小康打下坚实的基础。

弄清农村土地产权的现状

目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主要有六大类:耕地、山林、四荒地、农业建设用地、非农建设用地和宅基地。而每种类型的集体土地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农户所拥有的土地在产权关系上不尽相同。耕地、山林类土地资源基本上被农户按年限承包,在承包期限内具有明显的独占性和排他性。农业建设用地由于所处自然条件和地理环境不同,其产权可能只会让某些成员农户受益,这类土地在不同成员类型之间的产权关系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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