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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相亲遭欺骗,如何维权?

2014-09-10杨学友

莫愁·智慧女性 2014年3期
关键词:消费者服务

杨学友

近两年,网络婚介、电视相亲雨后春笋般遍布城乡,一些不法婚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信息核实不严等,对征婚者造成损失。遭遇婚介纠纷,如何维权?

婚介只是搭桥,被骗只能自己担责?

【案例】42岁的谢女士在某婚介所交了1800元的服务费后,婚介所提供的一位男士的资料显示:康安,51岁,离异,某个体装饰公司经理,年收入27万元。出于对婚介所的信任,谢女士与康安确定了恋爱关系。其间,康安向谢女士借款11万余元后突然消失。经公安机关查实,康安工作、收入与实际不符,其真名为安宝华。谢女士要求婚介所退还中介费并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谢女士交了相应的服务费,婚介所提供征婚服务,双方形成的是服务合同关系。而婚介所为谢女士提供的征婚对象存在明显虚假。这说明婚介所要么未审核安宝华的身份证,要么审核不细。依据《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因此,婚介所应双倍退还谢女士的服务费。

至于谢女士自愿借款损失11万元,是安宝华涉嫌犯罪行为导致,谢女士受骗与婚介所以何姓名介绍并无因果关系。谢女士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恋爱过程中轻信他人出借钱款,自身未尽到谨慎义务,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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