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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增值税政府保障机制研究

2014-09-09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工商管理系河南濮阳457000

商业会计 2014年13期
关键词:改革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工商管理系河南濮阳457000)

2009年我国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之后,增值税的“扩围”行动即进入公众的视野。由于增值税的“扩围”缩小了营业税的税基,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和财政收入等诸多利益受到影响。在增值税改革过程中,从理性经济人角度分析,地方政府在综合改革成本和收益后,对改革的顺利推进会产生障碍。因此,要实现增值税扩围改革的顺利推进,政府的保障机制必须切实到位,本文将从五个方面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意见。

一、调整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分成比例,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1994年,我国开始正式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此次分税制主要采取的是坚持事权与财权平衡的基本原则,在划分税种的基础上兼顾税额分成,即我国的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在中央政府,由中央分出一定的税种由地方政府独立征收作为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来源,同时,中央与地方政府对于部分税种的税收总额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成。增值税和营业税在中央和地方间的分配是“分税制”的主要内容之一,营改增前,营业税属于地方税,由地税局进行征收,收入全部归地方政府所有,其收入几乎占到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一半以上,是地方政府可以掌握的唯一的主体税种。增值税属于共享税,由国税局进行征收,中央、地方按75%︰25%分成。营改增后,地方政府会损失原有营业税收入的75%,如果继续按照75%︰25%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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