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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名不是儿戏

2014-09-03张勇

老年世界 2014年15期
关键词:老年人

编辑同志:

老伴去世后,我和丧夫的李老太同居,后来办理了结婚手续,到现在已有十个年头了。我们共同居住的房子一直在我的名下,考虑到十年来她照顾我吃喝拉撒,很辛苦,也很尽心,我自己做主,在房屋产权证上给她加了名。前不久,子女得知这事与我闹翻了天。请问,我现在还能抹去老伴儿的名字吗?

读者:忧愁老汉

读者朋友:

加名不是儿戏,不是说加就加,说抹就抹的。以《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赠予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予人可以撤销赠予:(一)严重侵害赠予人或者赠予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予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予合同约定的义务”。也就是说,赠予人可以撤销赠予的情形仅有四种:赠予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予;严重侵害赠予人或者赠予人的近亲属;对赠予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予合同约定的义务。从物权的角度,加名属于财产权利的变动。《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在办理加名登记之后,李老太便已经成为法律认可的不容擅自改变的房屋共有人之一。李老太不同意,你的房屋产权证是变不回去的。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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