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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情形下的工伤认定

2014-09-01王立辉王世玲

劳动保护 2014年7期
关键词:叶某工伤保险工伤

王立辉++++王世玲

工伤认定直接关系到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认定工伤的情形错综复杂,时有不法用人单位“较劲”,阻力多多。以下列举“四不”特定情形下的工伤认定,为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供借鉴。

劳动合同不签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工作证、工资单等证明材料,如果在工作中受伤,能否申请工伤认定?这是农民工群体经常遇到的问题。

案例

25岁的小吴是一名农村青年,他和父亲来到一个建筑工地当力工,没签劳动合同,无社会保险,口头约定每月工资3 000元,竣工一次结算。

一天,在卸石料时,车上滑落的石头把小吴砸成重伤,老板以小吴不注意安全为由不为其申报工伤,不给工伤待遇,小吴自行申报工伤时遇到了麻烦。相关部门向他要书面劳动合同,他拿不出。要他提供工资卡、工作证或出工单,他也拿不出,只能拿出工地给他发的一套工作服和安全帽。劳动部门要他提供两个一同干活工人的证言,他也只能提供一个人的证言,就是他的父亲。

法官说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证明劳动关系的书面劳动合同很重要。《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可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通过提供相关凭证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由此可见,在当事人拿不出有关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时,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提请用人单位担负举证责任,亦即上文中提及的(一)、(三)、(四)中的其中一项。

侵权人不明

工伤发生原因千差万别,地点并非都在办公地。侵权人不明、地点非工作场所,这些往往造成相关认定部门对工伤的否定。这种情形多发生在外出流动工作的促销员、维修工、快递员等人员的身上。

案例

周某是一家公司的推销员。3个月前去外地推销公司产品,傍晚去某连锁店了解销售情况,途经一栋居民楼下时,不知从何处飞来一只空酒瓶砸中其头部,花去2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伤残。周某报了案,但至今没有找到侵权人。事后,周某要求公司申报工伤,相关部门以他所受伤害的地点并非在工作场所内,且侵权人不明,不予认定。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并没有规定他人伤害,侵权人必须明确。至于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也应当针对受伤职工的工作特点灵活掌握,特别是这些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不固定的职工。

“工作时间”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用人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以及加班时间。此外,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加班的时间,也应属于工作时间,除非单位明确要求禁止劳动者在规定时间以外加班。工作场所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提供的日常工作的场所,以及用人单位临时指派去往的工作场所。这里的“工作场所”不仅仅局限于劳动者所在的工作岗位场所,应泛指劳动者完成工作所需的所有场所。此处的“工作原因”,泛指为完成工作而进行的任何客观环节、条件、行为。事故伤害包括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人身伤害事故。

因此,有关部门不予周某工伤认定是错误的。依《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人代表不签字

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法人代表不承认劳动关系,不给受伤工人申报工伤,拒绝在工伤认定申请书上签字,这是工伤高发的建筑工地临时用工常见的事。

案例

某建筑工地从“马路劳务市场”招了一批工人。被招工人刘某刚从农村来,第一次进工地做工人,干活没经验。在拆一残墙时,为图快,别人在墙上拆,他在墙下抠根,结果墙倒他被砸成了重伤。因为没签劳动合同,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工地建筑商以和他没有劳动关系为由,不为他在工伤认定申请书上签字,只付了部分入院抢救费用就不再管他了。没有法人代表签字可否认定工伤?不签字就能逃脱工伤责任吗?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拒绝在工伤申请书上签字,不能规避工伤的认定、工伤责任的承担。

如果用人单位不承认存在劳动关系,当事人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在用人单位不为受伤职工“签字”、不去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况下,当事人自己或其亲属可以依照工伤认定程序,自行申请工伤认定。

不退回赔偿款

此类事多发生在第三者侵权的案件中。没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为了减轻工伤保险赔偿的责任承担,常常以侵权第三者支付了赔偿费,要求在赔偿数额中扣除,否则不提供掌握的材料,要求有关部门不给工伤认定。

案例

叶某是一家饭店主灶。一日清晨,他去海鲜市场选料,在回来途中不幸被一超速闯红灯货车碰撞,叶某身受重伤。交警认定货车驾驶员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肇事货车驾驶员赔偿了叶某入院就医的全部费用。因饭店没有给叶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要饭店负责。饭店老板提出其为叶某支出的工伤保险费用中,要扣除肇事货车驾驶员已支付的费用,否则不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有关部门不予工伤认定。

法官说法

饭店老板支付叶某工伤保险费用时,要扣除肇事货车驾驶员已支付费用的要求,不能得到法律支持。以此要求有关部门不予工伤认定,为无理之举。也就是说,叶某就重叠的部分可能得到双重赔偿。

双倍赔偿问题是有法律支持的。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编辑 宁 远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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