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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土地集约化发展研究

2014-09-01谷中山

北方经济 2014年6期
关键词:集约化农地农村土地

谷中山

一、研究背景

自从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以来,河南省农村土地流转从零散、自发的无序萌芽流转阶段,进入到规范有序的规模流转阶段。作为河南省农村改革发展的一项核心工作,土地流转有着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积极的现实意义。

二、河南省农村土地流转的背景及原因分析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尤其是农业机械化和工业化的大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从土地上解放出来。这些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涌进城市,大部分从事非农产业,所获得的收入在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河南省农村居民在2000年、2005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和2012年的人均纯收入分别为1986元、2871元、3852元、4454元、4807元、5524元、6604元和7525元,农村农业收入在2000年、2005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和2012年分别为933元、1261元、1581元、1747元、1885元、2154元、2315元和2558元,农村农业收入占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分别为46.98%、43.93%、41.04%、39.22%、39.21%、38.99%、35.05%和33.99%。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农业收入均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但是农村农业收入占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却是呈现整体下降的趋势。这说明农业收入的增加值小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增加值,侧面也说明了非农就业收入在农民收入中占的比重越来越大,这使得农民的种田积极性大大降低。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土地经营模式,在发挥了巨大的经济效应之后,其弊端逐渐地显露出来:农地种植面积小、土地块数细碎化等使得农业经营生产成本比较大,无法产生规模经济效益,使得农民的种植意愿不高。近年来,虽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惠农、利农政策和措施,但是由于种子、农具、农药等农资价格越来越高,而农产品的价格一直受国家管控,农民从土地上获得收益却越来越低,农民的种植意愿深受打击。越来越多的“80后”、“90后”等新生代农民从青年时期就在城市中打工,从小就没有过务农经验,对农村既亲切又陌生,他们的父母由于年老力衰,无力经营农地,他们自己又不愿意回村务农,渴望在城市生活下去,只有把土地承包出去或“撂荒”。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速度加快,规模日益扩大,为农地的集约化经营提供了有利的外部环境因素。

三、河南省农村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的意义

河南省农村土地集约化有利于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增加粮食产量,增加农民的收入,有利于解决社会矛盾,为中原经济区崛起提供各方面的保障。

(一)有利于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农村土地的规模化、产业化和集约化发展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快速增加农民的家庭收入,繁荣农村经济的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

(二)有利于推动中原经济区的崛起

农村土地流转规模的扩大,有利于农地的机械化、现代化发展,改变传统的一家一户的手工作业,从而使得大量的农村劳动力从土地当中解放出来,这些剩余的农村劳动力可以向乡镇、城市转移,为第二、第三产业提供丰富的劳动力,支持工业化建设。而中原经济区的快速发展,需要大量的劳动力,这正好可以由土地集约化、规模化、机械化经营解决。

(三)有利于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增加农民收入

农地集约化、规模化、机械化经营,让大量的农村劳动力从土地中解放出来,进入乡镇、城市就业,为我国的第二、第三产业提供充足的劳动力,特别是建筑行业、服务业等;同时,作为土地承包方,由于经营土地规模的扩大,可以进行土地的机械化大生产,节约生产成本,增加收益,所以,农村土地的流转可谓一举多赢。

四、加快河南省农地集约化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农村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

政府应承担起建设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任,加强农村养老保障的立法,循序渐进地解决农民养老保障问题,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农村土地承包权基金,确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动态调整机制。发展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减弱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增强土地生产功能是必然的趋势。要减弱农民对土地养老的依靠,从而减弱农民对土地的依赖,以此来加快河南省农地流转的速度,加快农地集约化发展的步伐。

(二)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建设

目前,大多数省份的农村土地流转处于萌芽发展阶段,流转规模不大,农民流转的意愿不高。究其原因,主要是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制建设不完善所致。所以,为了加快土地流转的规模和速度,应规范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制建设,切实保障农村土地流转的权益。

(三)提高城市化工业化水平,加大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

农村土地集约化经营是一件功夫在外的事情。工业化、城市化的发达程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农业机械化、现代化的发展程度,农户的经济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供求关系等外在因素严重制约着农村土地集约化经营规模。落实好国家即将出台的《城镇化发展规划(2012—2020 年) 》,切实转变城镇化模式,以中西部地区为主、以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为主、以新生代农民工为主,深入推进政策调整和制度创新,推动城镇均衡布局和不同类型城镇协调发展,统筹城乡产业发展,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有序推进市场主导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实现惠及农民工的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

(四)规范农村农地流转市场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流转的权益

首先,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机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使得土地流转价格信息公开、透明,使得土地流转方和土地承包方获得完全对等的信息;其次,让农民可以根据农地流转市场的行情决定农地流转的市场价格,也就是政府要给予农民对土地拥有价格决定权;最后,政府应尽快制定具体的农地流转制度和措施,保护土地流转农民的权益。

(五)推广土地股份制合作社经营

首先,由政府、农民等组织对农村耕地进行整体估价,然后按照土地估价的价值来换算成股份,将股份入股土地股份制合作社;其次,入股的所有土地的经营生产活动由土地股份合作社统一经营和管理,所有入股的农民按各自的股份多少进行分红。

责任编辑:康伟

一、研究背景

自从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以来,河南省农村土地流转从零散、自发的无序萌芽流转阶段,进入到规范有序的规模流转阶段。作为河南省农村改革发展的一项核心工作,土地流转有着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积极的现实意义。

二、河南省农村土地流转的背景及原因分析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尤其是农业机械化和工业化的大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从土地上解放出来。这些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涌进城市,大部分从事非农产业,所获得的收入在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河南省农村居民在2000年、2005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和2012年的人均纯收入分别为1986元、2871元、3852元、4454元、4807元、5524元、6604元和7525元,农村农业收入在2000年、2005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和2012年分别为933元、1261元、1581元、1747元、1885元、2154元、2315元和2558元,农村农业收入占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分别为46.98%、43.93%、41.04%、39.22%、39.21%、38.99%、35.05%和33.99%。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农业收入均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但是农村农业收入占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却是呈现整体下降的趋势。这说明农业收入的增加值小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增加值,侧面也说明了非农就业收入在农民收入中占的比重越来越大,这使得农民的种田积极性大大降低。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土地经营模式,在发挥了巨大的经济效应之后,其弊端逐渐地显露出来:农地种植面积小、土地块数细碎化等使得农业经营生产成本比较大,无法产生规模经济效益,使得农民的种植意愿不高。近年来,虽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惠农、利农政策和措施,但是由于种子、农具、农药等农资价格越来越高,而农产品的价格一直受国家管控,农民从土地上获得收益却越来越低,农民的种植意愿深受打击。越来越多的“80后”、“90后”等新生代农民从青年时期就在城市中打工,从小就没有过务农经验,对农村既亲切又陌生,他们的父母由于年老力衰,无力经营农地,他们自己又不愿意回村务农,渴望在城市生活下去,只有把土地承包出去或“撂荒”。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速度加快,规模日益扩大,为农地的集约化经营提供了有利的外部环境因素。

三、河南省农村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的意义

河南省农村土地集约化有利于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增加粮食产量,增加农民的收入,有利于解决社会矛盾,为中原经济区崛起提供各方面的保障。

(一)有利于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农村土地的规模化、产业化和集约化发展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快速增加农民的家庭收入,繁荣农村经济的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

(二)有利于推动中原经济区的崛起

农村土地流转规模的扩大,有利于农地的机械化、现代化发展,改变传统的一家一户的手工作业,从而使得大量的农村劳动力从土地当中解放出来,这些剩余的农村劳动力可以向乡镇、城市转移,为第二、第三产业提供丰富的劳动力,支持工业化建设。而中原经济区的快速发展,需要大量的劳动力,这正好可以由土地集约化、规模化、机械化经营解决。

(三)有利于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增加农民收入

农地集约化、规模化、机械化经营,让大量的农村劳动力从土地中解放出来,进入乡镇、城市就业,为我国的第二、第三产业提供充足的劳动力,特别是建筑行业、服务业等;同时,作为土地承包方,由于经营土地规模的扩大,可以进行土地的机械化大生产,节约生产成本,增加收益,所以,农村土地的流转可谓一举多赢。

四、加快河南省农地集约化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农村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

政府应承担起建设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任,加强农村养老保障的立法,循序渐进地解决农民养老保障问题,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农村土地承包权基金,确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动态调整机制。发展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减弱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增强土地生产功能是必然的趋势。要减弱农民对土地养老的依靠,从而减弱农民对土地的依赖,以此来加快河南省农地流转的速度,加快农地集约化发展的步伐。

(二)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建设

目前,大多数省份的农村土地流转处于萌芽发展阶段,流转规模不大,农民流转的意愿不高。究其原因,主要是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制建设不完善所致。所以,为了加快土地流转的规模和速度,应规范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制建设,切实保障农村土地流转的权益。

(三)提高城市化工业化水平,加大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

农村土地集约化经营是一件功夫在外的事情。工业化、城市化的发达程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农业机械化、现代化的发展程度,农户的经济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供求关系等外在因素严重制约着农村土地集约化经营规模。落实好国家即将出台的《城镇化发展规划(2012—2020 年) 》,切实转变城镇化模式,以中西部地区为主、以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为主、以新生代农民工为主,深入推进政策调整和制度创新,推动城镇均衡布局和不同类型城镇协调发展,统筹城乡产业发展,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有序推进市场主导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实现惠及农民工的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

(四)规范农村农地流转市场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流转的权益

首先,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机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使得土地流转价格信息公开、透明,使得土地流转方和土地承包方获得完全对等的信息;其次,让农民可以根据农地流转市场的行情决定农地流转的市场价格,也就是政府要给予农民对土地拥有价格决定权;最后,政府应尽快制定具体的农地流转制度和措施,保护土地流转农民的权益。

(五)推广土地股份制合作社经营

首先,由政府、农民等组织对农村耕地进行整体估价,然后按照土地估价的价值来换算成股份,将股份入股土地股份制合作社;其次,入股的所有土地的经营生产活动由土地股份合作社统一经营和管理,所有入股的农民按各自的股份多少进行分红。

责任编辑:康伟

一、研究背景

自从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以来,河南省农村土地流转从零散、自发的无序萌芽流转阶段,进入到规范有序的规模流转阶段。作为河南省农村改革发展的一项核心工作,土地流转有着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积极的现实意义。

二、河南省农村土地流转的背景及原因分析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尤其是农业机械化和工业化的大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从土地上解放出来。这些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涌进城市,大部分从事非农产业,所获得的收入在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河南省农村居民在2000年、2005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和2012年的人均纯收入分别为1986元、2871元、3852元、4454元、4807元、5524元、6604元和7525元,农村农业收入在2000年、2005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和2012年分别为933元、1261元、1581元、1747元、1885元、2154元、2315元和2558元,农村农业收入占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分别为46.98%、43.93%、41.04%、39.22%、39.21%、38.99%、35.05%和33.99%。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农业收入均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但是农村农业收入占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却是呈现整体下降的趋势。这说明农业收入的增加值小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增加值,侧面也说明了非农就业收入在农民收入中占的比重越来越大,这使得农民的种田积极性大大降低。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土地经营模式,在发挥了巨大的经济效应之后,其弊端逐渐地显露出来:农地种植面积小、土地块数细碎化等使得农业经营生产成本比较大,无法产生规模经济效益,使得农民的种植意愿不高。近年来,虽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惠农、利农政策和措施,但是由于种子、农具、农药等农资价格越来越高,而农产品的价格一直受国家管控,农民从土地上获得收益却越来越低,农民的种植意愿深受打击。越来越多的“80后”、“90后”等新生代农民从青年时期就在城市中打工,从小就没有过务农经验,对农村既亲切又陌生,他们的父母由于年老力衰,无力经营农地,他们自己又不愿意回村务农,渴望在城市生活下去,只有把土地承包出去或“撂荒”。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速度加快,规模日益扩大,为农地的集约化经营提供了有利的外部环境因素。

三、河南省农村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的意义

河南省农村土地集约化有利于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增加粮食产量,增加农民的收入,有利于解决社会矛盾,为中原经济区崛起提供各方面的保障。

(一)有利于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农村土地的规模化、产业化和集约化发展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快速增加农民的家庭收入,繁荣农村经济的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

(二)有利于推动中原经济区的崛起

农村土地流转规模的扩大,有利于农地的机械化、现代化发展,改变传统的一家一户的手工作业,从而使得大量的农村劳动力从土地当中解放出来,这些剩余的农村劳动力可以向乡镇、城市转移,为第二、第三产业提供丰富的劳动力,支持工业化建设。而中原经济区的快速发展,需要大量的劳动力,这正好可以由土地集约化、规模化、机械化经营解决。

(三)有利于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增加农民收入

农地集约化、规模化、机械化经营,让大量的农村劳动力从土地中解放出来,进入乡镇、城市就业,为我国的第二、第三产业提供充足的劳动力,特别是建筑行业、服务业等;同时,作为土地承包方,由于经营土地规模的扩大,可以进行土地的机械化大生产,节约生产成本,增加收益,所以,农村土地的流转可谓一举多赢。

四、加快河南省农地集约化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农村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

政府应承担起建设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任,加强农村养老保障的立法,循序渐进地解决农民养老保障问题,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农村土地承包权基金,确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动态调整机制。发展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减弱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增强土地生产功能是必然的趋势。要减弱农民对土地养老的依靠,从而减弱农民对土地的依赖,以此来加快河南省农地流转的速度,加快农地集约化发展的步伐。

(二)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建设

目前,大多数省份的农村土地流转处于萌芽发展阶段,流转规模不大,农民流转的意愿不高。究其原因,主要是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制建设不完善所致。所以,为了加快土地流转的规模和速度,应规范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制建设,切实保障农村土地流转的权益。

(三)提高城市化工业化水平,加大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

农村土地集约化经营是一件功夫在外的事情。工业化、城市化的发达程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农业机械化、现代化的发展程度,农户的经济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供求关系等外在因素严重制约着农村土地集约化经营规模。落实好国家即将出台的《城镇化发展规划(2012—2020 年) 》,切实转变城镇化模式,以中西部地区为主、以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为主、以新生代农民工为主,深入推进政策调整和制度创新,推动城镇均衡布局和不同类型城镇协调发展,统筹城乡产业发展,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有序推进市场主导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实现惠及农民工的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

(四)规范农村农地流转市场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流转的权益

首先,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机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使得土地流转价格信息公开、透明,使得土地流转方和土地承包方获得完全对等的信息;其次,让农民可以根据农地流转市场的行情决定农地流转的市场价格,也就是政府要给予农民对土地拥有价格决定权;最后,政府应尽快制定具体的农地流转制度和措施,保护土地流转农民的权益。

(五)推广土地股份制合作社经营

首先,由政府、农民等组织对农村耕地进行整体估价,然后按照土地估价的价值来换算成股份,将股份入股土地股份制合作社;其次,入股的所有土地的经营生产活动由土地股份合作社统一经营和管理,所有入股的农民按各自的股份多少进行分红。

责任编辑: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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