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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代购逃税第一案”二审判决

2014-08-30本刊编辑杜娟

计算机与网络 2014年1期
关键词:走私海关化妆品

■本刊编辑 杜娟

近日,北京市二中院开庭重审离职空姐海外代购逃税案,重审后做出判决,以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李晓航有期徒刑3年,并当庭将已经取保候审的李晓航收监。其余两名同案犯被判有期徒刑二年4个月和二年6个月。2010-2011年期间,李晓航从韩国免税店买回化妆品,然后放到淘宝店上销售,涉案的化妆品共计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109万元。此前二审中,李晓航被认定偷逃税款,逃税金额从一判109万减至8万。

近年来,海外代购发展迅猛发展,受到不少网购消费者的青睐。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监测数据显示,2010年、2011年、2012年,中国海外代购市场交易规模分别达到120亿元、265亿元、483亿元,其中2012年同比增长82%,预计2013年海外代购的交易规模将有望达744亿元。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数据显示,按照相关规定,位列海外代购首位的化妆品要收50%进口税,而数码产品、手表类征收30%的进口税,金银首饰及文化用品等商品征收税率最低为10%。除了进口关税,目前我国进口产品进入流通环节还要收取17%增值税。

众多代购商家为了达到利润最大化,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售后权益难以保障等诸多问题,游走在法律“红线边缘”。

根据我国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此,国内知名电商法律专家、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电子商务部主任张延来律师认为:

——海外代购产业链背后存在严重的“法律隐患”,具体包括:

代购者的风险

国内有一种观点认为代购的法律关系的组成包括:

1、实际购买人和名义购买人(代购者)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委托的内容是购买指定的商品;

2、名义购买人和商品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但实际上,购买人和代购者之间并非完全是《合同法》意义上的“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委托合同关系,因为大部分代购者是先行对其代购的内容予以展示和宣传,由购买人选择后再行代购,并非从一开始就是按照购买人的指示,这种商业模式跟进口商进口产品到国内销售没有实质性区别。

因此,海外代购是两个买卖合同关系。基于上述这一前提,代购者作为卖方,其将面对前述分析中所有可能出现的潜在法律风险,包括税收、行政监管、知识产权以及消费者权益等。

第三方代购平台的风险

这里的“第三方代购平台”,是指仅为代购行为提供技术平台支持,不参与实际代购也不从中分享获益的平台。

此类平台国内法律没有要求其预先承担产品审查义务,但应当预先建立用户实名备案、消费者保障、侵权处理等一系列制度,尤其是在接到权利人的投诉后,应该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否则应该就侵权行为与实际侵权人一道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认为:

——重判11年或有“杀一儆百”嫌疑,遏制不正之风需治本。

北京二中院面对“法盲”遍野的情况,做出11年惊人的判决,难免有“抓典型,树新风”,“杀一儆百”的嫌疑。另一方面,许多商家选择代购,除了海外代购的商品价格便宜外,也有对产品品质的青睐。近年来国内不断爆出的婴幼儿奶粉等安全事故,这导致稍有消费能力的家长都会选择国外品牌。既然国内的市场无法满足老百姓的消费需求,加上电子商务的兴起兴起,网络代购日益发达,人们联络更加方便,这才有了代购迅速成长的土壤。北京二中院如果只是期望通过一纸判决就可以肃杀代购这“不正之风”,恐怕只是治标不治本。

海关的选择性执法也是导致李晓航受重罚原因之一。海关的入境检查一般是抽查的,不是每个人都会轮到的。这就像是每天闯红灯的行人有无数,但是是否会受到处罚,那就要看交警的“心情”。进出口监督管理是海关的一个重要职责。但是很多时候都只强调了“职”,却忘记了这也是一种“责”。

一个合法的判决,折射的却是一个离职空姐的余生懊悔,一个行业的急速洗牌,一个国家的司法危机,一个法系的思维困境。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姚小娟律师认为:

——“海外代购”逃避关税缴纳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走私行为无疑。

尽管网络代购从业者为广大的网民购买国外的商品提供了方便而快捷的途径,也正因此如此,网络上有大量的声音对李晓航进行声援,认为其不应当被判定有罪并因此而获重刑。

单纯从法律角度来说,网民的声援是缺乏理性的。网络代购从业者进行“海外代购”,并以此逃避关税缴纳的行为,是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走私行为无疑。

但是,当网络代购成为一种社会现象,成为一个新兴行业时,相比个人的个别行为,这种行为就有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正因如此,才会引起网民的声援。但是,这样的行为是否会触犯法律,还是需要依据现有法律来判定。协,则属于修法的范畴。

对此,国内知名电商分析师、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网络零售部主任莫岱青分析师认为:

——名品牌在国内外存在的巨大差价,是海外代购兴盛的根本原因。

国际知名品牌在国内外很大的差价是海外代购行业兴盛的关键原因,而造成价格差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较高的进口关税。通过海外代购获得的商品,由于种种渠道避开了高额的税收费用,这样一来,代购产品就以其优惠的价格成功占有了中低档收入者的市场份额。

此外,造成国际著名品牌差价大还与采取内外有别的经营模式有关。与国外奢侈品品牌大多采取经销商模式不同,国内很多品牌采用直营店模式,由于不多的存货难以形成饱和市场,其价格也一直居高不下。因此,国外的折扣促销产品对于国内顾客来说,无疑充满了诱惑。

对此,国内知名网购维权专家、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与权益部助理分析师姚建芳给出以下4条专业建议:

建议一:禁触法律红线,走正常海关程序

目前,国内法律对进出口产品已经作出了特殊的规定,禁止偷税、漏税,严重会构成刑事犯罪。因此,从事海外代购的正规商家应走正常海关程序并申报纳税,不能为降低经营成本铤而走险。

建议二:加强平台监管,严格取缔售假行为

消费者经常对海外代购的商品真假产生质疑,事实上很多海外代购的商品“身份”并不明确。因此,第三方电商平台应加强对入驻商家的监管,及时取缔售假行为。

建议三:加强立法,严格执法

国家应对海外代购相关细则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例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中增加海外代购相关规定。保障海外代购行业的健康发展。

建议四:谨慎下单,告别霸王条款

由于是虚拟环境下的交易,代购商品的质量并不能完全得到保障,一些不法代购商家或个人往往采取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方式牟取暴利,使得代购产品的质量更加无法保证。而目前国内海外代购商基本实行不退不换的策略,一来到国外退换很麻烦,二来物流费用也很高。

因此,消费者下单务必谨慎,询问商家相关的售后服务,如发现不能退换货等霸王条款,及时举报。

案件回放

李晓航是海南航空公司的空姐,2008年因病离开航空公司。2009年夏天,她和男友在淘宝网上开了名叫“空姐小店”的化妆品店铺,销售化妆品。

2010年8月起,李晓航与在韩国工作的褚子乔合作。褚子乔弄到了韩国机场免税店的账号,在韩国购买化妆品,之后邮寄到中国。

一个月后,中国海关出了新政,海关将个人邮寄物品进口应征税税额起点从500元下调到50元。许多像李晓航这样的卖家,开始选择以个人携带入境的方式避税。之后的一年中,李晓航及其男友石海东通过客带货的方式从无申报通道携带化妆品入境,均未向海关申报。

2011年8月31日,李晓航从韩国到达首都机场后被抓获,后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提起公诉。检方指控,2010年至2011年8月,褚子乔提供韩国免税店账号并负责在韩国结算货款,李晓航伙同石海东多次在韩国免税店购买化妆品等货物,以“客带货”的方式从无申报通道携带入境,通过网店销售牟利。检方指控的犯罪金额分为两部分,一是走私被当场查出的现货涉及的偷逃税款11万元,另一部分是根据淘宝网店订单推算的,数额被认定为109万元。

2012年9月3日,法院一审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李晓航有期徒刑11年,褚子乔有期徒刑7年,石海东有期徒刑5年。李晓航不服上诉。

2013年5月,市高院二审以“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此案发回二中院重审。

2013年10月9日,二中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因患病被取保候审的李晓航在父母陪同下出庭,庭审主要针对海关出具的核税证明书和被告人李晓航淘宝网店订单上的货物是否全部入境进行了重新质证。法庭上,公诉人提交了北京海关新的《海关核定证明书》,以及两份海关部门的《工作说明》。《证明书》就被查获的实物部分进行了计算,认定该部分的偷逃税款为8万。

宣判现场走私额降低改判3年,律师称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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