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批判的差等正义:概念建构及其应用
2014-08-27谢治菊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4期
谢治菊
(贵州民族大学 人文科技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一、作为批判的差等正义概念:提出之背景与依据
就字面而言,差等正义有两种完全相反的意思:一是作为一种现实的正义形态,差等正义是正义的,是介于完全不正义和完全正义之间的有限正义;另一种则应该理解为:差等正义是建立在身份和等级基础上的不正义。本文要表达的是差等正义的第二层意思,即差等正义是不正义的,是应该被批判的,这就延伸出差等正义一词本身的悖论。按照习惯用法,“差等”更多的是贬义词、负向词,“正义”是个褒义词、正向词。差等意味着不平等,不平等意味着不正义,那么,差等怎么能与正义连在一起使用呢?这种理解又衍生出另外一个悖论:差等正义既然与“正义”联系在一起,怎么又是不正义的呢?这意味着,要研究作为批判的差等正义的内涵,就必须对差等正义概念提出的背景和依据予以阐释。
如果把正义看成一个连续统,差等正义就是位于不正义与正义之间的节点,站在这个角度,差等正义似乎就是对非正义的扬弃,是对正义的建构。由于人们事实上生活在一个处处充满不平等的社会,完全的正义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因此,人们平时所提到的正义如“作为交换的正义、作为条件的正义、作为功利的正义、作为公平的正义、作为公正的正义”等实际上是一种不完全的正义,甚至离完全正义不止几步之遥。正如巴里所言:“古往今来的社会制度都是不尽如人意的,完全符合正义的社会不仅从来没有出现过,而且将来也不会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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