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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知道的新消法维权亮点

2014-08-26

恋爱婚姻家庭·养生版 2014年9期
关键词:消法网购经营者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已于今年的3月15日正式实施了。新《消法》此次修改内容涉及面广,对网络购物、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等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热点问题均作了明确规定。下面通过案例的形式为你梳理一下与咱们消费生活相关的新《消法》亮点,供您参考。

亮点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案例:张先生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台迷你小冰箱,可使用两个月后,小冰箱内壁便出现了裂痕。张先生拿着发票找到商场,但商场认为系张先生人为损坏,不同意免费修理。张先生将商场告上了法庭,但因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小冰箱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判败诉。

《消法》新规: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解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往往非常困难。此次《消法》修改,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根据修改后的《消法》,案例中冰箱有无质量问题,应由商家来举证。

亮点二:赋予消费者反悔权

案例:王小姐在某大型购物网站上看到一双高跟鞋,款式新颖,价格也很便宜,王小姐毫不犹豫点击了购买,并支付了货款。收到货后,王小姐觉得这双高跟鞋颜色跟图片上出入很大,要求退货,并愿意承担来往的运费,但遭到店主的拒绝。

《消法》新规: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订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面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解读:远程购物的“非现场性”导致消费者和商家的信息极不对称,因为商家可能隐瞒了商品的负面信息,但由于无法直接接触商品,消费者可能被蒙在鼓里而遭受损失。修改后的《消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因此,王小姐有权退货。

亮点三:明确个人信息保护

案例:吴先生在某大酒店预订了婚宴,并留了电话。可是不久,婚庆、旅游等公司的电话便接踵而至,吴先生不堪其扰。在婚礼操办过程中,唯一留电话号码的就是在订酒席环节。于是他找到酒店,但酒店解释,这是他们免费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新人在这些公司消费可享受优惠。吴先生非常气愤,却投诉无门。

《消法》新规: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解读:个人信息被随意泄露或买卖,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但却没人管也没地方去投诉。修改后的《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

亮点四:消协可提公益诉讼

案例:杜先生请朋友到某餐馆吃饭,结账时,发现餐馆多收了24元钱。杜先生询问得知,这24元系杜先生和朋友就餐时使用的一次性餐具费用,所有顾客都收了。杜先生认为餐馆这种强制性消费违法,向当地消协投诉。但经调解后,消协也表示爱莫能助,让杜先生到法院起诉。为了24元钱打官司太划不来了,杜先生只得作罢。

《消法》新规: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解读:对于消费纠纷数额较小的事件,相当多的消费者衡量维权成本后,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维权。修改后的《消法》明确了消协的诉讼主体地位,对于群体性消费事件,消费者可以请求消协提起公益诉讼。

亮点五:定位网购平台责任

案例:吴女士在某大型网购平台上的一家手表网店中购买了一款某知名进口品牌手表。实际收到货后,吴女士发现手表并非正品。于是便联系卖家退货,但通过网店中所留的电话、邮件等均无法联系上。吴女士向网购平台工作人员反映,他们在核实后表示,对方当时提供验证的身份证件系假冒,目前他们做的只能是将这家网店关闭。吴女士所遭受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消法》新规: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解读:网购平台只是提供一个交易平台,买卖自由,双方自愿,要求网购平台进行直接监管也是不现实的。为此,此次修改后的《消法》对网购平台的责任进行了清晰定位,即网购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亮点六:加码消费欺诈赔偿

案例:孙小姐在某超市购物时,买了一公斤促销的泰国大米和一公斤促销的苹果。结账回家后,孙小姐发现超市在结账时,均是按大米和苹果的原价进行结算的,于是她找到超市要求赔偿。

《消法》新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修改后的《消法》不仅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退一赔二”变为“退一赔三”,而且还对赔偿的最低数额进行确定。上述案例中,超市的行为明显构成价格欺诈,孙小姐可获得3倍赔偿,如该数额低于500元,则可获得500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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