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工程“害民”根在以邻为壑
2014-08-26何勇海
决策探索 2014年15期
关键词:污染
何勇海
小孩无故“流鼻血”、上百学生转学、居民半夜被臭醒……在深圳、惠州交界处,一边是深圳坪山环境园,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污泥脱水厂已持续数月排放臭气;一边是设计容纳十万人居住的惠州龙光城社区,距离污染源只有一河之隔,距离在500米左右,已入住的业主反映,2013年底开始闻到一些臭味,后来臭味加重并伴有化学气味,晚上尤其浓烈,“半夜都能把人臭醒”。
又是一起跨越行政区域的污染事件。跨地域污染的治理与监管,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往往会陷入一种难以有效解决的困局。惠州大亚湾环保局说,污染源在深圳,他们没有权力执法;而深圳坪山管委会则说,污水处理厂和污泥脱水厂的管辖权在深圳水务集团,让惠州维权业主找深圳市政府;深圳市政府接访后,又把惠州业主的诉求,交给深圳坪山管委会负责处理……真不知“皮球”还要踢多久?
按理说,地区可以有边际,时间也可以有分界,但治理环境污染不该限区域。因为深圳与惠州地域接壤,相互为邻,在污染影响之下,肯定难以独善其身,当深圳有污染发生时,惠州难逃厄运,反之亦然。深圳一方岂能只顾自己排污方便快捷,而不顾惠州数万业主的诉求?主动与惠州方面联动治污,共同改善环境质量,方是正解。若是资金不足、治污设施不足导致污染,则应加大投入;若是地方保护主义作怪,则应拆除“藩篱”。
《孟子》云:“禹之治水,水之道也,是故禹以四海为壑;今吾子以邻国为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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