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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出台10项规定 规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

2014-08-26

中国计算机报 2014年30期
关键词:服务信息

本报讯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8月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共10条,对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使用者的服务和使用行为进行了规范,对通过即时通信工具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提出了明确管理要求。

根据《规定》要求,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工作,省级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相关工作。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

《规定》明确提出,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规范自己在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个方面的行为,不发布超越底线的言论。

针对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规定》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为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开设公众账号,应当经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审核,由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分类备案。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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