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手机应用的商标保护——从嘀嘀打车涉嫌侵权谈起
2014-08-21汪金川
科技视界 2014年21期
袁 满 汪金川
(湖北理工学院 人文社会科学部,湖北 黄石 435003)
近日,杭州妙影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妙影电子”)宣布,起诉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侵权,要求小桔科技停止使用商标,并赔偿八千万元。该案件已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择日开庭。据悉,妙影电子于两年前注册了“嘀嘀”以及“Didi”的商标,被归类于第9类商标(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类型)。该公司负责人称,妙影电子是一家智能交通系统软件开发的公司,其核心产品包括打车软件在内,公司于2011年3月22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的文字商标,2012年5月21日成功注册该商标。而“嘀嘀打车”产品的开发公司——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注册申请则是半年之后。根据商标法57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就构成商标侵权。
滴滴打车CEO程维谈到后续的发展说,和妙影打了接近两年的官司,要回来的可能性是很大的。但失去的时间不等人,更名为妥。
据悉,2013年3月,嘀嘀打车所在的公司小桔科技已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了“滴滴打车”的图形、文字组合商标申请。2014年4月,“滴滴打车”的图形、文字组合商标已经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初审并予以公告。在该商标初审通过后,小桔科技启动了品牌更名准备程序,并于2014年5月20日正式更名。
在手机应用下载量剧增、越来越受用户欢迎的今天,此案件引发我们思考,手机应用开发商应该如何通过注册商标对其研发的手机应用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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