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行政视角下公安行政行为新探——以郑州市公安局为例
2014-08-21赵燕萍
科技视界 2014年21期
赵燕萍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1 公安行政行为的内涵及变革
公安行政权在国家公权力中是影响范围最广泛并且强制力效力最强的国家公权力,近几年来,由于公安行政行为引发的“警民关系”冲突事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如何定位和规范公安行政行为,成为政府职能转型时期,公安机关行政作为领域的重要内容。
公安行政行为在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公安行政行为是警察行为的一种,是指警察机关依法运用国家赋予的警察行政权力和警察行政手段,履行警察行政职能,进行执法并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1]公安行政行为的执法主体有省厅、局、处,直辖市公安局、处,区分局、县公安局、科(所、队、室);执法的种类有公安行政处罚、公安行政许可、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公安行政强制执行,及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和强制戒毒等;执法方式有作为方式与不作为方式。
2 对服务型公安行政行为构建的要求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社会存在着大量的社会不公正问题,保障体系建设明显滞后与经济的发展,基本民生问题日益突出,城乡差距、地区差距、贫富差距持续扩大,引发的社会不稳定问题增多,特别是各种群体性事件居高不下,使得社会稳定问题日益突出,公安机关在下一步化解社会矛盾体现服务职能的行政工作上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2.1 确立“民本”执政的服务理念是公安行政行为的核心
党在新时期“民本”服务理念,是对“以人为本”作出新诠释,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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