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艺术作品著作权问题的探析
2014-08-19许晓培
文艺生活·中旬刊 2014年7期
许晓培
(山东艺术学院 艺术管理学院,山东 济南 250000)
儿童艺术作品著作权问题的探析
许晓培
(山东艺术学院 艺术管理学院,山东 济南 250000)
儿童权利作为人权的一部分,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在我国,由于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涉及儿童权利问题确属薄弱,在著作权等文化权利的保护上尤甚。因此,本文就保护儿童的艺术文化作品著作权问题进行了思考和建议。
儿童;著作权;权利保护
一、我国儿童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现状
儿童的著作权利是基于儿童作为著作权利主体而提出的。根据我国签署的《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应尊重并促进儿童充分参加文化和艺术生活的权利,并应鼓励提供从事文化、艺术、娱乐和休闲活动的适当和均等的机会。”该条约第一条表示:“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少于18岁。”在我国,儿童虽然不是国家民法意义上拥有权利能力和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但是,对其文化活动的参与及文化成果的保护上,应该享受同成人平等的精神和物质利益,获得被保护的权益。
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就是说,如果一部作品同时具备了“智力成果”、“独创性”以及“可复制性”,那么这部作品就会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且作品一经完成,著作权立即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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