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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之民事责任探究

2014-08-16高海

关键词:连带责任

高海

摘要: 基于6省85份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之民事判决书的整理发现,在判令承担责任的责任主体、责任形式、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各地法院的判决尚存严重分歧,不仅同案不同判,而且还会混淆村民小组与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关系、模糊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通过梳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在扬弃村民委员会承担连带责任或共同责任之司法见解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变革村民委员会设置村民小组的法律规定,彰显村民小组的独立性以及村农民集体与组农民集体的平等性,以改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之民事责任的司法审判。

关键词: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村民小组;连带责任;共同责任

中图分类号:F301.24;DF4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4)04-0008-08

当前,学界对农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获得的土地补偿费(简称“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受益主体或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1],即征地补偿款分配的前置性问题,而对征地补偿款分配的后续性问题——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之民事责任则鲜有涉及。通过对北大法意网、法律图书馆网和北大法宝中,以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为共同被告,以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和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等为案由,涉及陕西、湖南、福建、云南、河南、安徽等6省2008~2012年间的85份民事判决书进行整理可以发现:在判令承担责任的责任主体、责任形式、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各地法院的判决尚存严重分歧,不仅同案不同判,而且还会混淆村民小组与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的法律关系、模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进而影响村民自治。因此,亟需关注并梳理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中的民事责任,完善相关立法,改善同类案件的司法审判。

一、司法界的见解

(一)责任主体和责任形式的司法见解

6省85份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民事判决书在判令承担责任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形式上存在明显差异(见表1)。首先,责任主体的差异。72份判令村民小组和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或共同责任;13份判决驳回对村委会的诉讼请求,只判令村民小组承担给付责任。判令村民小组和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或共同责任的判决书中,陕西有42份,湖南有7份,福建有10份,云南有2份,河南有11份;一审判决有66份,二审判决有6份。判令村委会无责任的判决书中,陕西有2份,湖南有9份,河南有1份,安徽1份;一审判决有7份,二审判决有6份。其次,责任形式的差异。判令村民小组和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书有49份,判令村民小组和村委会承担共同责任的判决书有23份。甚至有同一法院以相同理由分别判处连带责任和共同责任的,例如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0)集民初字第1142号和第234号民事判决书均以“征地补偿款的发放需村委会的同意(或审批),征地补偿款存于村委会账户内”为由,分别判处连带责任和共同责任。

摘要: 基于6省85份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之民事判决书的整理发现,在判令承担责任的责任主体、责任形式、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各地法院的判决尚存严重分歧,不仅同案不同判,而且还会混淆村民小组与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关系、模糊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通过梳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在扬弃村民委员会承担连带责任或共同责任之司法见解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变革村民委员会设置村民小组的法律规定,彰显村民小组的独立性以及村农民集体与组农民集体的平等性,以改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之民事责任的司法审判。

关键词: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村民小组;连带责任;共同责任

中图分类号:F301.24;DF4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4)04-0008-08

当前,学界对农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获得的土地补偿费(简称“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受益主体或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1],即征地补偿款分配的前置性问题,而对征地补偿款分配的后续性问题——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之民事责任则鲜有涉及。通过对北大法意网、法律图书馆网和北大法宝中,以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为共同被告,以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和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等为案由,涉及陕西、湖南、福建、云南、河南、安徽等6省2008~2012年间的85份民事判决书进行整理可以发现:在判令承担责任的责任主体、责任形式、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各地法院的判决尚存严重分歧,不仅同案不同判,而且还会混淆村民小组与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的法律关系、模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进而影响村民自治。因此,亟需关注并梳理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中的民事责任,完善相关立法,改善同类案件的司法审判。

一、司法界的见解

(一)责任主体和责任形式的司法见解

6省85份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民事判决书在判令承担责任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形式上存在明显差异(见表1)。首先,责任主体的差异。72份判令村民小组和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或共同责任;13份判决驳回对村委会的诉讼请求,只判令村民小组承担给付责任。判令村民小组和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或共同责任的判决书中,陕西有42份,湖南有7份,福建有10份,云南有2份,河南有11份;一审判决有66份,二审判决有6份。判令村委会无责任的判决书中,陕西有2份,湖南有9份,河南有1份,安徽1份;一审判决有7份,二审判决有6份。其次,责任形式的差异。判令村民小组和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书有49份,判令村民小组和村委会承担共同责任的判决书有23份。甚至有同一法院以相同理由分别判处连带责任和共同责任的,例如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0)集民初字第1142号和第234号民事判决书均以“征地补偿款的发放需村委会的同意(或审批),征地补偿款存于村委会账户内”为由,分别判处连带责任和共同责任。

摘要: 基于6省85份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之民事判决书的整理发现,在判令承担责任的责任主体、责任形式、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各地法院的判决尚存严重分歧,不仅同案不同判,而且还会混淆村民小组与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关系、模糊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通过梳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在扬弃村民委员会承担连带责任或共同责任之司法见解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变革村民委员会设置村民小组的法律规定,彰显村民小组的独立性以及村农民集体与组农民集体的平等性,以改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之民事责任的司法审判。

关键词: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村民小组;连带责任;共同责任

中图分类号:F301.24;DF4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4)04-0008-08

当前,学界对农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获得的土地补偿费(简称“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受益主体或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1],即征地补偿款分配的前置性问题,而对征地补偿款分配的后续性问题——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之民事责任则鲜有涉及。通过对北大法意网、法律图书馆网和北大法宝中,以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为共同被告,以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和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等为案由,涉及陕西、湖南、福建、云南、河南、安徽等6省2008~2012年间的85份民事判决书进行整理可以发现:在判令承担责任的责任主体、责任形式、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各地法院的判决尚存严重分歧,不仅同案不同判,而且还会混淆村民小组与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的法律关系、模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进而影响村民自治。因此,亟需关注并梳理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中的民事责任,完善相关立法,改善同类案件的司法审判。

一、司法界的见解

(一)责任主体和责任形式的司法见解

6省85份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民事判决书在判令承担责任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形式上存在明显差异(见表1)。首先,责任主体的差异。72份判令村民小组和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或共同责任;13份判决驳回对村委会的诉讼请求,只判令村民小组承担给付责任。判令村民小组和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或共同责任的判决书中,陕西有42份,湖南有7份,福建有10份,云南有2份,河南有11份;一审判决有66份,二审判决有6份。判令村委会无责任的判决书中,陕西有2份,湖南有9份,河南有1份,安徽1份;一审判决有7份,二审判决有6份。其次,责任形式的差异。判令村民小组和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书有49份,判令村民小组和村委会承担共同责任的判决书有23份。甚至有同一法院以相同理由分别判处连带责任和共同责任的,例如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0)集民初字第1142号和第234号民事判决书均以“征地补偿款的发放需村委会的同意(或审批),征地补偿款存于村委会账户内”为由,分别判处连带责任和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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