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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险游”酿成损害旅行社照样担责

2014-08-15

恋爱婚姻家庭·养生版 2014年6期
关键词:旅行社经营者旅游

随着旅游活动的日益普遍和频繁,很多旅游者已不再满足于普通的旅游方式,转而追求更加惊险、刺激、另类的“探险游”。探险即意味着“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发生损害自然在所难免,而一些旅行社恰恰是以游客自甘冒险来推卸责任。其实,“探险游”不等于冒险游,旅行社并不能够逃避赔偿义务。

“免责约定”并非真能免责

【案 例】 位于江南的一处景点内,有一个面积超过3万平方公里的溶洞,洞内景观险峻、绚丽,令人叹为观止。由于已开发面积不到三分之一,许多地方还戴着神秘的面纱,更让一些探险爱好者跃跃欲试。2012年4月1日,劳斌得知一家旅行社准备在“五一”组织一次“探险游”,便立刻报了名并交清了3000元费用。劳斌随团入洞后不久即掉队迷路了。直至5天后才被人救出。当劳斌要求旅行社赔偿恢复治疗费用时,被旅行社断然拒绝:《旅游服务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其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切危害后果由游客自负。

【点 评】 旅行社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尽管“探险游”存在风险,但并不等于可以就此否定作为经营者的旅行社与劳斌之间存在的旅游服务关系,也不等于旅行社无需承担保障劳斌人身安全的基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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