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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留级制度的思考

2014-08-15张弛

教育导刊 2014年1期
关键词:学困生制度学校

张 弛

新中国成立后,在初中实行淘汰制招生体制下,留级制度对激励一些学习成绩欠佳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学校教育质量等方面发挥过较大作用,甚至一度作为评价一个地区或学校的教育质量的评价指标。〔1〕但随着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实施,义务教育制度的全面推行,许多省市先后取消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留级制度。留级制度的存废逐渐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赞同取消者有之,呼吁保留者亦有之。本文通过当前对留级制度的 “是”与 “非”诸观点进行梳理与分析,提出对我国留级制度的若干思考,以就教于同行。

一、义务教育阶段留级制度的 “是”与 “非”

1994年国家教委颁布了 《关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的意见》,明确提出义务教育阶段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减少留级人数,可选择部分地方和学校进行取消留级制度的试验。自此全国各地开始了取消留级制度的积极探索。现阶段从全国范围来看,不同地方留级制度的存废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取消留级制度。如2007年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一学年升一级,学校不得要求或安排学生留级;2006年四川省成都市颁发了 《成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试行)》,明确规定 “义务教育阶段不允许留级”;2008年江西省九江市出台 《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明文规定 “取消留级制度”。另一种是原则上不允许留级,但极特殊情况可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准予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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