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案终裁败诉的反思与对策分析
2014-08-15陈勇白琴
宿州教育学院学报 2014年6期
陈勇 白琴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南通 226010)
2014年8月7日世界贸易组织公布了美日欧诉中国稀土等相关产品出口管理措施案(简称稀土案)上诉机构报告。上诉机构维持此前WTO专家组对于中国涉案产品的出口关税、出口配额措施不符合有关世贸规则和中方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裁决。这一裁决将成为终裁结果,这为从2012年3月15日开始的长达2年多的稀土案划上了句号,该案最终以中国败诉收场。这意味着,中国稀土出口限制措施将退出历史舞台。
一、稀土案败诉的原因分析
尽管稀土案败诉已成定局,但是败诉的原因和我国出口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1 原料案裁决结果的影响。
2009年美国、欧盟、墨西哥就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向WTO提交上诉案,WTO于2011年裁定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违规。当时的出口限制措施即为出口关税和出口配额,同样中国的抗辩理由也是援引GATT第20条中保护可用尽自然资源例外条款,但是并没有得到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支持。稀土案和原料案案情和抗辩理由基本一致,因此原料案的裁决结果某种程度上对稀土案的裁决结果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故而稀土案败诉早有“预演”。
2 出口限制措施违规。
我国被诉的稀土出口管理措施为出口税和出口配额。这两种出口限制措施均属于数量限制。尽管WTO贸易规则不反对成员国实施出口限制,但是禁止使用数量限制。在我国加入WTO时签署的《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列出了84个税号的产品征收不超过约束水平的出口关税,而稀土并不在其中,这导致了征收出口税的做法违反了该议定书的第11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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