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老年人的积极精神养老
2014-08-15赵素梅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14年1期
赵素梅
(太原理工大学阳泉学院,山西 阳泉 045001)
2011 年4 月28 日,国家统计局公布了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该数据显示:至2010 年11 月1 日零时,我国总人口为13.4 亿,其中60 岁及以上人口为1.78 亿人,占总人口数的13.26%。这意味着我国即将正式迈入“老龄社会”,预测到2035 年,我国将进入超级老龄社会。加之计划生育政策带来的家庭子女数量减少、子女异地就业或学习、家庭结构小型化、子女孝顺程度等原因,使我国的养老问题日益凸显。随着我国居民经济收入水平的提高和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建立健全,养老中的经济和生活照料问题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而精神慰藉的问题是目前最不容乐观的。
鉴于此状况,国家提高了对老年人精神赡养的关注度,并立法规定了精神赡养的内容。2013 年7 月1 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其中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这一法律的出台,再次引发了人们对老年人精神赡养问题的关注和研究,各种研究从内容到形式再到支持体系不一而足。但在研究过程中,大多数研究者习惯于过多的将老年人作为赡养对象、客体,而忽视了老年人的主体地位;过多的强调赡养者应尽的义务,而忽视了双方需求之间的相互沟通。基于此研究现状,笔者认为,在对老年人进行精神赡养中,不仅要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更主要的是“激发其生命潜能”,提高主动性,使老年人自身成为精神养老的主体,并在代际平等、代际互惠的基础上为老年人创造和谐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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